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2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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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2答案模拟 120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的人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l/10以上的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国家对集体经济的基本政策。第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
2、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汉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故本题应选A。第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唐朝的立法概况 唐朝四次修律活动的进程是武德律开其端,贞观律总其成,永徽律疏其义,而以开元律及疏的刊定而告终,永徽律是最重要的,因此唐律疏议又被称为永徽律疏。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是封建成文法典的综合性考
3、查。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因此,我国封建成文法典发端于法经。中国历史上最后部封建成文法典是大清律例,而不是大清律集解附例。可见,A项表述错误。永徽律疏颁布于唐高宗永徽年间,该部法典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该部法典浯言精练,立法技术高超,以后的封建成文法典,无论从内容、编纂体例,还是从立法技术上看,都不能与之相比。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大清现行刑律颁布于清末,虽然该部法典不具有近代意义,但是该部法典却废除了许多残酷的封建刑罚和制度,并取消了“诸法合体”的编纂体例,因此,不能认定该部法典属于封建成文法典的体系,C项表述错误。iC齐律将法典篇目确定为十二篇,开皇律沿用。可见,篇章
4、体例定型化于齐律,而不是开皇律,因此, D项表述错误。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规范性,是指针对对象不特定,而且能够反复适用。选项A、D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选项A针对的对象是该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被处罚人,选项D针对的对象是甲乙两公司,故不具有规范性。选项B并不属于“法律文件”,仅为高校内部制度。本题应选C。第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1949年9月中国人民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1954年宪法制定以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一直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
5、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政治基础。第1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朝对例的纂修。清朝继承明朝对律典采取律例合编的编纂方式,大清律例就是采用这种编纂体例。一般而言,清朝将制定的例附在律文之后,成为正式律典。清朝制定的例很多,但却没有“判例”这种提法,因此,排除C项。清朝的例有条例(如西宁番子治罪条例)、事例(如光绪会典事例)、成例(如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则例(如理藩院
6、则例、都察院则例、钦定户部则例)等,在各种例中,则例最多,地位也最重要。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第1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法律监督体系分为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两大类。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第1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的分类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因此A是正确的。根据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根据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
7、准用性规则。法律规则所包含的社会关系不是区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的标准。第1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夏朝的中央司法官。夏朝的中央司法官称为“大理”,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时期中央司法官的名称并不相同,夏朝称为“大理”;商朝称为“司寇”或者“大司寇”;西周称为“大司寇”或者“司寇”,“司寇”是周天子的“六卿”之一。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名称为“廷尉”,廷尉是天子的:九卿”之一。到了南北朝时期,北齐政权将廷尉改称“大理寺”,并扩大了编制,大理寺以“大理寺卿”为长官,隋唐宋时期仍以大理寺卿为中央最高审判长官。元朝撤销大理寺后,刑部地位上升并成为中央主审机关,以“刑
8、部尚书”作为中央主审官员。明清二朝沿用了“刑部尚书”作为中央最高审判长官的名称。因此,排除B、C、D项。第1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清末立宪的法律制度 1908年8月27日(清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清朝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该大纲以确保封建专制制度、维护封建统治为根本目的,规定皇统永远世袭,皇权至高无上,不可侵犯,规定臣民只有纳税、当兵、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不许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因此本题选B。第1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A项的关系是非法关系,因此不能形成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必须是合法的法律关系。其中B、C
9、两选项中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D选项形成的是合同关系。第1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清代的刑罚制度 充军创立于明朝;加役流创立于唐朝,用以代替某些较为严重的死刑;刺配创立于宋太祖时期。发遣是清朝时期创设的刑罚,是指将犯罪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兵为奴,故答案为A。第1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宪法中的外国人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由于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因此二者不可能一一对
10、应,法律条文在表现法律规范时可能不是显示其全部,同样同一法律规范也有可能存在于几个法律条文中,甚至在几个法律部门里得到表现。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明大诰的篇目。明太祖朱元璋在制颁大明律的同时,为了防止“法外遗奸”,特制定并颁布明大诰, 明大诰一共四篇: 御制大诰、大诰续 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由于明大诰属于御制圣书,因此效力很高。其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朱元璋在世期间,全国掀起了学习明大诰的浪潮,而且凡是家有明大诰者,如果犯罪均减等处刑。朱元璋死后,明大诰逐渐被臣民忘却。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第2
1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封建制五刑和开皇律。封建五刑制的确立有一个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夏、商、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墨、劓、(图片)、宫、大辟)已经相当完备。到了汉代,奴隶制五刑开始发生变化,即通过汉文帝和汉景帝的刑制改革,使得奴隶制五刑中的墨刑演变为髡钳城旦舂(属于劳役刑,劳役刑相当于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汉景帝又改为笞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汉景帝又改为笞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到了南北朝时期,宫刑也开始发生变化,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宫刑退出了历史舞台。可见,在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
