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0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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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0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包庇罪。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间接实行犯 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犯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本题中甲即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第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故意和过失的类型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在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认定过失的前提是“应当预见
2、”。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房门反锁,则屋里通常不会有人,所以李某对于“张妻醉卧家中”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应当预见”的义务,李某对因其烧屋而致张妻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过失的责任。当然,李某也没有杀害张妻的故意,李某可以说只是张某杀妻的工具而已。张某为了达到杀害其妻的目的,将其妻灌醉,而且将房门反锁,制造了无人在屋里的假象,最终导致其妻被烧死的结果。张某对其妻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C为正确答案。第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甲意图侵害此客体,实际侵害彼客体,根据客体错误的处断原则,应当按意图侵害的客体构成的犯罪定罪处罚。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盗窃枪支罪。第5
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朱某对其子之死具有过于白信的过失。第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立功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第363条第1款和第364条第l款分别规定了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前罪要求具有“牟利目的”,后罪无此要求。二罪是异种数罪,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二罪,应数罪并罚。第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
4、:第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偷开他人机动车辆案件的处理。根据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他人机动车辆,在偷开的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故应当选D项。第1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二者区别的根本点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强奸罪而言,其实行行为即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5、在本题中,行为人刘某仅仅是刚刚接近床边,尚未来得及接近被害妇女,更谈不上已经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刘某还没有来得及进入着手实行行为阶段,故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前提。其行为属于犯罪预备。B正确。第1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1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至于有没有为他人办事,有没有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某甲事后拒不返还好处费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另行成立犯罪。第1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
6、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本题中所说的某外国商人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故正确答案为A。第1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甲
7、、丙二人既无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无共同的犯罪行为,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B。第1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故甲构成本罪而不构成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租用、借用枪支的人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却仍然出租或者出借,则成为租用、借用枪支人所实施犯罪的共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甲后来的行为应定抢劫罪,故选C。第1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实行行为 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这里的恐怖组织没有限定,不管是中国国内的,还是其他
8、国家或者国际性的,都是这里的犯罪对象。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而不是其他任何犯罪的预备行为、帮助行为,行为人参加后即告完成,不存在未遂的情形。因此,行为人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就是犯罪实行行为。这是刑法的特定规定。第1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诈骗罪 B项明显不符合题意,因为故意杀人既遂后,犯罪行为也随之结束,故意杀人的不法状态也就不继续存在。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持续犯,在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并没有随之结束,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段时间内,虽然犯罪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过程中,但是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就不再继续存在。因此CD是错误的。只有A项的诈
9、骗罪符合题意。第1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假释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的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由于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可以使脱离监禁的罪犯逐步的适应社会自由生活。缓刑和管制本身不对罪犯进行监禁,因此不符合题意,减刑后罪犯有余刑的仍然要执行,所以明显不符合题意。第1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A项不符合题意。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即使幼女出于自愿,也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所以不
10、应选B项。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所以C、D两项不符合题意。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题案例中程某是在冯某的唆使、诱导之下才违法动用公款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情形,冯、程二人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的不管挪用时间长短都构成本罪。因此A、D表述正确,B、C错误,B、C为正
11、确选项。第22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脱逃罪中的共犯既遂和未遂问题。由于脱逃罪的共同犯罪中,每个脱逃人员脱逃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认为只有脱离关押场所与摆脱监管人员控制的共同犯罪成员才成立脱逃罪的既遂,没有脱逃成功的成立脱逃罪的未遂。所以甲、乙虽然成立脱逃罪的共同犯罪,但甲成立未遂,乙成立既遂。A、C正确。第23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应按受贿罪处罚。第24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1)A选项的判断过于绝对,因为缓刑适用的对象条件一
12、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而“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且从法理上分析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一者因为“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了故意杀人罪?还包括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二者即使就故意杀人罪而言,虽然该罪的法定刑是3年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刑法第232条),但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原判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如果不是累犯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如属激情犯罪)和悔罪表现,当然可以适用缓刑。 (2)B选项的错误其实很清楚,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
13、以上1年以下,但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 (3)C选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当有三个: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有漏罪,三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虽然有违反但情节尚未到达严重的。所以仅仅说“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是错误的。 (4)D选项的错误在于新罪与原罪的并罚方法并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对于缓刑而言,由于其是实际上并未执行原判刑罚,并不存在“减”的前提条件,因此在考验期间内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是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罚。第25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考点 没收财产 A
14、B选项中提到的物品属于犯罪工具和犯罪物品,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没收,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财产范围。根据刑法第59条的有关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CD选项符合没收财产的规定。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
15、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都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中。洗钱罪符合了犯罪分子的洗钱目的防护犯罪的收益不被没收,可以自由使用“清洗”过的犯罪收益。这样,使犯罪收益者不被法律制裁,既包庇了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也窝藏转移了上述犯罪的“赃钱”
16、,但因法律特别规定为这种行为属洗钱罪,不再定一般的窝藏、包庇罪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没有完成是犯罪未遂的一个重要特征。 (3)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因此,犯罪预备也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的犯罪没有完成。 (4)虽然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没有完成,但两者也存在根本的区别,即犯罪预备
17、是在行为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的犯罪状态,而犯罪未遂是行为人着手之后但是没有完成犯罪而停止下来的犯罪状态。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行为对象是证人。 (2)该条中“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含义是什么?_ 该条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其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实施暴力打击,如殴打、吊打、捆绑以及其他方法折磨人的肉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
18、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晒、车轮战、不准睡觉、长时间罚站等摧残身心的方法。 (3)本条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该如何处理?_ 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依照我国刑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第232条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在量刑上对这两罪从重处罚,即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4)某侦查人员甲,为了尽快破获一起案件,在下班时间将该案的一证人乙扣押在其家中长达3天。期间,甲私设公堂,使用语言侮辱、殴打等手段逼取乙的证言,并造成乙轻微伤。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_ 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客观上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利用职务私设公堂进行刑讯逼供的,则不构成刑讯逼
19、供罪。本案中,侦查人员甲在下 班时间,在其家中对证人乙使用暴力逼取证言,无论是从时间还是空间来看,都不能认为是甲利用了职务之便,故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甲扣押乙长达3天,非法剥夺了乙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且甲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应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甲造成乙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某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
20、的绑架他人, 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_ 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_ 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综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显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
21、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_ 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本题中引起某甲与其父母之间抚养关系发生的是某甲出生的自然事实。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本题中引起甲之父母婚姻
22、关系解除的是甲之父母的协议离婚行为。故选C。第3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教唆侵权。教唆侵权包括教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和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三种。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据此,首先排除A项和C项。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侵权人为教唆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损害最终应由教唆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23、人承担,因为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他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且该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不过,如果将题干的表述改为“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 )”,则B项是正确答案。第3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诉讼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不是事实行为,即诉讼时效是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可见,A项错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故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这也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之一。可见,B项错误。诉讼时效是法定期间,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排除诉讼时效期间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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