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梳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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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笔记 合伙企业: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 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解散及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
2、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积极筹办公司事务,认购其应认购股份,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人 。 破产管理人: 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根据法院的制定而负责对债务人财产实施管理,处分,变价,分配等事项的机构和个人 。 债权人会议: 破产程序中有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自治性组织是代表全体债权人整体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决议机构 。 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 债权 。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
3、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法: 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 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 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要式合同: 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单务合同: 指仅有一方负担给 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 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 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要约: 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4、。 承诺适格: 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间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出去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 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 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 要约的失效: 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 拒绝要约: 指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所包含的内容的这样一种意思表示。 承诺: 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5、 承诺迟延: 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承认外均无效。 承诺撤回: 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缔约过失责任: 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 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 指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的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 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合同。 合同无效: 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消合同
6、: 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消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 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 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相对人的撤销权: 指合同的相对人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的履行: 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
7、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 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 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义务: 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更好地、更方便的履行合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中有先后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
8、 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代位权: 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 指债权 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9、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离胡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 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 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的让与: 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不包括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也称合同权利的移转。 合同义务的转让: 也称债务移 转。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故又称债务的承担。 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 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
10、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为了新的债务人。 违约责任: 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义务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的大小和范围关系到能否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是对合同正确履行的保护,也是对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一种保障。 违约责任的免除: 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的谅解,无需承担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 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
11、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法律适用: 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的活动 1、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基本原 则:是指能够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适用于所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准则和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的基本依据。 3、经济法律事实:指由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4、经济法律关系: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
12、系。 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6、经济法的内容: 是指经济法的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7、经济义 务: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8、企业:指依法成立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商业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9、公司:指依公司法成立的法人企业。 10、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公民个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1、破产债权: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才能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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