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C23:2013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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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CNAS-SC23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Forest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SC23:2013 第 1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目 次 前 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 3 R 部分 . 3 R1 认可申请 4 R2 评审 . 4 R3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4 R4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 4 C 部分 . 5 C1 基本
2、要求 5 C2 分包 . 5 C3 质量体系 5 C4 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暂停恢复和撤消认证的要求 . 6 C5 文件 . 6 C6 记录 . 6 C7 保密 . 7 C8 认证机构人员 . 7 C9 认证程序 7 C10 认证决定 10 C11 监督 . 10 C12 再认证 . 1 1 G 部分 1 1 G1 认可业务范围分类 . 1 1 G2 森林认证审核员专业能力要求 . 1 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要求 12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多场所组织审核和认证指南 14 CNAS-SC23:2013 第 2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
3、13年 08月 09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是 CNAS 对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并与相关认可规 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 CNAS 对森林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 本文件代替了 CNAS-SC23:2010。 CNAS-SC23:2013 第 3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范围 1.1 为了提高认证机构实施森林认证的一致性和可信性,促进国内与国际的互相认 同, 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对从事森林认证的认证机构
4、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 适用于从事森林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2 从事森林认证的认证机构除了应满足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21:2006,等同采用 ISO/IEC导则 65:1996)、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应用指南(CNAS-CC22:2007,等同采用 IAF GD5:2006)以及本文件的要求外, 还应满足 CNAS 制定的其他的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 1.3 本文件 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 明;C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 要求应用指南(CNAS
5、-CC22)的补充要求;G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 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CNAS-GC21)的补充,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 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适用。 CNAS-CC21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22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 GB/T19011-2003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019011:2002) 中国森林认证标准( 森林经
6、营,产销监管链) 3 术语和定义 LY/T 1714-2007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和 LY/T 1715-2007 中国森林 认 证产销监管链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R 部分 CNAS-SC23:2013 第 4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R1 认可申请 R1.1 申请人应满足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如申 请人同时申请森林经营认证(FM)和产销监管链认证(COC)两种认证类型的认可, 应完整实施了不少于 3个组织的认证,且包括两种认证类型。 R1.2 申请人应提交 CNAS-RC01认证机构认
7、可规则所要求的文件。此外,认证 机构提交认可申请时应说明其建立的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包括认证实施规则、认证 业务范围和适用标准等。 R2 评审 CNAS 受理认可申请后,制定认可评审方案,对申请人实施评审,以评价申请人 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认可评审类型包括预访问(需要时)、文件 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 R2.1 预访问 CNAS可根据需要,与被评审机构协商,派出评审组到被评审机构实施预访问。 通过预访问,了解被评审机构管理体系的准备和运行情况,并提出是否继续进行后续 评审的建议。 R2.2见证评审 R2.2.1见证评审项目数量 初次认可时见证评审项目数量不少于 2个
8、, 且需对每个申请的业务范围实施见证 评审。监督或复评时对申请方的认证实施能力至少进行一次见证评审。 R2.2.2见证评审项目要求 森林经营见证项目应包括一项或多项主要的森林经营活动(如造林、抚育、采伐、 更新等);产销监管链见证项目应包括产品加工环节。 R3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包括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 认证类型及认 证依据等。 R4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 CNAS对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遵循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1)相关要求。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式样: CNAS-SC23:2013 第 5 页 共 17 页 2
9、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森林认证 CNAS CXXX-FR 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FR”为森林 认证。 在认可证书附件中表明认证机构获得认可的范围, “FM”为森林经营认证, “COC” 为产销监管链认证。 C 部分 C1 基本要求 C1.1 认证机构制定满足其认证活动的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 C1.2 在有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将组织结构信息提供给各利益方,包括负责以下工作 的成员姓名与资质: a) 认证机构的整体运作; b) 公正性审查; c) 有关认证机构运作政策的制定; d) 认证决定; e)
