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1496-2011 Rules for Periodicity Inspection of Explosion-proof lifting Appliances《防爆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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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53.020.20 J 8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4962011 防爆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Rules for Periodicity Inspection of Explosion-proof lifting Appliances 文稿版次选择2011 - 09 - 13 发布 2011 - 10 - 13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4/T 1496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
2、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安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伏满、吴恩德、熊际武、禹言春、汪艳娥、吴闯、王贺涛。 DB34/T 14962011 1 防爆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防爆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类爆炸性混合气体、蒸气环境和类爆炸性粉尘、纤维环境用且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防爆起重机的定期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 3836.4-2010 爆炸性环境
3、GB/T 3811-2008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 12476.1-200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器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 GB 15577-200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50058-1992 爆炸和 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 GB 50257-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JB/T 5897-2006 防爆桥式起重机 JB/T 10219-2001 防爆梁式起重机 JB/T 10222-2001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TSG Q7
4、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爆炸性环境 含有爆炸性混合物的环境。 3.2 爆炸性混合物 DB34/T 14962011 2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汽、薄雾、粉尘或纤维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在整个范围内传播的混合物。 3.3 爆炸性气体环境 含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4 爆炸性粉尘环境 含有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3.5 可燃性粉尘 与空气混合后可能燃烧或闷燃、在常温常压下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 3.6
5、最高表面温度 电气设备在容许范围内的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暴露于爆炸性混合物的任何表面的任何部分,不可能引燃电气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最高温度。 3.7 温度组别 按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划分的组别。 3.8 爆炸危险场所 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 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3.9 区域 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 为 0 区、1 区、2 区;根据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厚度分为 20 区、21 区、22 区。 3.9.1 0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9.2 DB34/T 1
6、4962011 3 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3.9.3 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3.9.4 20 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 3.9.5 21 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但未划入 20 区的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的场所。 3.9.6 22 区 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
7、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并且产生可燃粉尘空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 21 区。 3.10 防爆起重机 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粉尘环境下的起重机械。按其电气设备的使用环境进行分类和分组。 类:煤矿用起重机; 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起重机;按爆炸气体环境特性分为 A、B、C 类。 粉尘类:可燃性粉尘环境用起重机;按电气设备防粉尘能力分为 A 型、B 型。 4 一般规定 4.1 检验必须至少有两名以上取得起重机械检验资格并经过培训具备防爆知识的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2 检验现场必须确定一名安全
