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1-2011 实验室认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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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ies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RL01:2011 第 1 页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实验室认可规则 1 前言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英文缩写:CNAS)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 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1.2 认可规则是CNAS 认可工作公正性和
2、规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 依据 中国合格评 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1.3 本规则规定了 CNAS 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 程、申请 受理要 求、评 审要求、 对多检 测/校 准场所实 验室认 可的特 殊要求、 变更要 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 和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CNAS 和 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 则。 3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 注 明日期的,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3
3、.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3.2 ISO/IEC 17011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3.3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3.4 CNAS-R02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3.5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3.6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3.7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3.8 CNAS-RL04 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 3.9 CNAS-CL06 量值溯源要求 3.10 CNAS-CL07 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 3.11 CNAS-CL31 内部校准要求 CNAS-RL01:2011 第 2 页
4、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4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 ISO/IEC 指南 2、ISO/IEC 17000 和 ISO/IEC 1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 采用下列定义: 4.1 认可:正式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4.2 认可条件: 申请 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4.3 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4.4 实验室:从事校准和/或检测工作的机构。 4.5 认可范围:获准认可机构获得CNAS 正式承认的特定能力范围。 4.6 暂停认可: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4.7
5、 撤销认可:取消全部认可的过程。 4.8 注销认可: 当获准认可的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资格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 认可资格时,取消认可资格的过程。 4.9 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 CNAS 规定的期限内 已实施有效的纠 正措施,经CNAS 确认后,维持认可资格的过程。 4.10 授权签字人:经CNAS 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4.11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4.12 实验室 间比对 : 按照预先 规定的 条件, 由两个或 多个实 验室对 相同或类 似的被 测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4.13 测量
6、审 核:一 个 参加者对 被测物 品(材 料或制品)进行 实际测 试,将测 试结果与 参考值进行比较的活动。 4.14 评审:CNAS依据 特定标准 和(或 )其他 规范性文 件,在 确定的 认可范围 内,对 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4.15 监督评 审:CNAS 为验证获 准认可 机构是 否持续地 符合认 可条件 而在认可 有效期 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4.16 复评审:CNAS 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 以确定是 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4.17 认可评 定:根 据 认可规则 和认可 准则的 要求,对 认可评 审
7、的结 论及相关 信息进 行审查, 并做出有关是否批准、 保持、 扩大、 缩小、 暂停和撤消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 4.18 评审员 :经CNAS 指派的, 单独或 作为评 审组成员 对申请 人和获 准认可机构 实施 评审的人员。 4.19 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4.20 观察员 :CNAS 为 特定目的 派出的 对评审 活动进行 现场观 察的人 员(不参 与评审 工作)。 4.21 咨询:参与申请人与获准认可机构以获得认可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CNAS-RL01:2011 第 3 页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8、 03 月 01 日实施 4.22 多场所 实验室 : 具有同一 个法人 实体, 在多个地 址开展 完整或 部分检测 和校准 活动的实验室。 5 认可条件 根据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国际规 范, 认可是 自 愿的,CNAS 仅对 申请 人申请的认 可范围, 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 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 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 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符合CNAS 颁布的认可准则; c) 遵守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d)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认可流程 6.1 初次认可 6.1.1 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
9、用任何方式向 CNAS 秘书处表示认 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 其他电子 通讯方 式。需 要时,CNAS 秘书处 应 确保申请 人能够 得到最 新版本的 认可规 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6.1.2 正式申请和受理 6.1.2.1 申请人在自我确认满足认可条件、符合申请要求后,按 CNAS 秘书处的要求 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6.1.2.2 CNAS 秘 书处 审查申请 人提 交的申 请 资料,做 出是 否受理 的 决定并通 知申请 人。 6.1.2.3 必要 时,CNAS 秘书处 将安 排初访 以 确定能否 受理 申请, 初 访所产生 的费用 由申请人承担。 6.1.2.4 在资
10、料审查 过 程中,CNAS 秘书 处应 将所发现 的与 认可条 件 不符合之 处通知 申请人,但不做咨询。 6.1.2.5 一般情况下,CNAS 秘书处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 3 个月内安排评审,但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6.1.3 文件审查 6.1.3.1 CNAS 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评审组长审查申请资料。 6.1.3.2 一般情况下,CNAS 秘书处能否安排现场评审, 取决于文件审查的情况。 只有CNAS-RL01:2011 第 4 页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当文件审查结果基本符合要求时,才可安排现场评审
11、。 6.1.3.3 文件审查发现的问题,CNAS 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 6.1.3.4 必要 时,CNAS 秘书处 将安 排预评 审 以确定能 否安 排现场 评 审,由此 产生的 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6.1.4 组建评审组 6.1.4.1 CNAS 秘 书处 以公正性 原则 ,根据 申 请人的申 请范 围组建 具 备相应技 术能力 的评审组, 并征得申请人同意。 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员, 除非有证明表明该评 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 6.1.4.2 需要时,CNAS 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6.1.5 现场评审 6.1.5.1 评审组依据 CNAS 的认可准则、规则和要求及有关技
12、术标准对申请人申请范 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 有活动及相关场所。 6.1.5.2 一般情况下,现场评审的过程是: 首次会议; 现场参观(需要时) ; 现场评审; 评审组与申请方沟通评审情况; 末次会议。 6.1.5.3 评审组现场评审时, 如发现被评 审实验室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 CNAS 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CNAS 秘书 处 。如 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 12.2 条中规定的义务, 情况严重时, CANS 有权中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1.5.4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
13、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结果提交给被评审实验室。 6.1.5.5 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 被评审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纠正措施 计划, 通常在3 个月内完成。 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如需进行现场 验证时,被评审实验室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支付评审费。 6.1.5.6 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 评审组长将最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CNAS 秘书处。 6.1.6 认可评定 6.1.6.1 CNAS 秘 书处 负责将评 审报 告、相 关 信息及推 荐意 见提交 给 评定委员 会,评 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评定结论。 评定结果可以是以 下四种类型之一: a)
14、 同意认可; b) 部分认可; CNAS-RL01:2011 第 5 页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c) 不予认可; d) 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6.1.7 发证与公布 6.1.7.1 CNAS 秘 书处 向获准认 可实 验室颁 发 认可证书 ,以 及认可 决 定通知书 ,列明 批准的认可范围和授权签字人。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 年。 6.1.7.2 CNAS 秘 书处 负责公布 获得 认可的 实 验室,并 将其 被认可 范 围列入获 准认可 实验室名录(该名录可以是电子方式) ,予以公布。 6.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6.
