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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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此题情形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第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A选项成立犯罪未遂,甲后来得到的3 000元钱不是因诈骗而来的。 B选项成立犯罪中止。 C选项成立犯罪既遂,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就构成既遂。 D选项成立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2、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第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本题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采用的是特定的手段,即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本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第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本案中,乙没有教唆的故意,不构成犯罪。这属于“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的情形。第5题:参考答
3、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减刑。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第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如果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称之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具有如下特征:(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本案中,因李某不是不法侵害人,而王某对其实施防卫,属于假想防卫。第7题:参考答案
4、: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刑法第157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l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 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5、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本题中肖某在情急之下将其妻手中的药瓶夺下后顺手扔向屋外,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当时处于情急之下未顾及到,属于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故其主观方面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C正确。第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A、B、C均属法律认识错误中的“假想无罪”,对假想无罪原则上并不排除罪责,因此A、B、C中甲均构成犯罪。 D属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甲构成强
6、奸罪。第1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对于法条竞合犯,适用的基本规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A表述正确。对于想象竞合犯,因为属于实质上的一罪,故一律从一重罪处断,B表述正确。对于牵连犯,实际上是数行为犯数罪,属于处断的一罪,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C表述错误。对于吸收犯,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数罪并罚,D表述正确。故C为正确选项。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对于利用其他动物、有意识的工具攻击他人的行为可以对使用或唆使者进行正当防卫,本题案例即属此情形,刘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故正确答案为B。第1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
7、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这条规定和刑法原理,王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久犯交通肇事罪,不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以上法条规定,只有A项是正确的答案。第1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此题涉及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
8、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本案中受损的法益是王某的4 000元钱,而王某遭 受损失是李某“盗窃”自己摩托车的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实施欺骗行为造成的,因为对于王某而言,摩托车是真的丢了,不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所以没有成立诈骗罪。李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事实上这里盗窃的是对方的“赔偿”。故选A。第1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正当防卫,是指
9、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一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乙被打昏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第1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刑法第238条第l、2、3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 10年以上
10、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1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甲的行为是出卖而不是拒绝抚养,不构成遗弃罪。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都是以儿童为对象,都可以采取欺骗手段。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前罪以出卖为目的,后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权利,甲的行为是以出卖为目的,并实施了出卖行为,侵犯了弃婴的
11、人身权利,并非仅仅是对方的财产权利,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并非诈骗罪。第1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显然该存折并非遗忘物,因为存折在乙的办公室内,即使乙真的已忘掉存折,存折也仍处于乙的支配范围内,因此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由于甲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因此其后来冒用存折取钱,就不构成诈骗罪或金融凭证诈骗罪,其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第1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至于有没有
12、为他人办事,有没有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某甲事后拒不返还好处费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另行成立犯罪。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管制的最高刑期为2年,数罪并罚最高为3年;拘役的最高刑期为6个月,数罪并罚最高为1年,所以A项说法正确。 B项也正确。管制和拘役都是主刑中的自由刑,对犯罪分子的自由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与剥夺,所以C项正确。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适当发给报酬,所以D项错误。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及法定数罪并罚问题。 刑法第12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3、。“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我国进行恐怖活动”,说明其已参加该恐怖组织,因此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所以不选择A项。魏某还有故意杀人行为和绑架行为,依照刑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此魏某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因此不能选择B、C两项。题目中没有说明魏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魏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本题选择D项。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自动性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停止犯罪,是否具有悔悟之心并非认定自动性的必要条件;自动性是中止犯与未遂犯、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14、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犯也是法定量刑情节之一。 A、B、C、D表述均正确。第22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对于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既可以是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可以是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可以是有的共犯人基于希望、有的则基于放任,即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意志因素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共同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A正确。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也可以表现为共同有不作为,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
15、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行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故B正确。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呐喊助威的,也应认定为是共同犯罪,C正确。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但如果事先有通谋的,则以共犯论处,D正确。故A、B、 C、D均为正确选项。第23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五项规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于A项所述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数罪并罚。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6、,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可知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升格刑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也就是中国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包容犯。所以B项不符合题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对C项所述行为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C项符合题意。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
17、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刑重的罪定罪处罚,这属于法定从一重罪处断的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D项不符合题意。 从本题可以看出,虽然数罪并罚是规定在总则中的刑法裁量的一项制度,但是要想真正掌握这一制度,必须结合分则的具体规定。第24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
18、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区分的要点是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第25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七种犯罪行为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
19、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与因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的区别是:(1)前者所侵犯客体是人的生命,表现为某个或某几个人的生命;后者所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表现为不特定的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
20、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前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一切可以用来杀人的行为;后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只能是法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3)前者的主观方面是杀人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死亡而希望或者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主观方面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众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正确。 (2)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一种是在犯罪集团
21、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一种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一种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前两种是首要分子,后一种是其他主犯。其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向的。 (3)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主犯应当承担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这种说法不正确。 五、法条分析题(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的是抢夺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
22、不能成为抢夺罪的对象。抢夺特定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应按刑法的相关规定论处,不构成本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指使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审判实践中,抢夺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把财物夺走,但也有在被害人有所察觉但防卫能力丧失的情况下(如患病、醉酒等)把财物夺走。 (2)本条中“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是什么? _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
23、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论处;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觉察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除了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满足哪些条件?_ 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抢夺的犯罪行为,如果抢夺的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依照抢劫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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