8、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责。 4.3 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验资质并依据本标准制定检验方案。 4.4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按 TSG Q7015 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5 防爆起重机检验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程序 4.5.1 防爆起重机检验工作流程宜按图 1 进行 DB34/T 14962011 4 图1 检验检测工作流程 4.6 环境及有关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4.6.1 防爆相关的资料: 防爆区域等级划分图或说明资料, 危险物质的化学名称或物理化学性能说明资料, 整机防爆合格证,必要时提供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电气部分防爆合格证、机械部分无火花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电气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等整套
9、随机资料以及使用资料。 4.6.2 了解被检验场所环境和设备运行状况。 4.7 从事防爆起重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防爆现场环境和检验工作的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其配备的数量和精度必须满足附录 A(防爆起重机检验必备仪器设备)的要求。 接受检验申请 环境及有关资料确认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和可燃粉尘的分级和分组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粉尘环境区域的划分制定检验检测方案 确认仪器、设备状况 现场检验检测符合 JB/ 5897、JB/T 10219、 JB/T 10222 的防爆符合GB 5058其它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 、 级别和组别现场检验检测条件确认现场检验检测安全确认检测数据
10、记录与整理 检验结论或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通用起重机相关部分的安全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DB34/T 14962011 5 4.8 现场检验检测条件 4.8.1 露天防爆起重机的检验应在无大雨、大雪的情况下进行。 4.8.2 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防爆起重机运行的技术条件。 4.8.3 电压波动范围为额定电压的 +10-15。 4.9 现场检验检测安全要求 4.9.1 安全负责人应检查确认是否穿戴防静电的个体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准备妥当,并检查随身携带的可能引起火源的物品。 4.9.2 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遵守使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0 记录整理和出具特种设备检验
11、工作意见通知书。 4.10.1 现场检验检测的数据应记录在原始记录中,并应有检验和校核人员签字,检验原始记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严禁涂改;改错宜采用杠改法,并应有修改人员签字。 4.10.2 现场检验工作发现的问题,结束后若需要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检验人员应按 TSG Q7015 第十九条的规定出具,并经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签字。 4.11 出具检验报告 4.11.1 现场检验完成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4.11.2 检验报告项目、内容和格式见附录 C(防爆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 4.12 检验周期 防爆起重机的检验周期一般为 2 年
12、。 5 检验检测内容、技术要求 5.1 起重机防爆性能的机械部分检验内容、技术要求。 5.1.1 防爆起重机工作级别和机构工作速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防爆起重机工作级别应采用 A3、A5 级,防爆电动葫芦工作级别应采用 M3M5 级。 快速起升时,起升机构工作速度为 28m/s ,慢速起升时为 0.20.8 m/s;大、小车运行速度为25 m/s(C 级别时为16 m/s)。 5.1.2 材质应符合要求下列要求: 起重机金属结构重要构件,包括主梁、端梁、小车架等的材质应采用镇静钢。 铭牌和吨位牌,应用黄铜或不绣钢制造,铭牌厚度不小于 1 ,吨位牌厚度不小于 3 。 当防爆级别为 C 级别 时,车
13、轮踏面及轮缘部分应采用不因撞击、摩擦而引燃爆炸 混合物的铜合金或者其他材料制造。 电缆滑车上的小滚轮及限位开关上的小滚轮,应采用铜材制造,C 级别时牵引绳应采用不锈钢钢丝绳。 当防爆级别为 C 级别时导绳器材质应采用无火花材料制造。 5.1.3 静态刚性 防爆起重机静态刚性为由起重量和起重小车自重在主梁跨中引起的垂直静挠度:对 A3 级,S/700,对 A4 级,S/800(S 为跨度)。 5.1.4 主要零部件 制动器制动轮应制成隔爆型,除防爆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外,起升机构应有两套制动器,制动DB34/T 14962011 6 片采用无火花材料。 缓冲器应选用聚氨脂缓冲器或符合 GB 616
14、4.2 要求的橡胶缓冲器,其表面电阻不大于 109。 卷筒及滑轮使用钢丝绳绕进绕出卷筒时,钢丝绳偏离螺旋槽的角度不大于 3,应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无火花材料制造的装置,且可靠有效。 当防爆起重机作业环境金属障碍物较多时,应当在吊钩滑轮侧板外表面标出“禁止碰撞”的标识,当防爆级别为 C 级别时,吊钩应采用能防止吊钩因碰撞或摩擦而产生火花的措施。 钢丝绳宜选用符合 GB 8918-2 006 要求的优质钢丝绳,有可靠的润滑,且不应有断丝。 外观检查防爆起重机的传动不应采用开式齿轮。 减速器工作外表面温度应低于防爆危险物质的最底引燃温度。 起重机的大、小车轨道宜采用焊接接头,接头应平滑。采用非焊接接头
15、,两轨道的接头处横向位移和高低差均应不大于 0.5 ,接头间隙应不大于 1 。车轮和轨道的接触面应保持不锈蚀,接触良好,避免因锈蚀产生火花。 5.2 电气设备部分检验内容、技术要求 5.2.1 电气线路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1 防爆起重机供电电源采用 TN-S 或 TN-C 系统。大、小车应采用电缆导电并设牵引绳,大车电缆应采用一芯接地线的五芯或四芯电缆。 5.2.1.2 防爆起重机配线应采用铜芯多股橡套圆电缆,中间有接头时应设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易受机械损伤及可能受热部位的电缆应设防护管。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管子连接在 2区时对 Dg 25 mm 及以下的螺纹旋合
