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L02-2012 “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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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 年 11 月 28 日发布 2012 年 11 月 28 日实施 CNAS-SL02 “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Energy Star Laboratories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CNAS-SL02:2012 第 1 页 共 6 页 2012 年 11 月 28 日发布 2012 年 11 月 28 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 制定。CNAS 作为 美国环保署 (EPA )认可的合作机 构,为促进相关的认可实验室获得 EPA 的承 认,成为“能源 之星”指定实验室,特制定本文件。
2、 本文件依据美国环保署(EPA ) “能源之星” 计划对实验室的要求以及 EPA “能 源之星”计划对认可机构的要求制定,是 CNAS 对“能源之星”实 验室提出的特定 要求和指南, 与认可规 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 CNAS 对 “能源之星” 实验室的认可。 本文件是 CNAS 针对 “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对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可指南所 做的补充,是认可规范文件的一部分。 本文件为首次制订, 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本文件包含 1 个资料性附录: 本文件准则 部分所列条款与 CNAS-CL01 条款对照表。 CNAS-SL02:2012 第 2 页 共 6 页 2012 年 11 月 28 日发
3、布 2012 年 11 月 28 日实施 “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方案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 CNAS 对申请或维持美国 环保署 (EPA ) “能源 之星” 实验室的认 可活动。 2 引用文 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文件的最新 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EPA “能源之星”计划对认可机构的要求和准则(Conditions and Criteria for Recognition of Accreditation Bodies for the ENERGY STAR Laboratory Program ) EPA “能源之星”计划 对认可实验室的要
4、求和准则(Conditions and Criteria for Recognition of Accredited Laboratories by EPA under the ENERGY STAR Program ) 3 认可补充 要求 规则 部分 (R ) R.1 认可条件 申请认可的“能源之星”实验室应按 CNAS-CL01 (ISO/IEC 17025 ) 要求运 行,并满足 CNAS 所有相关认可要求。 R.2 认可申请 R.2.1 实验室申请 “能 源之星” 检测能力时, 需提交实验室认可申请书 (CNAS-AL01) 中所列的相关材料; R.2.2 实验室应使用EPA 发布的最
5、新有效的“能源之星” 检测标准申请认可。 实验室 申请认可时应提供能源之星检测方法与实验室制定的作业指导书对应一览表。必要 时,CNAS 可要求实验室提交作业指导书; R.2.3 当能源之星检测 标准需引用其他标准开展检测时,其引用标准也应获得认可; 当能源之星检测标准中部分内容不涉及检测要求, 仅有特定章节或条款规定其检测方 法时, “项目/ 参数” 栏 内应给出具体检测参数或项目, 并在 “检测标 准 (方法) 名称 及编号(含年号) ”栏中注明检测标准的条款或章节号。 R.3 认可流程 R.3.1 申请受理、评审 和批准与其他CNAS 认可的实验室相同; R.3.2 初次评审和扩大 认可
6、范围 (包括认可变更中新增的内容) 评审时, 评审组应对 被测对象所涉及的所有参数逐项确认, 并尽可能采用现场试验或测量审核 (盲样测试)CNAS-SL02:2012 第 3 页 共 6 页 2012 年 11 月 28 日发布 2012 年 11 月 28 日实施 的方式。 R.3.3 评审组在认可过 程中发现能源之星检测标准存在需要进行澄清或解释的技术 性问题时,应及时反馈给CNAS 的项目负责人。 R.3.4 项目负责人应把 评审组和实验室反馈的信息记录在系统中,并在5 个工作日内 通过固定联络人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EPA 。 R.3.5 实验室识别出 “ 能源之星” 检测能力的版本变更后
7、, 应尽快提交变更申请。 如 实验室在现场评审前识别出已申请的 “能源之星” 检测能力的版本有变化, 允许实验 室变更申请标准的版本。评审组应按现场评审确认的版本上报评审材料。 R.3.6 评审组需提交的 报审材料包括实验室评审报告 (CNAS-PD14/11) 以及实验室 申请时提交的与“能源之星”相关的材料。 R.3.7 CNAS 在网站上公布经 CNAS 认可的“能源之星”实验室有关信息,包括: 1) 实验室名称、地址以及电话号码; 2) 实验室联系人; 3) 认可生效日期; 4) 认可有效期; 5) 认可范围。 R.3.8 监督评审时,应 对获认可的“能源之星”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能力进行
8、评审。 R.4 权利和义务 R.4.1 CNAS 的权利和义务 1) CNAS 按照 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 构通用要求开展认可活动。 2) CNAS 将维持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ILAC ) 相互承认协议签约机构的地 位。如果互认地位变化,CNAS 会在 30 天内 书面通知 EPA 。 3) CNAS 将对 “能源之星” 评审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 EPA 对“能 源之星” 实验室的要求。CNAS 只委派已参加“能源之星”培训的评审员承担“能源 之星” 评审任务。当 EPA 对实验室和认可机 构的要求变化时,CNAS 将及时 对评审员进行培训。 4) 必要时,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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