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 533-2017 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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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80 C 57 W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生 行 业 标 准 WS 533 2017 临床核医学 患者防护要求 Requirements for patient radiation protection in clinical nuclear medicine 2017 - 05 - 18 发布 2017 - 11 -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WS 533 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要求 . 1 5 正当 性 判断 . 2 6 放射防护 最优化
2、. 3 7 医疗照射 剂量约束 . 4 8 异常医疗照射的调查与处理 . 4 9 记录和档案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医疗照射的质量控制 . 6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接受临床核医学诊疗妇女哺乳中断时期的建议 . 7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成人剂量用于儿童的分数建议 . 8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患者剂量的估算方法 . 10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医疗照射的指导水平 . 32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接受临床核医学治疗妇女避免怀孕的时期建议 . 35 附录 G (规范性附录) 剂量约束及其剂量估算 . 36 参考文献 . 41 WS 533 2017 II 前 言 本标
3、准 第 4章 第 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 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 规则起草。 本标准 由 GB 16361-2012临床核医学 的 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 转化而来 。与 GB 16361-201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标准 名称修改为“ 临床核医学 患者防护 要求 ”; 删除了临床核医学设备质量控 制的相关内容; 删除了药物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内容及相关内容,保留了 放射性药物 施用量质量控制要求; 增加了儿童 放射性药物 施用量的具体算法; 增加了核医学患者出院管理的具体方法; 增加了胎儿剂量计算方法; 增加了儿童医疗照射指导水平的指导性建议; 细化了
4、 探 视者和家庭成员 剂量约束 规定及控制方法。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中国 医学科学院 肿瘤 医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 所 、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本标准 主 要 起草人: 张良安、 耿建华 、 张文艺、丁艳秋 、 焦玲、 何玲、 杨翊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61-1996; GB 16361-2012。 WS 533 2017 1 临床核医学 患者防护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临床核医学 正当 性 判断 、 放射防护最优化 、 医疗照射剂量约束 和 异常医疗照射的调查与处理 等方面的 患者防护
5、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将放射性核素用于临床核医学的诊断与治疗,不包括 放射性 粒子源植入的情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20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79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放射性药物 radiopharmaceutical 以 诊断或治疗人类疾病或生理状况为目的任何含有放射性原子的化学化合物。应用放射性药物 时 ,不仅应像任何其他药物一样考虑其化学和生
6、物学特性,还应考虑其辐射防护和安全问题 。 3.2 放射化学纯度 radiochemical purity 在含 有以一种特定化学形态存在的某种 放射性 药物中,以该种特定化学形态存在的放射性核素质量占总放射性核素质量的 百分比 。 4 一般 要求 4.1 对 临床核医学诊断治疗 单位的要求 4.1.1核医学单位应制定全面的质量保证大纲, 该大纲至少包括附录 A中 A.1 建议的 内容。 4.1.2核医学单位应 建立健全包括患者防护在内的管理制度 和操作流程 , 该 管理制度 和操作流程 至少包括附录 A中 A.2建议的 内容。 4.1.3 应配备 与其服务项目相适应并且性能合格的核医学诊疗设