16、不应小于 5 扣,对 Dg 32 mm 及以上的螺纹旋合不应小于 6 扣;在20 区和 21 区时螺纹旋合不应小于 5 扣。 5.2.1.3 电缆引入装置的密封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装置内所有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 b) 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圈,应与电缆外径相匹配,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 1 。 c) 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沿圆周均匀地被挤紧。 d) 浇铸固化填料密封电缆引入装置,电缆进入后应浇灌固化密封填料,填料深度不得小于引入口径的 1.5 倍,且不得小于 40 。 5.2.1.4 本安电路与关联电路符合以下要求: a) 本安电路与关联电路不得共用一电缆或钢管,
17、 本安电路与关联电路严禁与其他电路共用一电缆或钢管。 b) 两个及以上的本安电路,除电缆芯线分别屏蔽或采用屏蔽导线外,不应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c) 本安电路及关联电路配线中的电缆、钢管、端子板均应有兰色标志。 d) 对本安型电路连接导线当采用铜导线时,引燃温度为 T1T4 组时,其导线截面积与最大允许电流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1 铜导线截面与最大允许电流(适用于 T 1T 4组) 导线截面(2) 0.017 0.03 0.09 0.19 0.28 0.44 最大允许电流(A) 1.0 1.65 3.3 5.0 6.6 8.3 e) 对本安型电路导线绝缘的耐压强度应为 2 倍额定电压,最低
18、为 500 V。 非本安型电路 对非本安型电路在危险期环境配线时,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DB34/T 14962011 7 表2 爆炸危险环境电缆和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 线芯最小截面积(2) 铜 铝 爆炸危险环境 电力 控制 照明 电力 控制 照明 2 区 1.5 1.5 1.5 4 2.5 20 区 2.5 2.5 2.5 21 区 1.5 1.5 1.5 2.5 2.5 2.5 注: 表中“”表示不适用。 5.2.2 电气部件和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 选型 防爆起重机上的电动机、制动器、电气控制柜、分线盒、电气箱、操纵控制器、各行程限位器、总电源开关、急停开关、超载限制器、
19、照明灯、警铃、电阻器、液压电气元件、隔离变压器等所有电气设备,应符合附录 B(防爆电气的选型)的规定。 5.2.2.2 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有“Ex”标记,铭牌中应有防爆型式标志和经国家认可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设备出厂时,该证号应在有效期内,并确认铭牌中的防爆型式符合防爆要求。 5.2.2.3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及有热源的机械设备,其表面的最高温度应低于使用环境爆炸性混合物的引燃温度。 5.2.2.4 防爆电气构件应齐全完整;机械固定应牢固,无松动;传动部分应灵活,无卡阻;绝缘材料应良好,无破损或变质;电气连接应可靠。 5.2.2.5 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外壳防腐措施要达到要
20、求。隔爆接合面长度应符合要求,紧固螺栓应齐全,弹簧垫圈防松设施应齐全完好,弹簧垫圈应压平。 5.2.2.6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隔爆面不得有沙眼、锈蚀层、机械伤痕。无电镀或磷化层的隔爆面,经清洗后应涂磷化膏、电力复合脂或 204-1 号防锈油,严禁刷漆。 5.2.2.7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电缆密封圈、金属垫圈应齐全完好,并符合产品技术要求。隔爆箱盒上的多余孔,应采用符合要求的堵板堵塞严密,如孔内采用弹性密封圈时则外侧应设钢质厚度不小于 2 mm 堵板。 5.2.2.8 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如无联锁装置则外壳上应有“断电后开盖”警告牌
21、,并应完好。 5.2.2.9 本安电气设备与非本安电气设备连接应有防爆安全栅关联设备。关联电气设备的型号必须与本安型电气设备铭牌中的关联电气设备型号相同。 5.2.2.10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铭牌应标明“Ex”和外壳保护等级、粉尘防爆代号 DP、区域代号、温度组别和防爆合格证号。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除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位于 22 区可选用外壳防护等级为 IP5X 外, 其余均应选用外壳防护等级为 IP6X 的设备。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壳接合面应紧固严密,密封垫圈完好,相对运动的间隙防尘密封应严密,透明件应无裂纹。 5.2.2.11 总电源开关 为防爆起重机供电时,地面上应设置隔爆型总电源开关。 5.
22、2.2.12 电气控制柜 应制成隔爆型,其内应装有电气隔离装置、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零位保护、电动机的过流保护、失压保护等。 DB34/T 14962011 8 5.2.2.13 便携式防爆型控制装置 采用便携式防爆型按钮盘手电门控制时,按钮盘上应设切断总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 按钮盘控制电缆应加设支承钢丝绳; 按钮盘按钮控制电源必须采用安全特低电压,按钮功能有效; 按钮盘应采用绝缘外壳; 外壳应坚固,受正常的无意碰撞不应发生损坏。 5.2.2.14 照明 防爆起重机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应有合适的隔爆型照明。当动力电源切断时照明电源不能失电。起重机上设置对作业面的照明时,应考虑防震措施
23、。固定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220 V。无专用工作零线时,照明用 220 V 交流电源应由防爆型隔离变压器获得,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可移动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 36 V,交流供电应使用防爆型安全隔离变压器,禁止用自藕变压器直接供电。 5.2.2.15 信号 防爆起重机隔爆型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应有明显的信号指示。 5.2.2.16 紧急断电开关 防爆起重机必须设置防爆型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机总电源。紧急断电开关应是不能自动复位的,且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5.2.2.17 通道口联锁保护 进入防爆起重机的门和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应设有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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