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2-2007 能力验证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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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NAS RL02能力验证规则Rules for Proficiency Testing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RL02:2007 第 1 页 共 8 页2007年 04月 15日发布 2007年 04月 30日实施能力验证规则1.目的和范围1.1 为了 确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英文缩写 : CNAS) 认可的有效性 , 保证 CNAS认可质量 , CNAS 依据 ISO/IEC 有关标准和指南 、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 ILAC) 和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 APLAC) 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阐述了 CNAS 能力验证 的 政策和要求 。1.
2、3 本规则适用于 CNAS 认可 实验室 ( 含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 、 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生产者 ) 和 检查 机构 的活动 。2.引用 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 以下引用的文件 , 注明日期的 , 仅引用的版本 适用 ; 未注明日期的 ,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 包括任何修订 ) 适用 。2.1 ISO/IEC 17011: 2004 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2 ISO/IEC 指南 43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 ( GB/T15483, IDT)2.3 ISO13528: 2005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中的统计方法 2.4 ISO/IEC 1
3、7025: 200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CNAS/CL01, IDT)2.5 ILAC-P9: 2005 参加国家和国际能力验证活动的政策 2.6 ILAC-G13 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的能力要求指南 (CNAS/CL03, IDT)2.7 ILAC-G22: 2004 应用能力验证作为 对 检测 能力 认可的手段 2.8 APLAC MR001 建立和保持 APLAC 多边互认协议的程序要求 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 参考 ISO/IEC17000、 ISO/IEC 指南 43 和 ILAC-G13 等国际文件中的有关术 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能力验证 :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
4、定实验室的校准 、 检测能力或检查机构的检测能力 。3.2 能力验证活动 : 用于监控 实验室 能力的 任何 实验室 间 比对 或 测量审核 , 例如 由 国家或区域的 认可 机构 、 合作组织 、 政府 、 行业组织或提供正式能力验证计划的 商业 提供者 运作CNAS-RL02:2007 第 2 页 共 8 页2007年 04月 15日发布 2007年 04月 30日实施的 实验 室 间 比对 和测量审核 。3.3 能力验证计划 : 为保证实验室在特定检测 、 测量或校准领域的能力而设计和运作的实验室间比对 。3.4 实验室间比对 : 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 , 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被
5、测物品进行校准 /检测的组织 、 实施和评价 。3.5 测量审核 : 实验室对被测物品 (材料或制品 )进行实际测试 , 将测试结果与参考值进行比较的活动 。3.6 不满意结果 : 通过能力验证活动 , 利用统计技术或专家公议等技术手段 , 判定参加者的能力为不满意的结果 。3.7 可疑结果 : 通过能力验证活动 , 利用统计技术或专家公议等技术手段 , 判定参加者的能力可能出现问题的结果 。3.8 暂停认可 : 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3.9 撤销认可 : 取消全部认可的过程 。4.要求4.1 CNAS 将 能力验证 作为 评价 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 技术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
6、与现场评审构成了互为补充的两 种能力评价 技术 。4.2 CNAS 要求 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 将 能力验证 用作 有效的外部质量保证活动 , 并作为其 内部质量 控制程序 的补充 。4.3 CNAS 按照国际 标准 、 指南 和 要求实施 能力验证 活动 , 以 维持国际间认可机构相互承认协议 。4.4. CNAS 将 能力验证结果 作为 判定申请认可 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 的能力 和 获准 认可 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 维持其 技术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 。4.5 CNAS 要求申请认可和获准认可的 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 必须通过参加 相关的 能力验证活动证明其技术能力 。 只有在能力验证活动中表现满意
7、 , 或对于不满意结果能证明已开展了有 效纠正措施的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 , CNAS 方 予 受理或 认可 ; 对于未按规定的频次和领域参加能力验证的获准认可 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 , CNAS 将 采取 警告 、 暂停 、 撤销资格 等处理措施 。 CNAS 要求每个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 至少 满足以下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 :4.5.1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活动 , 凡申请 CNAS 认可的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 , 应 至少CNAS-RL02:2007 第 3 页 共 8 页2007年 04月 15日发布 2007年 04月 30日实施有一个主要 检测 子领域参加过一次能力验证活动 。4.5
8、.2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活动 , 已获准 认可的 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 , 其 认可 范围 内的 每一个 主要 检测 子 领域 至少 在 每 个认可周期内 参加一次能力验证活动 。 该 周期不超过 四年 , 当不同认可领域有特定要求时 , 执行特定要求 。4.5.3 当获准认可实验室的人员 、 设备或认可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对实验室的能力产生疑问时 , CNAS 可 根据情况 随时要求 实验室 参加 相关的 能力验证 活动 , 以确认 其能够保 持能力 。4.5.4 对于检查机构 的检测活动 , 除 要求满足 4.5.1和 4.5.2 的外 , CNAS 还通过对从事检查
9、活动的 技术 人员 的 技术见证来判定检查机构的技术能力 。 每个检查机构 的 技术见证 最小数量 要求 为 :a) 在获得认可前 , 对每一主要类别的检查应 安排 一 项 见证 ;b) 检查机构能力范围中主 要学科的每一个主要子领域至少 在 每个认可周期内安排一项见证 。4.6 CNAS按照 ISO/IEC 指南 43-1建立程序并运作能力验证计划 , 同时组织 开展测量审核活动 。 CNAS 建立和维持有效的能力验证计划和实验室间比对项目清单 , 为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 提供参加能力验证途径 。4.7 CNAS根据 ISO/IEC 指南 43-2选择和利用 能力验证结果 , 以确保在评审过程
10、和作出认可决定时考虑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 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及其在能力验证中的表现 。 对参加了CNAS 组织 及其承认的能力验证活动且 有稳定 满意 表现 的 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 , 在 CNAS的各类评审中 评审组 可适当考虑简化相关项目的能力确认过程 。4.8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 在参加能力验证中出现不满意结果时 , CNAS 将暂停其相关项目认可资格 , 并 要求其立即停止在相关项目的证书 /报告中使用 CNAS 的认可标 识 , 按其体系文件规定 的 程序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 。4.8.1 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 只有将实施纠正措施的记录以及纠正措施有效性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报 CNAS 确
11、认后 , 方可恢复使用认可标 识 。 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明包括 : 再次参加能力验证计划 、 与 CNAS 指定的参 比机构 进行比对 , 以及申请 CNAS 的测量审核或专家现场评审等 活动的材料 。 对于逾期未提交纠正措施记录和纠正措施有效性证明的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 , CNAS 可撤销其认可资格 。4.8.2 如果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 的结果虽为不满意 , 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标准所规定的判定CNAS-RL02:2007 第 4 页 共 8 页2007年 04月 15日发布 2007年 04月 30日实施要求 , 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 可向 CNAS 提出 , 经 CNAS 确认后 , 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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