10、认证机构政策实施的监督; f) 争议处理。 C2 分包 除审核报告的审查和认证决定外,认证机构可向外部机构分包认证相关的部分工 作。 认证机构应确保分包机构遵守本文件及其他适用文件中关于检查或其他技术活动 的规定,包括关于经营资质、客观性、公正性与保密性的规定等。 C3 质量体系 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CC21、 CNAS-CC22 及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实施文件化 的管理体系。质量手册及相关程序应包括以下认证程序内容: a) 申请受理; b) 预评估要求; c) 利益方征求意见;(FM 适用) d) 主评估要求; e) 认证报告的审查; CNAS-SC23:2013 第 6 页 共 17
11、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f) 同行专家评审;(FM 适用) g)认证决定; h) 颁证; j) 监督和复评; k) 认证暂停的恢复; C4 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暂停恢复和撤消认证的要求 C4.1 总要求 认证机构批准、保持、变更、暂停和撤消认证的条件与程序应满足 CC21 规定的 相关要求。 C4.2 认证范围的变更 a) 认证范围变更不应影响最初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b) 在批准认证范围变更前,认证机构应保留现场检查的权利;如认证机构认为 范围变更对经营活动关系重大,认证机构应在批准范围变更前进行现场检查; C4.3 暂停恢复的条件 组织就
12、导致暂停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进行了纠正并采取了纠正措施,认证机 构在现场检查验证后方可恢复其认证资格。 C5 文件 C5.1 认证机构应至少在网站上公布 CNAS-CC21 所规定的需要公开的信息。 C5.2当认证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内有明确界定的一部分时,认证机构应明确其与该 组织其它部分的关系并使该信息易于获取。 C6 记录 C6.1认证机构应保留涉及下列内容的真实、完整、最新的记录: a) 认证机构各类人员、同行专家及委员会成员记录,包括简历、资格、保密协 议、培训记录及潜在利益冲突声明等; b) 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适用时) c) 公正性委员会的工作记录; d) 认证申请; e) 认
13、证合同; f) 审核报告; g) 同行专家评审的意见与认证机构的反馈(FM 适用); h) 认证决定记录; i) 公开的审核报告摘要(FM 适用;COC有要求时;) j) 投诉、申诉或争议,包括受理记录; k) 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CNAS-SC23:2013 第 7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C6.2 记录应安全存放,存放期限为当前认证周期加上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并在有 要求时提供。 C7 保密 除了满足 CC21 的保密要求外, 认证机构还应确保同行评审组成员对在认证活动 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C8 认证机构人员 C8.1认证机
14、构应有充足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来运作森林认证制度。认证机构应 有措施确保认证人员具备与认证范围相关的知识。 C8.2为确保评价和认证实施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认证机构应规定人员能力准则。准 则应包括与其职责相关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工作经验等最低要求。该过程应在 根据 GB/T19011 相关指南的文件化要求中予以规定,同时还需满足森林经营认证与 产销监管链认证的特殊要求。 C8.3认证机构应评价审核员在森林经营认证活动中具备社会、环境或经济方面的知 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 C8.4认证机构应识别培训需求,并向审核员、技术专家和其他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 提供或使其有机会参加特定的培训,以确保他们胜
15、任所从事的工作。特别是应: a) 确保其审核员成功完成了基于 GB/T19011 的审核技巧培训; b) 根据人员的表现确定培训需求; c) 针对各类人员实施相应的持续培训。 C8.5认证机构应对审核员实施年度评价,采用的方式可包括见证审核、评价审核报 告或依据组织反馈的信息等。 C8.6从事森林认证决定人员(组)的能力要求应不低于本文规定的审核员能力要求。 C9 认证程序 C9.1认证申请 C9.1.1森林经营单位、林产品生产或加工企业、经销商都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认 证的业务范围根据组织的需要、认证类型和申请认证组织具备的能力,可以是以下几 种: a) 森林经营认证 b) 产销监管链认证
16、c) 森林经营认证 + 产销监管链认证 对于多场所认证,申请认证者应说明各场所名称和地址,以及涉及的业务范围。 C9.1.2申请认证时,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文件。 C9.1.2.1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森林经营认证的组织至少提供如下材料: 1)森林经营单位概况; CNAS-SC23:2013 第 8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2)森林经营单位相关法律文件,如林权证等; 3)森林经营方案概要及实施情况。 C9.1.2.2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产销监管链认证组织至少提供如下材料: 1)组织概况; 2)组织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律文
17、件; 3)管理体系文件及实施情况; 4)产品组信息。 C9.2 审核的准备 C9.2.1认证机构应向审核员提供关于森林经营认证和/或产销监管链认证的审核指导 文件。 C9.2.2 认证机构应确保森林经营认证审核组具备社会、 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知识和 应用知识的能力,且同一个审核员不对同一组织进行连续超过 3次的审核(初审、监 督或复评)。 C9.2.3认证机构应制定文件化的程序以确保其为每一次审核都编制了审核计划。对 于多场所的 COC认证,审核计划应列出拟抽样的场所。 C9.2.4对于产销监管链认证,认证机构应在开展现场审核之前对组织的体系文件进 行审核以判定其符合性。 C9.3 审核 现场
18、审核包括预评估(适用时)和主评估。 C9.3.1预评估 在森林经营认证审核中,认证机构应在主评估前对组织实施预评估。预评估应包 括以下内容: 1)对组织管理体系文件的评价; 2) 确认评价范围; 3)明确认证要求; 4)收集以下重要的文件和记录:例如国家和地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森林 经营方案、产品清单和森林分布图、林相图等文件; 5)对组织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初始评价; 6)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判断组织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与标准的差距; 7)初步确定各利益相关方并形成清单; 8)认证机构应出具书面的预评估报告。 C9.3.2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FM 适用) 认证机构应向一定范围内的利益相
19、关方征求意见, 以便获取组织是否符合认证标 准中环境、法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要求等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见附录 A)。 C9.3.3主评估 C9.3.3.1总要求 CNAS-SC23:2013 第 9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主评估内容必须覆盖认证标准的所有要求, 以及经认证机构确认的申请认证范围 内管理体系所涉及的所有部门、区域、活动和过程。 C9.3.3.2多场所审核 认证机构在实施多场所的森林经营认证审核时,不宜进行抽样审核。在实施产销 监管链审核时的多场所抽样要求见本文件附录 B。 C9.3.3.3审核时间 认证机构应具有文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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