12、过程中,经历了由肉刑、死刑向笞(鞭)刑、徒刑和死刑转变的过程。宫刑的废除,使得在徒刑和死刑之间缺少中间刑,流刑作为徒刑和死刑的中间刑在南北朝北魏时期出现。北魏时期又对五刑制度加以改革,增加了鞭刑和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五种刑罚。隋文帝开皇年间,制定了开皇律,开皇律在南北朝的五刑制基础上,以笞刑代替鞭刑,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封建制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第2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 曹魏新律是魏明帝于太和三年下诏开始制定,所作的新律18篇,也被称为曹魏律。曹魏新律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13、表现之一就是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第2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流刑的发展演变。封建制五刑意义上的流刑最早出现于北魏,北魏根据“赦死从流”的理论,创立的流刑,作为死刑的宽待刑,但是,北魏时期流刑刚刚出现,尚不完善,也没有分等划分。故排除A项。北齐政权沿袭了北魏的流刑,但是也没有分等,故排除B项。北周时期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500里为差,最高至4500里,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隋朝是我国封建五刑制度定型化的时期,但此时的流刑不是五等,而是三等,因此,排除D项。第2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基本法律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的职权之一。基本法律是为实
14、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 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2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技术规范 规范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
15、其中,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当然,作为社会规范之一的法,有时也吸纳部分的技术规范,但这并不改变法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属性。当技术规范成为技术法规之后,就带有国家的意志性,同时,通过规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故A项正确, BCD错误。第2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立法的客观性 马克思认为,立法必须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立法者不能超过其所处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制定法律,当然,立法也是一个考验立法者的主观能动性是否反映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客观规律的过程。第2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北洋政府的刑事立法。1912年袁世凯窃取权力之后,曾下令修订新刑
16、律。北洋政府的法部遵照袁世凯的命令随即拟定删除新刑律与国体抵触各章条等并删除暂行章程文,并附列删除各章条目,经袁世凯批准,并通令各司衙门遵行,形成暂行新刑律,暂行新刑律是在原有的大清新刑律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因而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并无改变。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戒严法和惩治盗匪法是北洋政府制定的刑事特别法,而不是基本的法典,因此,排除B项和C项。中华民国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刑法典,而不是北洋政府制定的刑法典,因此,排除D项。第2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神意论的代表人物 神意论的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他认为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又是智慧的化身。神
17、的智慧本身具有法律性质。第2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政治文明建设 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容,但不是全部,因此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故A、B项不正确。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物质保障和精神动力,而不是根本途径,D项不正确。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是依法治国,即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因此答案为C。第3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核要点是考生对一些基本理论的掌握。选项A和B的表述完全正确,它们阐述了“法律具有利益性”和“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其他社会规范通
18、常为人们设定义务,而不是权利,例如道德、宗教等。之所以说“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是因为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法律实施过程的任何时刻都需要直接运用强制手段。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而只是间接地起作用,这种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在行为人身上,选项C的表述之所以不正确,是因为国家强制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的实施还可以依靠诸如道德、人性、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第3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相同之处。在我国,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也存在明显的差别
19、。两者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和共产党的政策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说明它们的思想理论基础相同。第3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默示废止,是指在适用法规范出现新法和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规范而使旧法规范在事实上废止。故应选B。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不会导致后者的效力终止,只是后者的适用效力受到限制而已,若前者被取消,则后者的适用效力不再受前者限制。行政法规与法律抵触的,则归于无效,不会产生法律效力,自然也谈不上终止效力。第
20、3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人民法院的组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3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的别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13年)又称为“天坛宪草”,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C项和D项。注意:考生应当注意各类宪法的别称,下面归纳如下: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又称为“袁记约法”;1923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因直系军阀曹锟为配合贿选而制定的,因此又称为“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又称为“蒋记宪法
21、”。第3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任免权,外交权,荣典权。紧急状态决定权是国务院的职权。第3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北洋政府的宪法性文件一一中华民国约法。北洋政府于1914年公布了中华民国约法(又称为“袁记约法”),它是袁世凯一手炮制出来的,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该约法取消了1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以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这为袁世凯复辟创造了条件。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蒋记宪法”)是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
22、。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贿选宪法”)是北洋政府时期曹锟为了当选总统而授意炮制的一部宪法。“蒋记宪法”和“贿选宪法”没有规定立法院的内容,因此,排除C项和D项。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虽然也有关于设立立法院的内容该立法院属于国民政府的五院之一,但是该立法院在性质和职权上不同于“袁记约法”中的立法院),但是该立法院不具有咨询性质,因此,排除B项。第3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贿选宪法” 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系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继续维持军阀专政而授意炮制,故俗称“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第3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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