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C01:2014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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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年 09 月 04 日Rule 日 发布 es for the 中C 认证 机 e Accre 国合格NAS- 机 构 认 ditation 评定国RC01 认 可规 则 of Certif 家认可委2 则 fication 员会 2014 年 09 月 Bodies 04 日实施 CNAS-RC01:2014 第 1 页 共 19 页 2014 年 09 月 04 日发布 2014 年 09 月 04 日实施 目次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总则 5 5 认可程序 . 5 5.1 初次认可申请 . 5 5.2 评审准备 7 5.3
2、评审 7 5.4 不符合的验证 . 9 5.5 评审报告 10 6 认可决定和认可证书 . 10 7 定期监督评审 . 11 7.1 监督评审周期 1 1 7.2 监督评审程序 11 8 专项监督评审和确认审核 12 8.1 专项监督评审和确认审核的抽样原则 12 8.2 专项监督评审 . 12 8.3 确认审核 13 9 复评 14 10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 15 11 认可后的情况通报 . 1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分类 18 CNAS-RC01:2014 第 2 页 共 19 页 2014 年 09 月 04 日发布 2014 年 09 月 04 日实施 前言 本文
3、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制定。 本文件为 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的基本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 共同形成 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 CNAS-RC01:2013 。 CNAS-RC01:2014 第 3 页 共 19 页 2014 年 09 月 04 日发布 2014 年 09 月 04 日实施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1 范围 1.1 为确保 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公正、有效,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国际标准、指南的要求,特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规定了对认证机构认可的政策和程序, 适用于 CNAS 对认证机构的认可。 1.3 需
4、要时,对于特别领域或行业,CNAS 还将补充相应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 注 明日期的,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 未注明日期的,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包括任何修订) 适用。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CNAS-RC02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C04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C05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7 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认可规
5、范 CNAS 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程序、准则及其说明和应用指南,包括认可规则、 认可准则、认可指南和认可方案等文件。 1 ) 认可规则 (R 及 RC 系列) 是 CNAS 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和程序, 包括通用 规则和专项规则等文件。 2 )认可准则(CC 系列)是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等 同采用相关 ISO/IEC 标准、导则和 IAF 对相关 ISO/IEC 标准、导则的应用指南,以 及特别行业的特定要求等文件。 3 )认可指南(GC 系列)是 CNAS 对认可准则的说明或应用指南,包括通用和 专项说明或应用指南等文件。 4 )认可方案(SC 系列)是针对特别领域
6、或行业对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可 指南的补充。 3.2 认证领域 CNAS-RC01:2014 第 4 页 共 19 页 2014 年 09 月 04 日发布 2014 年 09 月 04 日实施 特定的认证活动类型, 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领域。 注:产品认证包括:产品、过程和服务。 3.3 认证业务范围 在特定的认证领域内,认证活动所涉及的特定技术领域。 注:可以根据行业或活动的不同特征(如初级生产、制造、服务业等) 、产品或 服务实现的不同过程 (如机械、 电子、 食品、 金融、 医疗等) 和活动的不同属
7、性 (如 质量、 安全、 环境等) 、 产品标准等进行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认证目的, 对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可能有多种分类方法。 3.4 认可范围 寻求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特定的认证服务, 如: 认可所覆盖的场所、 认证领域以 及相关认证领域内的特定认证业务范围。 3.5 严重不符合 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适用的认可规则、 认可准则和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的一个或多个要求, 或根据获得的客观证据, 足以怀疑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可 信性的评审发现。 注: 认证机构依据 CNAS-CC01 (ISO/IEC17021 ) 、 CNAS-CC02(ISO/IEC 17065) 、 CA
8、NS-CC03 (ISO/IEC 17024 ) 等认可准则建立的管理和控制认证过程的管理体系, 习惯称为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 3.6 一般不符合 可能发展为严重不符合的评审发现,如: 1 )单个或孤立地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中某一项条款的要 求,但其后果对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尚未构成严重影响;或 2 )在实施中未执行或偏离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对 认证结果的可信度未造成严重影响;或 3 )违反认证机构有关文件要求,进而没有达到认可规范中某一条款的要求。 3.7 观察项 尚未构成不符合,但需提请认证机构注意或改进的评审发现。 3.8 文件评审 对认证