15、2.1 扩大认可范围 6.2.1.1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 CNAS 秘书处提出扩 大认可范围的申 请。 6.2.1.2 CNAS 秘 书处 根据情况 可在 监督评 审 、复评审 时对 申请扩 大 的认可范 围进行 评审, 也可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 当获准认可实验 室需要在监督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 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2 个月提出扩大认可范 围的申请。 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 必须经过申请、 评审、 评定和 批准。 6.2.1.3 CNAS 不允许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受理实验室提出的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6.2.1.4 批准扩大认可范
16、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申请扩大认可 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要求。 6.2.1.5 对于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实验室, 申请时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要求与初 次认可申请时相同。 6.2.2 缩小认可范围 6.2.2.1 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 a) 获准认可实验室自愿申请缩小其原认可范围; b) 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实验室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 c) 监督评 审、复 评审或能 力验证 的结果 表明获准 认可实 验室的 某些技术 能力或 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且在CNAS 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 6
17、.2.2.2 缩小认可的范围经批准后,新的能力范围将按6.1.7.2 予以公布。 6.3 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 证实获准认可实验室在 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 合认可要 求, 并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修订后, 能够及时实施纳入管理体系。 所有获准认 可实验室均须接受 CNAS 的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持续符CNAS-RL01:2011 第 6 页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合认可条 件时,CNAS 应要求其 限期采 取纠正 或纠正措 施,情 况严重 时可立即 予以缩 小、暂停和撤消认可。监督包括现场监
18、督评审和其他监督活动,如: a) 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获准认可实验室; b) 审查获准认可实验室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 c) 要求获准认可实验室提供文件和记录 (如审核报告、 用于验证获准认可实验 室服务有效性的内部质量控制结果、投诉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 d) 监督获准认可实验室的表现(如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 。 6.3.1 定期监督评审 6.3.1.1 获准认可实验室应在认可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接受 CNAS 安 排的定期监督评 审, 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可以是认可领域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对于多地 点的获准认可实验室,监督评审应覆盖所有地点。 6.3.1.2 定期监督
19、评审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 有关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 序与初次认可相同。 监督中发现不符合时, 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 纠正措施计划, 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 个月, 对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应 在 1 个月内完 成。CNAS 秘 书处应对 纠正措 施的有 效性进行 验证, 验证活 动所需费 用,包 括现场评 审费等 ,由被 评审实验 室承担 。纠正 措施未能 通过验 证时,CNAS 可以视情 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6.3.1.3 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时, 应考虑前一次评审的结果、 参加能力验证的工作安 排及实施情况, 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
20、正措施实施情况。 此外, 还应关注 实验室不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的技术领域所制定的其他质量保证措施。 6.3.2 不定期监督评审 在获准 认可实 验室 发生如 本规则 10.1.1 条所述 变化、CNAS 的 认可要 求变化或 CNAS 秘书处认为需要对投诉、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时,CNAS 秘书处可随时安排不 定期监督评审或不定期的访问。 6.4 复评审 6.4.1 获准认可实验室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6 个月向CNAS 秘书处提 出复评审申请。 CNAS 秘书处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应根据获准认可机构的申请组织复评审,CNAS 决定 是否延续认可至下一个有效期。 6.4.2 复评审的其他要求和程
21、序与初次认可一致, 是针对全部认可范围和全部认可要 求的评审。 复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纠正措 施计划, 提交给评审组, 整改期限一般为2 个月, 对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应 在 1 个月内完成。CNAS 秘书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纠正措施未通过验证的, CNAS 可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6.4.3 一般情况下, 认可有效期不会延长。 但是,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无法实施CNAS-RL01:2011 第 7 页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现场评审的,经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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