7、备 ( 包括相关辅助设备 ) 、 放射 防护与放射性药物 施用量质量 控制仪器 、 个人防 护用品。 WS 533 2017 2 4.1.4应 按附录 A的规范,使用活度计对施用的放射性核素活度进行抽样质控检测,抽样测量的 准确度应优于 5%;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活度计进行检定或校准,取得合格和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4.1.5 应设置与其服务项目相适应并且符合 GBZ 120 防护要求的各种工作场所及其相应防护设施 ;加强对注射或口服放射性药物后患者的管理。 4.1.6 应设立放射防护和质量保证管理组织,各类医技人员应在各自的工作中严格遵循防护和安全要求以及质量控制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8、 4.1.7应针对实施诊疗时可能出现的故障或失 误,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将可能出现的故障或失误所致后果减到最小。 4.2 对 临床核医学 执业 医师及相关人员 的要求 4.2.1执业医师 开 具 的 放射性药物诊疗 申请 及放射性药物 处方 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对临床核医学诊疗敏感的患者严格控制 这类诊疗 。 4.2.2核医学专业 执业医师应逐例 对 开具 的 放射性药物诊疗 申请及 处方进行正当性 审核 , 尤其 应 注意孕妇和哺乳妇女 患者 。 4.2.3在临床核医学诊疗实施前,执业医师 、护士 及临床核医学技师有责任将可能的风险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4.2.4
9、 执业医师 及其他 相关 工作人员,除应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外,还应接受核医学诊疗的防护知识等技术培训。 5 正当性判断 5.1 一般要求 5.1.1 所有新型临床核医学诊疗技术和方法, 临床核医学 部门在 使用前都应通过正当性判断;已判断为正当的技术和方法,当取得新的或重要的证据并需要重新判断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正当性判断。 5.1.2临床核医学医师应掌握各种医学影像诊 疗 技术的特点及其适应证,使用时应严格控制其适应证范围。新技术和方法 即使 已做过正当性判断,在用于新的适应证前 , 还应另行进行正当性判断 。 5.1.3 执业医师 在开具放射性药物 诊 疗申请及放射性药物 处方前,应 注意查阅
10、以往患者检查资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5.1.4 为了避免对胎儿 、 胚胎 和婴儿 造成意外辐射照射,应对患者是否怀孕 或 哺乳 进行询问。并将有关咨询说明张贴在临床核医学部门 醒目位置处 ,特别是入口处和候诊区。 5.1.5 除 本标准 的规定外,还应满足 GBZ 179中正当性判断的其他要求。 5.2 诊断中的正当性判断 5.2.1除有临床指征并必须使用放射 性 药物诊断技术外, 宜尽量 避免 对 怀孕 和可能 怀孕 的 妇女 使用 诊断性放射性药物 ;若 必须 使用 时,应 告知患者 胎儿 可能 存在潜在风险 。 5.2.2 除有临床指征并必须使用放射 性 药物诊断技术外, 应尽
11、量 避免 对 哺乳 期 妇女 使用 放射性药物 ;若必须 使用 时, 应建议 患者 按 附录 B的 建议适当停止 哺乳 。 5.2.3 除有临床指征并必须使用放射 性 药物诊断技术外,通常 不宜 对儿童实施放射性核素显像检查, 若需对儿童 进行 这种检查 , 应 按附录 C的建议 减少放射性药物 施用量 , 而且 应可能选择半衰期短的放射性核素 。 5.3 治疗 中的正当性判断 WS 533 2017 3 5.3.1 除非是挽救生命的情况, 对 怀孕 和可能 怀孕 的 妇女不应 实施 放射性药物的治疗,特别是含 I-131和 P-32 的 放射性药物。为挽救生命而进行放射性药 物治疗时, 应按
12、附录 D的方法 对 胎儿接受剂量 进行评估 ,并告知患者 胎儿 可能 存在潜在风险 。 5.3.2 除非是挽救生命的情况外,宜尽量避免对哺乳期 妇女 进行放射性药物治疗;若 必须 使用时,应建议 患者 按 附录 B的 建议适当停止哺乳 。 6 放射防护 最优化 6.1 一般要求 6.1.1临床核医学 执业医师 审查 放射性药物 诊疗申请及 处方时,应采用以下措施 , 使患者接受的剂量尽可能的低: a)根据不同患者的 身体 特点选用适当的放射性药物及其 施用活度 ,特别 要注意 儿童与器官功能损害的患者; b)对非检查器官 应 尽量 使用阻断放射性药物吸收的方法 ,并 使其 加速排除; c)注意
13、采用适当的图像 采集 和处理技术; d)要充分应用已有的信息,避免一切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 e) 应参考 附录 E 中 相应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 6.1.2 应有对 放射性药物诊疗 申请及 处方 进行 验证 的 程序 。 6.1.3应对已 施用 放射性药物的患者提供书面和口头的指导,以便他们在出院后能有效的 减少对家庭 成员 、 护理人员和公众所 造成 的照射, 特别是 未成年人和孕妇 。 6.2 诊断中的最优化要求 6.2.1对患者 进行 临床核医学诊断中应 注意和采取如下最优化措施 : a) 使用 放射诊断药物之前,应有确定患者身份、施 药前患者的准备和施药程序等有关信息 的程序; b)
14、 对每个诊断程序,应适当考虑与该程序有关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附录 E) ; c)应正确详细记录患者的相关信息; d) 应选择适当的数据采集条件,以便能在达到必要的诊断预期目标下,患者接受的剂量最低。例如,为获取最佳品质影像,应适当选择准直器、能量窗、矩阵尺度、采集时间和 放大 因子等,以及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成像 ( SPECT)或 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 ( PET)的有关参数和 放大 因子; e) 采用动态分析时, 为获取最佳品质影像,也应适当选取 帧的数量、时间间隔等参数; f) 应 确保准直器表面或其他部位不受到 放射性 污染; g) 在实施诊断后,尤其是在检查后的短时间内,应鼓
