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I01-2006 检查机构认可指南(2007年4月16日第1次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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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NAS GI01检查机构认可指南Guidance on Inspection Body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GI01: 2006 第 1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检查机构认可指南1 前言本指南旨在介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英文缩写 : CNAS) 有关检查机构认可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 以便于 CNAS 工作人员 、 申请和获准认可检查机构从事相关认可活动时参考 , 也可供对检查机构认可工作感兴趣的人员参阅 。2 CNAS
2、简介2.1 法律地位CNAS 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 的规定 , 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 , 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 合格评定 机构的认可工作 。CNAS 秘书处设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 中心作为 CNAS 的法律依托单位 , 承担 CNAS 开展认可活动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2.2 宗旨CNAS 的宗旨是推进合格评定机构按照国际规范要求加强建设 , 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 促进合格评定机构以公正的行为 , 科学的手段 , 准确的结果 , 更有效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 统一负责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评价工作 , 以适
3、应现代化建设 和 贸易发展的需要 。2.3 任务经政府授权 , CNAS 的任务为 :2.3.1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 国际和国家标准 、 规范等 , 建立并运行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 , 制定并发布认可工作的规则 、 准则 、 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2.3.2 对境内外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 , 作出认可决定 , 并对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监督管理 ;2.3.3 负责对认可委员会徽标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CNAS-GI01: 2006 第 2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
4、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2.3.4 组织开展与认可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 , 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和聘用管理 ;2.3.5 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 为社会各界提供获得 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开信息 ;2.3.6 参加与合格评定及认可相关的国际活动 , 与有关认可及相关机构和国际合作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认可合作协议 ;2.3.7 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和投诉工作 ;2.3.8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2.3.9 开展与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2.4 组织机构CNAS 的组织机构包括 : 全体委员会 、 执行委员会 、 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 、实验室技术委员会 、 检查机构技术委员
5、会 、 评定委员会 、 申诉委员会和秘书处 ,根据需要还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全体委员会由与认可工作有关的政府部门 、 合格评定机构 、 合格 评定服务对象 、 合格评定使用方和相关的专业机构与技术专家等方面代表组成 。 全体委员会的构成应符合利益均衡的原则 , 任何一方均不占支配地位 。执行委员会由全体委员会主任 、 常务副主任 、 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 。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 、 实验室技术委员会和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是由全体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 按照公正性原则 , 主要由相关的利益方代表组成 。评定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是由全体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 由相关人员组成 。2.5
6、 工作原则CNAS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自愿性认可工作 , 遵循的原则是 : 客观公正 、 科 学规范 、 权威信誉 、 廉洁高效 。CNAS 不从事任何有可能妨碍其认可工作公正性的其他活动 , 如帮助合格评定机构建立 、 保持质量体系 , 或者帮助其获得认可或提供咨询等业务 。2.6 经费CNAS 不以营利为目的 , 其经费来源于认可及相关活动的收费和政府的资助 。 CNAS 不接受任何影响认可公正性的赞助 。CNAS-GI01: 2006 第 3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7、30 日实施2.7 认可准则CNAS 采用 CNAS CI01 检查机构 能力 认可准则 ( 等同 ISO/IEC17020:1998) 作为检查机构 能力 认可的基本准则 。 在此基础上 , CNAS 针对某些技术领域的特定情况制定了检查机构 能力 认可准则的应用 说明 , 与此同时 , CNAS 也要求检查机构符合 APLAC、 ILAC 有关应用指南的规定 。2.8 认可领域CNAS 检查机构认可领域如下 :01 农业和农产品 ; 02 工业机械设备 ; 03 制成品 ; 04 天然资源和精加工 ;05 工商业建筑及维护 ; 06 建筑物的建造与维护 ; 07 运输 ; 08 旅游设施
8、; 09 工厂检查 ; 10 健康检查 ; 11 技术法规检查 ; 12 信息技术 ; 13 其他 。3.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 以下引用的文件 , 注明日期的 ,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 ; 未注明日期的 ,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 包括任何修订 )适用 。3.1 ISO/IEC 17011:2004 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3.2 ISO/IEC 17000:2004 合格评定 术语和总则 3.3 ISO/IEC 导则 2 标准化和相关合格评定活动通用术语 3.4 CNAS 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3.5 CNAS R02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3
9、.6 CNAS R03 申诉 、 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3.7 CNAS RL01 实验室和 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3.8 CNAS RL02 能力验证规则 3.9 CNAS RL0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3.10 CNAS RL04 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 3.11 CNAS CL06 量值溯源要求 3.12 CNAS CL07 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 4. 术语和定义CNAS-GI01: 2006 第 4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本文件引用 ISO/IEC
