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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2006年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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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2006年答案.doc

    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2006年答案真题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刑法的空间效力 普遍管辖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第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故选C、不选A。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对一定犯罪的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都必须用明文确定下来。故不选B。罪刑法定主义认为刑法中的类推适用,意味着法官先例立法权,是新法律的创制,这是与罪刑

    2、法定主义不相容的,应排除于罪刑法定原则之外。故不选D。第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修正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的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下,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即修正的犯罪构成,主要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几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本题中甲的行为即具备共同犯罪人中的教唆犯的犯罪构成,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第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题中尽管甲刹车不及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

    3、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而A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但是,甲系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使,客观方面没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其主观上既不存在撞死乙的故意,也没有撞死乙的过失,不具备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本案符合刑法上意外事件的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既非出于故意,也不是出于过失;三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第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的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意识因素方面,直接故意既可以

    4、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本题中甲就是在认识到乙可能被击中的意识下抱着希望乙被打死的态度而开枪,致乙死亡。因此,甲杀害乙的罪过形式属于直接故意。第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间接实行犯 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犯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本题中甲即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第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法条竞合 刑法规定的错综复杂性导致了某一行为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现象,即法条竞合,但该行为不可能同时适用这数个法条,只能适用其

    5、中一个法条。例如,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而A、C表述正确。典型的法条竟合应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宜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故B表述正确。法条竞合是针对某一个行为而言的。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是两个行为,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D表述错误。第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第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

    6、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而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犯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中钱某等三人的暴力行为只致被拘禁人轻微伤,因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应以非法拘禁从重处罚。第1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客观上都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其区别在于:(1)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与生产、作业活动具有直接关系,因而危害的是作为公共安全组成部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失火罪一般发生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没

    7、有直接关系,犯罪客体涉及公共安全的诸多方面。(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厂矿、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而失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减刑的对象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不属于减刑制度的范围。第1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

    8、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一级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一级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适用刑法有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故选项A

    9、表述正确。选项B中乙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仍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受贿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此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故选项C中丙构成受贿罪。选项D中丁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罚。第1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追诉期限 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

    10、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楚某在甲罪 10年追诉期限内又犯乙罪,则甲罪追诉的期限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10年。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保险诈骗罪与数罪并罚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故本题选D。第1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均以抢

    11、劫罪论处。第1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故意杀人罪 拐卖妇女造成被拐卖的妇女死亡的,是拐卖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第1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强奸罪加重法定情节 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

    12、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故选B。第1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非法经营罪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表现之一,因此选D。甲医药公司构成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乙国有图书公司构成的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丙公司构成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在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

    13、,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据此,对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隐匿证据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的行为是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之一。故选C。选项A中甲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和刑事审判中,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而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选项B中法官乙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构成的是行政枉法裁判罪。选项D中丁的行为不是基于其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所为的行为,其构成的是诬告陷害罪。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点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14、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起因条件,即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A表述正确;时间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在任何情况下对已经结束的侵害也不能实施正当防卫,B表述错误;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主观条件,即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C表述正确;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15、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D表述正确。第22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点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主体 甲采用盗窃的方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钢轨,造成了火车颠覆的危险,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而不是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险犯,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即使没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也构成犯罪既遂。A表述正确。乙不满16周岁,虽然不对绑架行为负刑事责任,但应对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B表述正确。对于以窃取方式实施的贪污罪,一般以失控加控制说为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因而,丙属于贪污罪的既遂。C表述错误。丁虽然以公司名义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但却是为了个人谋

    16、取非法利益,因而不构成单位犯罪。D表述正确。第23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点 共同犯罪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本案中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甲为教唆犯,乙为实行犯,丙为帮助犯。故 A说法正确。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而本案所涉的故意杀人罪是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故B说法不正确。本案中,甲作为教唆犯、乙作为实行犯在杀害丁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主犯;丙作为帮助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的从犯。故C、D两种说法均正确。第24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

    17、析:考点 洗钱罪 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

    18、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答案为 ABD。第25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考点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标志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即是否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故A表述正确。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自动放弃犯罪。在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

    19、也可构成犯罪中止。故B表述错误。犯罪中止包括普通的犯罪中止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情况。在后一种情况下,虽然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但如能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仍成立犯罪中止。故C表述错误。过失犯罪行为入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故 D表述正确。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1)撤销缓刑的事由: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以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

    20、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或者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的,应当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撤销缓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不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

    21、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进行的,而侵占罪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4)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而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出。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2)在法律上有时将一罪作为另一罪的加重情形,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如绑架又杀害人质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等等。 (3)在理论上,牵

    22、连犯、吸收犯、连续犯均属于数行为犯数罪,但一般只按照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4)在我国司法习惯上,对于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一般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1)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者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产要求的行为。 (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以外的其他要求的行为。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

    23、处罚。因为绑架罪是以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提出要求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强行向被劫持人当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这一要件,而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应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因为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是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尽管刑法没有将这种行为作出直接规定,但根据理论解释,当然可以解释到绑架罪当中,所以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1)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构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

    24、丁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教唆犯,丁是实行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实施强奸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2)这一事实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戊虽然不是甲、乙预期的犯罪对象,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3)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甲不构成累犯。

    25、因为甲犯强奸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且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5)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代罪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以前,得对于担保物整体上主张权利。二是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

