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 168-2009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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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ICS 13.060.01 Z68 备案号: 26111-2009 DB46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 1682009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 2009-09-23 发布 2009-10-30 实施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6/ 1682009 前 言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本标准的第5、6、9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海南省水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海南省水务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沈仲韬、廖 军、颜毓南、陈 涛。 本标准于2009年 9月首次发布。 DB46/ 1682009 1 引 言 本标准是根据海南省近年大批兴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要求,由海南
2、省水务厅具体负责起草编制。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海南省现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经验,并参考了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国内兄弟省份的成功经验,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有13章,主要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范围、基本要求、人员配置要求、工艺运行管理、进出厂水水质管理、再生水利用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厂容厂貌、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评价标准等方面内容。 在执行本标准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注意收集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水务厅城市水务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2 目 次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基本要求3 4 人员配置3 5 工艺运行管理4 6 进、出水水
3、质管理5 7 再生水利用管理7 8 设备管理7 9 安全、健康管理8 10 厂容、厂貌9 11 财务管理9 12 档案管理9 13 评价标准9 附 录 A13 DB46/ 1682009 3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基本要求、人员配置、工艺运行管理、水质管理、再生水利用管理、设备管理、安全健康管理、厂容厂貌、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评价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与考核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
4、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1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77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 50
5、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CJ 3082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J 60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规范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3.2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出厂水水质应达到国家或海南省的排放标准,并接受省、市(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 4 人员配置 4.1 污水处理厂
6、分类 按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建标200177号文规定分为类、类、类、类、类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技术管理机构。 4.1.1 类、类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机构应不少于 5 人,由工艺、电气、自控、仪表、机械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DB46/ 1682009 4 4.1.2 类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机构应不少于 4 人,专业要求与、类厂相同。 4.1.3 类、类污水处理厂,需设置技术负责人(类厂可由生产负责人兼任)。 4.2 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 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符合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建标200177号文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规定外,尚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要求 规格 配置要求
7、 类 类 类 类 类 厂长 / / / / / 副厂长 / / / / / 技术负责人/总工 1名具有给排水、环保专业的高级职称,10 年以上类似工作 1名具有给排水、环保专业的高级职称,10 年以上类似工作 1 名污水处理行业相关专业中级职称,5 年以上类似工作 1 名污水处理行业相关专业中级职称,5 年以上类似工作 1 名污水处理行业相关专业中级职称,5 年以上类似工作 技术职称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 25 20 20 15 15 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人员占应持证总人数比例(%) 100 100 100 100 100 关键岗位中化验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比例(%) 100 100 100 10
8、0 100 注:技术职称人员至少配工艺、机电、安全专业人员各一员。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人员指关键岗位人员取得省水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4.3 岗位职责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工艺运作管理机构和相应岗位,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运行生产人员,制定严格的工艺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岗位职责。 5 工艺运行管理 5.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执行 CJJ60 制定各工艺段运行管理技术规程。 各处理工艺段均应建立工艺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技术指标等技术规程。主要工艺段包括:格栅间、进水泵房、沉砂池、初次沉淀池、生物处理池、鼓风机房、二次沉淀池、回流污泥泵房、出水泵房、污泥池、污泥厌氧消化池、污泥脱水机房、锅炉房
