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2006年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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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2006年答案真题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刑法的空间效力 普遍管辖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第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故选C、不选A。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对一定犯罪的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都必须用明文确定下来。故不选B。罪刑法定主义认为刑法中的类推适用,意味着法官先例立法权,是新法律的创制,这是与罪刑
2、法定主义不相容的,应排除于罪刑法定原则之外。故不选D。第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修正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的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下,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即修正的犯罪构成,主要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几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本题中甲的行为即具备共同犯罪人中的教唆犯的犯罪构成,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第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题中尽管甲刹车不及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
3、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而A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但是,甲系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使,客观方面没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其主观上既不存在撞死乙的故意,也没有撞死乙的过失,不具备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本案符合刑法上意外事件的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既非出于故意,也不是出于过失;三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第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的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意识因素方面,直接故意既可以
4、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本题中甲就是在认识到乙可能被击中的意识下抱着希望乙被打死的态度而开枪,致乙死亡。因此,甲杀害乙的罪过形式属于直接故意。第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间接实行犯 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犯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本题中甲即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第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法条竞合 刑法规定的错综复杂性导致了某一行为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现象,即法条竞合,但该行为不可能同时适用这数个法条,只能适用其
5、中一个法条。例如,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而A、C表述正确。典型的法条竟合应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宜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故B表述正确。法条竞合是针对某一个行为而言的。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是两个行为,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D表述错误。第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第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
6、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而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犯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中钱某等三人的暴力行为只致被拘禁人轻微伤,因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应以非法拘禁从重处罚。第1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客观上都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其区别在于:(1)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与生产、作业活动具有直接关系,因而危害的是作为公共安全组成部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失火罪一般发生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没
7、有直接关系,犯罪客体涉及公共安全的诸多方面。(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厂矿、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而失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减刑的对象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不属于减刑制度的范围。第1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
8、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一级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一级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适用刑法有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故选项A
9、表述正确。选项B中乙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仍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受贿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此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故选项C中丙构成受贿罪。选项D中丁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罚。第1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追诉期限 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
10、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楚某在甲罪 10年追诉期限内又犯乙罪,则甲罪追诉的期限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10年。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保险诈骗罪与数罪并罚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故本题选D。第1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均以抢
11、劫罪论处。第1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故意杀人罪 拐卖妇女造成被拐卖的妇女死亡的,是拐卖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第1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强奸罪加重法定情节 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
12、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故选B。第1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非法经营罪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表现之一,因此选D。甲医药公司构成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乙国有图书公司构成的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丙公司构成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在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
13、,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据此,对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隐匿证据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的行为是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之一。故选C。选项A中甲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和刑事审判中,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而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选项B中法官乙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构成的是行政枉法裁判罪。选项D中丁的行为不是基于其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所为的行为,其构成的是诬告陷害罪。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点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14、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起因条件,即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A表述正确;时间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在任何情况下对已经结束的侵害也不能实施正当防卫,B表述错误;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主观条件,即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C表述正确;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15、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D表述正确。第22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点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主体 甲采用盗窃的方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钢轨,造成了火车颠覆的危险,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而不是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险犯,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即使没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也构成犯罪既遂。A表述正确。乙不满16周岁,虽然不对绑架行为负刑事责任,但应对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B表述正确。对于以窃取方式实施的贪污罪,一般以失控加控制说为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因而,丙属于贪污罪的既遂。C表述错误。丁虽然以公司名义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但却是为了个人谋
16、取非法利益,因而不构成单位犯罪。D表述正确。第23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点 共同犯罪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本案中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甲为教唆犯,乙为实行犯,丙为帮助犯。故 A说法正确。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而本案所涉的故意杀人罪是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故B说法不正确。本案中,甲作为教唆犯、乙作为实行犯在杀害丁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主犯;丙作为帮助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的从犯。故C、D两种说法均正确。第24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
17、析:考点 洗钱罪 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
18、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答案为 ABD。第25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考点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标志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即是否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故A表述正确。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自动放弃犯罪。在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
19、也可构成犯罪中止。故B表述错误。犯罪中止包括普通的犯罪中止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情况。在后一种情况下,虽然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但如能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仍成立犯罪中止。故C表述错误。过失犯罪行为入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故 D表述正确。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1)撤销缓刑的事由: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以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
20、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或者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的,应当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撤销缓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不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
21、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进行的,而侵占罪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4)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而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出。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2)在法律上有时将一罪作为另一罪的加重情形,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如绑架又杀害人质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等等。 (3)在理论上,牵
22、连犯、吸收犯、连续犯均属于数行为犯数罪,但一般只按照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4)在我国司法习惯上,对于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一般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1)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者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产要求的行为。 (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以外的其他要求的行为。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
23、处罚。因为绑架罪是以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提出要求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强行向被劫持人当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这一要件,而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应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因为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是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尽管刑法没有将这种行为作出直接规定,但根据理论解释,当然可以解释到绑架罪当中,所以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1)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构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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