9、机构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材料所实施的评审。 3.9 办公室评审 在认证机构办公场所实施的评审。 3.10 见证评审 对认证机构在其受审核方的场所实施的审核/ 检查活动进行的评审。 3.11 初次评审 对初次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或扩大认可领域所实施的评审。 CNAS-RC01:2014 第 5 页 共 19 页 2014 年 09 月 04 日发布 2014 年 09 月 04 日实施 3.12 监督评审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 对认证机构是否持续满足认可规范所实施的评审, 包括定 期监督评审和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监督评审(如专项监督评审、确认审核等) 。 3.13 专项监督评审 对认证机构认证相
10、关活动的某些方面实施的监督评审。 3.14 确认审核 通过直接对多个获证组织体系运行及受审核过程进行现场验证, 评价认证机构认 证活动的符合性、有效性。 注: 对获证组织的现场验证主要对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符合性、 有效性的关键点进 行验证,不是重复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 3.15 复评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对提出延续认可资格要求的认证机构所实施的评审。 4 总则 4.1CNAS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 ISO/IEC 相关标准、 导则和 IAF 的相关应 用指南的要求等建立和实施认证机构认可的相关文件,开展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活动。 4.2CNAS 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遵循非歧视和公正的原
11、则。 4.3 CNAS 不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提供可能影响认可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服务。 4.4CNAS 对承诺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实施认可。 4.5CNAS 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的申请材料内容、认可评审信息和其他非公开信息 保守秘密。 在法律法规要求时, CNAS 有责任将认证机构的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 4.6CNAS 对认证机构的认可仅表明,CNAS 承认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认可范围内 具有从事认证服务的能力,但并不表明 CNAS 批准了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 4.7CNAS 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服务按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C04 ) 收取认可费用,不
12、接受任何认证机构或其他认可活动相关利益方的资助。 4.8CNAS 按照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CNAS-R03 )受理和处理对 CNAS 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4.9 对于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除本文件外,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5 )和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7 ) 提供了补充的认可规则。 4.10 对于获得与 CNAS 有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CNAS 根据有关互 认协议及相关的安排, 对相应认可评审结果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考虑使用相关的认可 评审结果。 5 认可程序 5.1 初次认可申请 CNAS-RC01:2014 第 6 页
13、共 19 页 2014 年 09 月 04 日发布 2014 年 09 月 04 日实施 5.1.1 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认证活动的申请人,应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部门的批准; 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 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a) 未提供国家认监委批准文件(不含境外机构)的; b) 不满足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认证机构设立条件, 国家认监委已经做出暂停 批准资格决定的; c) 对于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 在其被撤销的认可范围内, 距撤销时间 不足两年的。 2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若申请人为一个较大法律实体的一部
14、分,则应由这个 较大法律实体向 CNAS 提出认可申请; 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 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a) 未提交有效的法律地位证明(如营业执照等)的; b) 实际办公地址、工商注册/ 登记地址、认监委批准文件中地址不一致。 3 )已按申请认可领域的相应认可规范要求建立和运行其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实 施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通常情况下, 已在申请认可领域完整实施了至少 3 个组织的认证,且申请人相应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 6 个月; 人员认证机构应在申请认可的认证领域内具有认证方案, 并已按照该认证方案实 施一定数量的认证活动; 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
15、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a) 未实施内部审核(包括总部对分支机构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的; b) 未能提供申请领域已经实施 3 个组织认证证明的; c) 申请认可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 6 个月。 4 )已对申请人应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做出安排; 注: 未提供对申请人应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责任做出安排证明的, CNAS 将 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5 )申请认可前未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识等行为。 注: 申请认可前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志等行为, 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CNAS 将不 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5.1.2 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1) 认可申请书 ; 2) 在中华人民共和