    26、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第3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混同 混同是导致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所谓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企业合并可以引起混同。本题中,合并前的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500万元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乙公司而消灭。故选A。第3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效力未定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由于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这些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之时尚不能确定,须依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效力。这类合同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故选 B。其他选项均属于无效或可变更、可撤

    27、销的合同。第3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本题中引起某甲与其父母之间抚养关系发生的是某甲出生的自然事实。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本题中引起甲之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是甲之父母的协议离婚行为。故选C。第3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第3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社团法人 通常认为,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基础,并以章程作

    28、为活动依据的法人。故B表述正确。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人的内部结构的不同对法人作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的不同而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即前一种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并非后一种分类中的“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A表述错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人是公益法人,社团法人中的多数是营利法人,少数为公益法人。故 C表述错误。社团法人的设立需要其成员达成合意,因而不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D表述错误。第3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提存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

    29、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3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它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一是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时效期间为20年。三是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第3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

    30、酬的合同。本题中照相馆按照顾客的要求冲印胶卷,顾客给付照相馆冲印报酬,照相馆交给顾客取印单即表示顾客与照相馆之间成立承揽合同。第4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4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险费。当事人

    31、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协商办法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因此,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负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运输合同中,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有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义务;行纪合同中,委托人负有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因而,这三种合同均是有偿合同。除保管合同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的合同还有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第4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说所有权非由他人手中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主要有生产(如收获庄稼)、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善意取得等。此外,国

    32、有化和没收是国家所有权特有的取得方法。故选C。继承人、受赠人、买方对遗产、图书、汽车的所有权是由被继承人、赠与人、卖方手中取得的,均不属于原始取得。第4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并未就典权作出规定。第4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即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第4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自作品

    33、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的保护。这是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的重要区别之一,后者权利的取得必须履行法定的申请程序,而著作权则是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产生与取得。第4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领域或行业内,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仅以损害后果是由行为人造成的作为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法律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适

    34、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第4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第4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结婚的禁止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直系

    35、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本人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叔伯舅姨姑与侄、侄女、甥、甥女;堂表兄弟姐妹等。某甲的母亲与某乙是三代旁系血亲,某甲与某乙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某丙的母亲与某丁的父亲是三代旁系血亲,某丙与某丁亦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有效。第5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遗嘱的形式要件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4、 5款分别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36、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答案为A。民法学多选题第51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点 合同履行内容不明确时的适用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

    37、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所以答案为 ABC。第52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点 优先购买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38、见(试行)第118条,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也规定了房屋承租人对出租的房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故C正确。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第92条规定了共有人的购买权,适用于按份共有,对于共同共有,只有在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且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时,共有人出售财产时,其他共有人才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因为,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在共有财产中确定自己的份额,不能转让自己的权利,因此也就不存在优先购买权。故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而且

    39、合伙人在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因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来对待,是一种独立的优先购买权形态。故B正确。抵押权人于债务人在清偿期届满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抵押权的实质内容,也是抵押权人的最根本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不是抵押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故A错误。第53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点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之一是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某甲之母作为某甲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正确。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与未成年

    40、人间的关系,不因其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仍有监护权。因而,如果某甲之母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某甲之父应承担赔偿责任。故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故C正确。某丙的过错系履行职务中的过错,应由其所

    41、在单位承担责任,某丙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 D错误。第54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点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书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追认无权代理、行使撤销权、行使法定抵消权等行为,都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有行为人的一方意思表示就依法成立,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必须存在各方当事人的各自意思表示,而且要一致。买卖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第

    42、55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物权的客体 所有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质权的客体一般为动产或权利;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抵押权的客体不仅包括不动产,而且包括动产和权利,但以法律准许设定抵押者为限。我国担保法并未像某些国家民法典那样将抵押权的客体限为不动产。民法学简答题第56题:参考答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有: (1)复

    43、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前述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分所有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 (2)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三项权利内容)共为一体不可分离。在转让、继承、抵押时应将三者一起转让、继承、抵押。 (3)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详细解答:第57题:参考答案: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再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2)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则基

    44、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3)主体范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详细解答:民法学辨析题第5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确。 (2)此说法涉及的是委托代理。所谓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3)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恪尽职守、积极履行代理职责;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使代理权,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

    45、委托,更不得滥用代理权。 (4)但并非任何行为都可适用委托代理。根据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不能适用委托代理。详细解答: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59题:参考答案: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的义务;本人则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 在民事生活中,未经他人委托或法律授

    46、权管理他人事务本为侵权行为,但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故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并且管理人被赋予了请求偿还管理费用的权利。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因此,依照通说,本人所应支付的必要费用一般以不超过其所受利益范围为限。详细解答: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60题:参考答案:(1)A公司与某甲的购房合同有效。该合同订立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 (2)A公司与某丙的购房合同有效。虽然A公司已将房屋交给某甲,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A公司仍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合同主体仍然是合法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自愿的,合同内容和其他方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 (3)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丙。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某甲虽然拿到了房屋钥匙,但是并未登记,所以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某丙不仅有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且进行了登记,所以某丙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4)A公司应当向某甲承担违约责任。因其“一房二卖”和逾期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构成违约。详细解答:更多试卷请见麦多课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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