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4-2009 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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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09年 03 月 01 日实施 CNAS-RL04 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 Rules on Accepting Accreditation Application from Cross-frontier Laboratories and Inspec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RL04: 2009 第 1 页 共 3 页 2009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09年 03 月 01 日实施 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 1.目的与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 CNAS)作为亚太实验
2、室认可合作组织( APL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ILAC)相互承认协议( MRA)的成员,严格履行互认协议的要求,承认互认协议签署方的认可结果。 1.2 本规则适用于 CNAS 对境外实验室、检查机构、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的认可受理工作。 1.3 境外申请人应满足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和 CNAS-RI01检查机构认可规则的相关要求。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 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 2.1 GB/T 27000-2006合格评定
3、词汇和通用原则 2.2 GB/T 27011-2005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3 ILAC P5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相互承认协议 2.4 APLAC MR 002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相互承认协议 2.5 ILAC G21跨国认可避免重复原则 2.6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 2.7 CNAS-RI01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2.8 CNAS-RL0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9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 GB/T 27000和 GB/T2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认可: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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