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T 351-20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生态住宅(住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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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351-20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生态住宅(住区)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Eco-Housing ( 发布稿 ) 2007-0723 发布 2007-11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布 II目 次 前 言 .I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要求 .4 5 技术内容 .8 6 检验方法 .17 附 录 A ( 规范性
2、附录) 能量转换效率 ECC 计算 .18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输配系数 TDC 计算 .21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污染物和建筑排热的计算方法 .22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 热舒适度指标 PMV 计算 .24 III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证住宅(住区)建设节约能源与资源、降低环境负荷,提高我国生态住宅(住区)建设总体水平,推进住宅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2003 版) 、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和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LEED-NC2.1 版) 中的生态技术评估体系对我国的住宅(住区)在场地环境规划
3、、节能与能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住区水环境和材料与资源五个方面对住宅(住区)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北京天鸿圆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和北京工业大学建工学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7 月 2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7 年11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生态住宅(住区) 1
4、 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规划设计和验收两个阶段规定了生态住宅(住区)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住宅(住区),可按需要分为规划设计阶段和验收阶段两个阶段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870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8 混
6、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2GB/T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35 污水再生利用
7、工程设计规范 GB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GBJ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CJ94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16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T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JGJ2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75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CECS57 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JJ83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十八号局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四十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住宅
8、(住区):在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各环节充分体现节约资源与能源、减少环境负荷和创造健康舒适居住环境,与周围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住宅(住区) 。 3.2 绿地率:住区绿化用地面积与住区总用地面积之比。 3.3 热岛强度:指城市中某地温度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 3.4 湿黑球温度(WBGT) :是一个环境热应力指数,它由干球温度(Ta) 、自然通风(非送风)下的湿球温度(Tw) 、以及黑球温度(Tg)按照如下关系构成:WBGT=0.7 Tw+0.2Tg+0.1Ta 3.5 节水率:(总用水量定额值自来水用量实际值)/总用水量定额值100%。 其中,总用水量定额值是按照定额标准估算的住宅(住区)用水总量;
9、自来水用量实际值是考虑节水方案后,住宅(住区)实际自来水用量。 33.6 再生水利用率: (再生水利用量/污水总量)100%。 其中,再生水利用量是指住区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的水量;污水总量指住区生活排水总量。 3.7 可再生能源:指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浅层地热、海洋能等及其所产生的二次能源等。 3.8 建筑物耗冷量指标: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要由空调设备提供的冷量。 3.9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按照冬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要由采暖设备提供的热量。 3.10 参考建筑:指外形设计
10、(包括窗墙比) 、几何尺寸与被评建筑完全一致,而围护结构各部件的热工参数和窗墙比都满足国家及地方节能标准规定的虚拟建筑物。 3.11 能量转换效率(ECC) :指被评建筑的冷热源输出全年累计的空调用冷量、热量与消耗的电、天然气、煤、蒸汽和热水的能量的比值。 (ECC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 3.12 输配系数(TDC) :指按照输配系统的形式、风机水泵选型及控制调节策略条件下,空调水系统和风系统单位耗电量下所能输配的冷热量。 (TDC 计算方法参见附录B) 3.13 热舒适度指标(PMV) :反映人体热感觉偏离热平衡程度的热环境指标。 (PMV 计算方法参见附录D) 3.14 非自来水:指供水水质
11、未达到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206-2005)的各种供水。 3.15 水体富营养化:指在人类活动的影响下,生物所需的氮、磷等营养物质大量进入湖泊、河口、海湾等缓流水体,引起藻类及其他浮游生物迅速繁殖,水体溶解氧量下降,水质恶化。 44 基本要求 4.1 生态住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验收两个阶段都必须满足下列相应国家或地方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项 目 基本要求 所属阶段禁止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绿地和湿地 规划设计禁止占用自然保护区和濒危动物栖息地 规划设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用地应符合相关要求 规划设计选择废弃土地进行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安全评估 规划设计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空间和环
12、境保护,将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控制在国家和城市规划设计规定的范围之内,符合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和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83) ,以及地方相关规范的要求 规划设计对住区用地的地质与水文状况做出分析,用地位于洪水水位之上(或有可靠的城市防洪设施),充分考虑到地震、台风、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 规划设计区位选址 保证空气、水的安全、卫生,避免噪声、光等因素带来的污染;尽量避免位于污染源的下风或下游方向,室外空气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GB3095)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符合地表水环境质
