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21-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发布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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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21-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P aper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 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04-25发布 2017-06-01实施 发布 环 境 保 护 部 i目 次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1 5 监测方案制定 .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4 7 其他 .5 ii前 言 为落实中华
2、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指导和规范造纸工业企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造纸工业企业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4 月 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造纸工业企业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3、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造纸工业企业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GB 354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造纸工业 paper industry 指以植物(木材、其他植
4、物)或废纸等为原料生产纸浆,以纸浆为原料生产纸张、纸板等产品,及以纸和纸板为原料加工纸制品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制浆造纸企业 pulp and pap er enterprise 指有制浆或造纸工序的企业,包括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有制浆或造纸生产工序的纸制品加工企业也视为制浆造纸企业。 3.3 纸制品加工企业 paper product s processing enterprises 用纸和纸板为原料加工制成纸制品的企业。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
5、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2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外排口监测点位 有元素氯漂白工序的造纸工业企业,须在元素氯漂白车间排放口或元素氯漂白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有脱墨工序,且脱墨工序排放重金属的造纸工业企业,须在脱墨车间排放口或脱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所有造纸工业企业均须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外排口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的造纸工业企业废水外排口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1 执行,间接排放的造纸工业企业参照表 1 执行。 表 1 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监测点位
6、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流量、 pH 值、化学需氧量 自动监测 - 氨氮2日 悬浮物、色度 日 - 总氮、总磷2周(日) 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无机氮) /总磷(活性磷酸盐)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或总氮 /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氮 /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五日生化需氧量 周 -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挥发酚、硫化物、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 季度 选测。 元素氯漂白车间废水排放口 可吸附有机卤素( AOX) 、二噁英、流量 年 可吸附有机卤素( AOX) 、二噁英监测结果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1脱墨车间废水排放口 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或摸底监测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指标 周 若
7、无重金属排放,则不需要开展监测。 非重点排污单位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pH 值、悬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流量 季度 - 注1 :制浆造纸企业全部按重点排污单位管理。 注2 :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3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5.2.1.1 碱回收炉、石灰窑废气排放口的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2 执行。 5.2.1.2 若排污单位有溶解槽、漂白气体制备等物理 /化学反应设备,或其他有组织废气排放源,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状况,参照 HJ 819 确定监测指标和频次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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