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11-1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燃油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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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CNCA-C11-1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燃油箱 2014-08-21发布 2015-01-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0 引言. 1 1 适用范围 . 1 2 认证依据标准 . 1 3 认证模式 . 1 4 认证单元划分 . 2 5 认证委托 . 2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 2 5.2 申请资料 . 2 5.3 实施安排 . 3 6 认证实施 . 3 6.1 型式试验 . 3 6.2 初始工厂检查 . 4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 5 6.4 认证时限 . 5 6.5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 . 6 7 获证后监督 . 6 7.1
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 6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 6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 7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 7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 7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 7 8 认证证书 . 7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 7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 8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 . 8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 8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 8 9 认证标志 . 9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 9 9.2 使用要求 . 9 10 收费 . 9 11 认证责任 . 9 12 认证实施细则 . 10 附件1:汽车燃油箱产品描
3、述 . 11 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 . 12 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 . 17 1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汽车燃油箱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汽车燃油箱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 适用范
4、围 本规则适用于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M类和N类汽车的金属燃油箱和塑料燃油箱产品。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GB 18296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汽车燃油箱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
5、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2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监督各方式的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汽车燃油箱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 燃油箱体的材料(金属、塑料); (2) 燃油箱基本结构、形状和固定方式; (3) 燃油箱加工工艺; (4) 燃油箱额定容量:按额定容量95L和额定容量95L划分。 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
6、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
7、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3 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的注册证明、汽车燃油箱产品描述(附件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按附件2编写)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
8、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指定实验室。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可被接受的强
9、制性及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6.1.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型式试验项目为本规则第2条中相应标准适用的强制性条款。 4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试验方案。 6.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
10、具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为认证机构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注: 本实施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 6.2.1 基本原则 工厂应按照本规则附件2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6.2.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
11、划审查 工厂应按附件2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工厂。 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2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若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满足要求,工厂应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认证机构重新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告知工厂。 5 工厂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认证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品、场地及范围。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生产企业为12个人日。 6.2.3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
12、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到生产企业现场,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工厂现场检查时间根据所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24人日。 工厂现场检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生产线末端或仓库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a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b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 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
13、;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合格。 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产品的结构及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初始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 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
14、一般情况下,自受6 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6.5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 其委托及认证实施的要求见附件3。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
15、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确保认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按照附件2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证机构应根据企业分类原则和产品特点制定抽样
16、检测方案,指定人员在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或口岸等)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7 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从市场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 7.3.2 市场抽样检
17、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证机构根据产品特点制定抽样检测方案,指定人员在市场销售的(包括整车厂或用户处等)认证产品中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但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且至少包括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具体要求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适当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
18、样品检测或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8 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对于证书的变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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