9、、沼气柜、沼气发电机房、监控仪表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尾水消毒池等,采用特殊工艺或有深度处理的污水处理厂还应有相应工艺段的技术规程。 5.1.1 污水处理量 5.1.2 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三年内日污水处理量应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 75%。 5.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合理的分组检修和更新改造停水计划,分组检修和更新改造期间,日处理水量不宜低于设计日处理能力的 60%;城镇污水处理厂全年正常运行天数不低于 340 天。 5.1.4 排放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应符合环保相关规范要求。 5.1.5 污泥处置 根据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含水率不超过80%,污泥中的污染
10、物控制指标应执行下列规定: DB46/ 1682009 5 5.1.6 类、类、类、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并达到 GB18918规定的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5.1.7 脱水污泥如进行填埋处理,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要求。 5.1.8 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污泥中的主要污染物含量应符合 GB18918和 GB4284的有关规定。污泥中的主要污染物含量检测应每季度一次。 5.1.9 污泥处理的考核指标以脱水污泥含水率,稳定化处理和最终处置是否合格为准。 5.2 噪音及臭味 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必须按GB12348执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臭味控制必须按GB18918执行。 5.3 运行记录
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时做好各岗位运行记录和统计报表,数据应准确无误,字迹清晰,妥善保管。岗位运行记录保管期限不低于三年,统计报表应永久保存;自控系统和进出厂水在线检测记录应有备份。 6 进出厂水水质管理 6.1.1 排放标准 执行GB18918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控制项目。选择控制项目按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6.2 水质考核指标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价以COD Cr(化学需氧量)、BOD 5(五日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总氮(以N计)、氨氮(以N计)、总磷(以P计)、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为考核指标。如尾水受纳水体环境质量有特殊要求,可适当增加考核指标。
12、 6.2.1 水质检测机构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水质检测机构,正确配备检测仪器和设备,检测能力应满足水质考核指标项目的检测需要,每月编制进、出厂水水质检测报表。不能自检的水质项目或未建立水质检测机构可委托检测,承担此类项目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资格,并具备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检测能力。水质检测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按照 GB18918执行,如GB18918无明确规定,可执行国际、国内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 6.2.2 在线检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进、出厂水水量、水质在线检测设备,检测流量、COD Cr、pH、NH3-N、TP、TN等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与环保、水务等行政
13、主管部门联网,其余基本控制项目的检测,应按6.1条的规定进行。进出厂水水量在线检测流量传输频次不低于半小时一次,进出厂水水质在线检测传输频次不低于2小时一次。 6.3 项目检测周期按表 2 执行。 表2 基本控制项目检测周期表 序号 检 测 项 目 周期(天) 1 化学需氧量(COD Cr) 1 2 生化需氧量(BOD 5) 1 3 悬浮物(SS) 1 4 pH 1 5 氨氮 1 6 总磷 1 7 总氮 1 8 色度 7 9 粪大肠菌群数 7 DB46/ 1682009 6 10 动植物油 90 11 石油类 90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90 13 总汞 90 14 烷基汞 90 15 总镉
14、 90 16 总铬 90 17 六价铬 90 18 总砷 90 19 总铅 90 6.4 采样 6.4.1 采样点 设置固定的进出厂水采样点,进厂水取样点一般设在细格栅后、沉砂池前,应尽量避免内循环影响。出厂水采样点应设在工艺处理末端的排放口。可使用采样机或采样器在固定水深进行采样,所采水样应具有代表性。采样方法应按照HJ/T-92执行。 6.4.2 采样频率 每2小时一次,24小时作一个混合样。水样异常时应留样复测,水样应在0-4的恒温箱内保存。 6.5 水质合格认定 6.5.1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合格率标准(见表 3) 表3 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合格率标准 序号 项目 最低合格率%
15、1 化学需氧量COD Cr 93 2 生化需氧量BOD 5 93 3 悬浮物SS 93 4 总氮(以N计) 93 5 氨氮(以N计) 93 6 总磷(以P 计) 93 7 pH 93 8 色度 93 9 粪大肠菌群数 93 10 其它基本项目和选择控制项 92 11 综合合格率(月) 93 6.5.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合格率计算方法 6.5.3 综合合格率 、表3中1-9项或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其它必检项目当日有一项检测超标,为当日出厂水不合格。 、月平均合格率=合格天数当月实际运行天数100(不含年度计划检修停水天数) 、年合格率=合格天数当年实际运行天数100 (年实际运行天数不低于
16、340天) 6.5.3.1 单项合格率 、月合格率(表3中规定的1-9项或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其它必检项目)=合格次数月检测次数100 、年合格率=全年合格次数全年检测次数100。 6.6 进厂水水质要求 DB46/ 1682009 7 纳入出厂水水质考核的项目,其对应的进厂水水质指标范围(见表4)。进厂水水质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综合生活污水等, 应达到CJ3082等国家排放标准以及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表4 进厂水水质允许偏差范围 序号 项目 与设计值的偏差范围(%) 1 化学需氧量COD Cr +2050 2 生化需氧量BOD 5 +2050 3
17、悬浮物SS +30-60 4 总氮(以 N计) +20 5 氨氮(以 N计) +20 6 总磷(以P 计) +20 7 色度 +30 进厂水水质在表4所述允许偏差范围之内,则出厂水水质标准仍按6.1执行;进厂水水质超过表4范围,可参照GB18918中的去除率或其他替代方法考核出厂水水质,并向环保、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进厂水水质严重超标可能导致污水处理厂的工艺或设备严重损害,污水处理厂应及时向环保、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进厂水水质超过表4范围的处理期,污水处理厂相对应的出厂水指标不作审查评价。 7 再生水利用管理 7.1 工艺 再生水处理工艺设计应符合GB50335的要求,应执行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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