16、国境内实施认证活动的申请人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对其颁发的准许其设立及实施认证活动范围的批准文件; 3) 证明申请人法律实体地位的注册文件,如营业执照; 4) 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 申请人的相关机构业务活动与认证业务之间可 能的利益冲突(申请人的各种CNAS-RC01:2014 第 7 页 共 19 页 2014 年 09 月 04 日发布 2014 年 09 月 04 日实施 关系对认证的公正性构成威胁)分析与控制说明; 注:申请人未提供其相关机构业务活动与认证 活动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的分 析与控制说明;或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各种关系 对认证的公正性构成威胁的分 析与控制说明
17、,CNAS 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6) 已对申请人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做出安排的证明。 需要时, 申请人还应提供进一步的材料, 以便 CNAS 获得足够的认证机构信息, 具体内容见认可申请书 。 注: 申请人可以从 CNAS 网站 ()或 CNAS 秘书处获取认可规 范和认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件。 5.1.3 在提交认可申请书时,申请人应按照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C04 )的规定交纳认可申请费。 5.1.4 CNAS 通常在收到 认可申请书 的 30 日内对认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解决 双方在理解上的差异,必要时可对申请人进行访问。 1) 通过审查的,CNAS 将
18、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的通知,并签署认可合同 。 2) 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CNAS 将向申请人发出不受理申请的通知,并阐 明理由。 3) 对不予受理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按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CNAS-R03 )的规定提出申诉。 5.1.5 当一个或多个领域已经获得 CNAS 认可的申请人提出新认证领域认可申请时, 申请人仍应按照本文件条款 5.1.1 至 5.1.4 的条件和要求向 CNAS 提出扩大认可认证 领域的申请, 并提交相应的认可申请文件和材料。 CNAS 按照上述程序受理扩大认可 认证领域的申请。 5.1.6 对于在已经获准认可的认证领域申请扩大特别行业认证项目 (如在
19、 QMS 领域, 申请电信行业的 TL9000 等)的认可时,申请人仍应按照本文件条款 5.1.1 至 5.1.4 的条件和要求向 CNAS 提出扩大认可特别行业认证项目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认可 申请文件和材料。CNAS 按照上述程序受理扩大特别行业认证项目的认可申请。 5.2 评审准备 CNAS 对申请人的认可申请进行审查,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认可评审范 围并策划认可评审方案。 5.3 评审 CNAS 依据认可规范对申请人实施评审,评价申请人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 合性和有效性,评审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 5.3.1 文件评审 CNAS 根据对评审项目的认可评审方案指
20、派认可评审组长或评审员负责对申请 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与认证活动相关的文件进行评审。 根据文件评审的结果,由 CNAS 确定是否进行后续的办公室评审。如果申请人CNAS-RC01:2014 第 8 页 共 19 页 2014 年 09 月 04 日发布 2014 年 09 月 04 日实施 针对 CNAS 文审提出的不符合,两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均不符合要求或纠正措施超 过 3 个月的, CNAS 将做出文审不通过结论。认证机构需重新提交认可申请。 5.3.2 办公室评审 5.3.2.1 CNAS 将根据认可评审方案提出办公室评审的人日数和评审组组成, 并与申 请人确定具体的评审日期和评审组成
21、员。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向 CNAS 提出。 5.3.2.2 办公室评审计划 评审组长负责制订办公室评审计划,提前通知申请人。 5.3.2.3 评审组按照办公室评审计划, 依据适用的认可规范在已确定的评审范围内对 申请人进行评审。 评审组在评审现场召开有申请人代表参加的首次会议,就办公室评审的要求和 安排等事项进一步确认落实。 评审组对申请人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对不符合 事实将要求申请人代表予以确认,并提出不符合报告。 评审组在评审现场召开有申请人代表参加的末次会议,报告评审情况、评审发 现和评审结论, 向申请人提出有关不符合的纠正措施验证的要求和方式, 与申请人就 必
22、要的见证项目的安排进行进一步确认。 5.3.3 见证评审 CNAS 委派评审组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 检查项目/ 人员评价过程实施见证评审, 以确定认证机构的审核/ 检查/ 评价实施能力 (包括审核/ 检查技能、 专业技术能力以及 审核/ 检查/ 评价组管理和协调能力)和审核/ 检查/ 评价管理的有效性。 5.3.3.1 见证评审的数量 1) 初次单领域申请认可 a) 管理体系认证: 通常情况下, 见证评审项目不少于 2 个; 涉及到两个阶段审 核项目的,至少其中一个审核项目见证两个阶段; b) 产品认证: 考虑产品认证的特点, 见证项目和数量的确定将根据认证所涉及 的产品特性(如:安全、质量
23、等) 、产品类别、以及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 等因素具体策划。 2) 初次多领域申请认可 a) 管理体系认证: 每个领域的见证评审项目不少于 1 个, 涉及到两个阶段审核项 目的,至少其中一个审核项目见证两个阶段; b) 产品认证:考虑产品认证的特点适当增加产品领域的见证项目。 对于多领域认证结合审核项目,见证数量将适当增加。 3 )扩大认证领域的申请认可 a) 管理体系认证: 每个认证领域或特别行业认证项目的见证评审项目不少于 1 个。 涉及到两个阶段审核项目的,至少其中一个审核项目见证两个阶段; b) 产品认证:根据产品认证的特点适当增加产品领域的见证项目。 CNAS-RC01:2014 第
24、 9 页 共 19 页 2014 年 09 月 04 日发布 2014 年 09 月 04 日实施 对于多领域认证结合审核项目,见证数量将适当增加。 4 )人员认证机构申请认可 CNAS 对每个认证方案至少实施一次见证评审。 5.3.3.2 见证评审的认证审核/ 检查/ 评价项目的选择 1) 对于认可规范要求实施两阶段认证审核的项目, 至少见证一个两个阶段审核项 目; 对于其他实施两阶段认证审核的项目, 如果不安排第一阶段见证评审, 则必须见 证第二阶段审核。 在对第二阶段审核实施见证时, 查证第一阶段审核的实施情况。 第 一阶段是否需要见证由 CNAS 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等级、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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