13、量标准(GB3838)的要求,环境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的要求,场地电磁辐射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 GB8702)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八号令)的要求 规划设计绿化 绿地率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绿地本身的绿化覆盖率 70 规划设计场地 环境规划 减少大气污染 住区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的要求;住区内锅炉污染物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的要求;餐厅等饮食业污染物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 5降低噪声 污染 住区环境噪声符合城市区域
14、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日照 住宅规划按照所在地区的地理条件确定住宅间距,其日照标准符合当地相关标准要求 规划设计建筑主体 节能 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或者建筑物耗热量、耗冷量指标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26)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75)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 ,以及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规划设计常规能源系统优化利用 满足国家和地方的能源政策和法规。 冷热源的能量转换效率ECC不低于本地区规定
15、的限值;空调设备能源效率等级应达到或优于国家相关空调设备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中3级的要求; 采用集中空调采暖系统的住宅设置室温调控设施;输配系统的输配系数TDC不低于3;空调制冷设备和消防设备中不得采用含全卤化氯氟烃CFC 的工质 规划设计/验收满足国家和地方的能源政策和法规 规划设计可再生 能源 地热和水源热泵系统所用地下水100% 回灌 规划设计节能与能源利用 能耗对环 境的影响 能源系统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规划设计通风空调 系统 机械通风系统的空气入口设置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要求 规划设计所用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
16、要求,其中材料中有害物质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0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等标准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室内环境质量 室内空气 质量 污染源 控制 室内空气质量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的要求规划设计/验收 6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建筑外窗和玻璃幕墙的水密性、气密性和抗风压性能符合所在地区相关标准的要求 规划设计采暖地区采用供暖措施的住宅,在住户使用期间,当室外日平均温度不低于当地采暖室
17、外计算温度的条件下,采暖期内各有关空间的实际运行温度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值 室内空间名称 室内空气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卫生间 18 厨房、采暖楼梯间和采暖走廊 16 验收室内 热环境 建筑构件热稳定性和外窗综合遮阳系数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 )的要求 规划设计室内 光环境 建筑室内采光系数值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 )中各光气候区的要求;建筑室内照明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室内 声环境 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用水
18、规划 制定住区水量平衡方案及住区水系统优化设计方案 规划设计住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 规划设计/验收住区水环境 给排水 系统 住区给排水系统的规划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和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ECS57)的要求,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206)的要求;直接饮用水水质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 )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 7住区内设有污水处理设施时,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的要求规划设计/验收再生水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
19、水水质 ( GB/T18920)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 GB/T18921)的要求;当再生水要同时满足多种用途时,其水质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规划设计/验收污水处理与 再生利用 再生水工程设计符合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 GB50335)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雨水及其它水源利用 雨水及其它水源水系统规划设计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4)和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ECS57)的要求。利用雨水及其它水源水,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相关水质标准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绿化用水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
20、8920)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绿化与景 观用水 景观用水水质符合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18921)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供直接饮用水的设备出水水质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94)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游泳池水循环处理设备处理出水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7)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设备 与 器具 使用的用水器具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164)标准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便器水箱、管材和有关的附属器具 规划设计/验收禁止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四十号令)限值类和淘汰类目录中的材料与产品 规划设计/验收
21、所用建筑材料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材料与资源 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符合相关环境标志产品标准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 84.2 每一户均应满足基本要求。 4.3 住宅(住区)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实施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在建设时符合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住宅(住区)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场地环境规划、节能与能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住区水环境和材料与资源五个方面的得分必须占各自可得分的 60%; (2)规划设计阶段和验收阶段,每阶段的得分总和至少占该阶段全部可得分的 70%。 5.2 场地环境规划要求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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