15、励患者(特别是儿童)多饮水、多排泄 , 以加快肾脏排出放射性药物 。 6.2.2 采用 Tc-99m 及其放射性药物进行核医学诊断时,可直接采用较小的 施用 药量和延长成像时间来进行优化,此时通常不需要估算胎儿受照剂量 ; 放射性碘 等放射 性核素 易于穿过胎盘屏障、 从而引起 胎儿摄入, 应按照附录 D 对胎儿受照剂量进行评估,以 避免 造成 事故性照射 。 6.3 治疗中的最优化要求 6.3.1对已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妇女,应按 附录 F 的建议在一段时期内避 免怀孕。 6.3.2已接受 I-131(碘)、 P-32(磷酸盐)或 Sr-89(氯化锶)治疗的男性 采取 避孕措施 4个月 。
16、6.3.3在对患者进行核医学治疗时, 应 采用 以下最优化措施: WS 533 2017 4 a) 在 使用 放射治疗药物之前,应有确定患者身份、施药前患者的准备和施药等有关信息 的过程 ; b) 在给妇女 使用 放射性药物前, 应询问确认 患者是否怀孕或哺乳; c) 要特别注意防止由于患者的呕吐物和排泄物造成的放射性污染 。 6.4 患者剂量管理 6.4.1 应确保给每例患者 施用 的放射性药物活度与处方量一致,并在服药时记录 。 6.4.2在治 疗程序中,应有 由具备 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每次治疗 的辐射 剂量进行 评估 并予以记录 ,特别是婴儿 和胎儿 所受剂量。 6.4.3 需要进行剂量
17、评估时 ,应按附录 D建议 的方法进行。 6.5 医疗照射 指导水平 6.5.1 执业医 师 应 参照 医疗照射指导水平(见 附录 E),以保证 放射性药物施用活度 的合理性。 6.5.2 使用指导水平的原则如下: a) 当 患者 剂量或 施用活度 显著低于相应的指导水平,又不能提供有用的诊断信息或给患者带来预 期的医疗利益时,应按需要采取纠正行动; b) 当 患者剂量或施用活度 显著超出相应的指导水平时,应 考虑 指导水平 是否未达到辐射防护 优化,或医学实践活动是否保持在适当良好水平; c) 附录 E 中 给出了 一般成年患者 的 指导水平 ,也给出了一般儿童的 指导水平 ;这些 指导水平
18、 是 对一般而言的 ,仅具 参考 作用 , 实施诊断检查的医师,应 根据 患者的体质、病理条件、身体大小和年龄等具体情况, 确定合理的施用量 。 7 医疗照射剂量约束 7.1 应向探视者和家庭成员提供有关的辐射防护措施(例如限定接触或接近患者的时间 ,控制 与患者间的距离 等)及其相应的 放射防护 书面指导,并对其所受剂量加以约束,使其在患者的诊断或治疗期间 ,以及出院后 探视者和家庭 成员所受的 照射处于尽可能低的水平 。 7.2附录 G中 G.1给出了剂量控制的参考值, 对 知情并自愿 扶持患者人员、慰问者和探视者所受的剂量 应加以约束, 特别是 用 I-131进行 甲亢和 甲状腺癌 治疗
19、、 Sr-89和 Re-188缓解 骨转移 疼痛 的患者, 在患者诊断检查或治疗期间所受的剂量不超过 3mSv。探视已食入放射性药物的患者的婴儿和儿童所受剂量应约束在 1mSv以下 。 7.3 对接受了 I-131 治疗的患者,其体内放射性活度降至低于 400 MBq 之前不得出院 , 对接受 其他 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 仅当患者体内放射性活度低于附录 G中 G.2要求时 才能出院 。患者体内 活度 检测 控制 应按 G.3推荐的 方法 进行 。 7.4 对 甲亢和甲状腺癌患者 ,出院 时 应按附录 G中 G.4给出接触同事 和 亲属及 到 公众 场所的 合理限制和 有关防护措施 ( 限制接触
20、时间及距离等 ) 的 书面 建议 。 8 异常医疗照射的调查与处理 8.1 以下事件和事故情况为异常医疗照射: a) 任何放射性核素治疗中,出现患者或靶组织辨识错误,或使用的药物、剂量,或剂量的分次给予情况与执业医生处方有实质性不同; b) 任何诊断用药物的 施用量 远远大于处方值,或多次重复照射,或大大超过设定的指导水平; WS 533 2017 5 c) 任何设备故障、事故、错误或 意外 事件,使 患者受到与诊疗计划不一致的照射,或受到其他非正常发生的潜在照射。 8.2 针对上述异常医疗照射,核医学单位应进行以下调查与处理: a) 计算或估计患者受到的剂量及其分布; b) 为防止同类事件再
21、次发生所需的纠正措施,并立即组织实施所有纠正措施; c) 调查后应尽快向监管机构提 交 书面报告,说明事件的原因,以及上述 a) 和 b) 的内容; d) 应将事件情况告知患者及其医生。 9 记录和档案 9.1 核医学单位的相关记录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每个患者所 施用 的放射性药物 名称、 类型、给药途径、分次给予的方式及其 施用活度 ; b) 医学研究 中志愿者所 施用 的放射性药物 名称、 类型、给药途径、分次给予的方式及其 施用活度 。 9.2 核医学单位应建立 放射性药物 使用档案,其内容包括 放射性 药物来源及主要特性 、 质量 检 测 、储存、使用 过程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等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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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S 533 2017 临床 核医学 患者 防护 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