10、 指南 2、 ISO/IEC 17000 和 ISO/IEC 1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4.1 认可 : 正式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4.2 认可条件 : 申请人 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4.3 申请人 : 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4.4 获准认可机构 : 已获得认可资格的机构 。4.5 检查 : 对产品设计 、 产品 、 服务 、 过程或工厂的核查 , 并确定其相对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 , 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 , 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4.6 检查机构 : 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 。4.7 认可范围 :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获得
11、 CNAS 正式承认的特定能力范围 。4.8 暂停认可 : 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4.9 撤销认可 : 取消全部认可的过程 。4.10 当获准认可检查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资格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认可 资格时 , 取消认可资格的过程 。4.11 恢复认可 :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检查机构 , 在 CNAS 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 , 经 CNAS 确认后 , 恢复认可资格的活动 。4.12 授权签字人 : 经 CNAS 认可 , 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4.13 能力验证 :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 /检测能力或检查机构的检测 、 检查能力
12、 。4.14 评审 : CNAS 依据特定标准和 ( 或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在确定的认可范围内 , 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4.15 监督评审 : CNAS 为验证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是 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4.16 复评审 : 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 ,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 , 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4.17 认可评定 : CNAS 根据认可条件对在文件评审 、 现场评审或认可规则允许的其他来源得到的客观证据进行符合性审查 , 以作出认可或维持认可与否的决定 。CNAS-
13、GI01: 2006 第 5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4.18 评审员 : 经 CNAS指派的 , 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和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4.19 技术专家 : CNAS指派的 , 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 与技能的人员 。4.20 观察员 : CNAS 为特定目的派出的人员 , 不参与评审工作 。4.21 咨询 : 参与申请与获准认可检查机构以获得认可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4.22 关键活动 : 指检查机构政策制定 、 检查过程或程序制定 、 检查
14、员的初始选择 、 合同评审 、 检查活动策划 、 检查结果审核和批准等活动 。4.23 关键场所 : 不仅是指检查机构总部 , 而且还包括其它接受检查合同的场所 、评审检查合同的地点 、 保存检查记录的地点 、 形成技术标准体系文件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包括培训记录 ) 的地点 、 保存特定设备 ( 如校准过的仪器 ) 的地点等 。5.检 查机构认可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 , 认可是自愿的 , CNAS 仅对申请认可检查机构申请的认可范围 , 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 , 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 。但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 具备
15、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符合 CNAS 颁布的认可准则c) 遵守 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 , 履行相关义务 ;d)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认可流程6.1 初次认可6.1.1 意向申请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可以用任何方式向 CNAS 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 , 如来访 、电话 、 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 CNAS 秘书处应确保申请认可检查机构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和其他有关文件 。6.1.2 正式申请6.1.2.1 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应按 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 并交纳申请CNAS-GI01: 2006 第 6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16、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费用 。 当检查机构存在 多办公地点或分支机构时 , 应明确各办公地点或分支机构的能力范围 。6.1.2.2 CNAS 秘书处审查申请认可检查机构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 , 若申请认可检查机构提交的资料齐全 、 填写清楚 、 正确 , 对 CNAS 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 ,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超过 6 个月 , 且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 已参加了至少一项适宜的能力验证活动 ( 如能力验证计划 、 比对计划等 ) 且结果满意时 ,则可予以正式受理 。 正式受理后一般应 在 3 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 (
17、 申请认可检查机构造成延误除外 ); 需要时 , 正式受理前在 征得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同意后可进行初访 ( 费用由申请认可检查机构负担 ), 以确定申请认可检查机构是否具备在3 个月内接受评审的条件 。 如申请认可检查机构不能在 3 个月内接受评审 , 则 会暂缓正式受理申请 。6.1.2.3 在资料审查 、 协商或初访过程中 CNAS 秘书处 会 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认可检查机构 , 但不做咨询 。6.1.3 评审 准备6.1.3.1 CNAS 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 选择具有资格的 、 满足专业背景要求的 、 数量适当的 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 ( 指定一名组长 , 需要时
18、还可设立若干副组长 ), 并征得申请认可检查机构 同意 ; 如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表示拒绝时 , 秘书处经核实后应给予调整 。 如经证实评审组的任何成员均不存在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因素 , 申请认可检查机构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组 。6.1.3.2 秘书处根据评审组长的提议 , 征得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同意 , 可进行预评审 。 预评审的费用由申请认可检查机构承担 。 预评审避免任何咨询活 动 。 评审组长会在确认申请认可检查机构采取有效纠正措施解决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报 CNAS秘书处同意后 , 方可进行现场评审 。6.1.3.3 文件审查通过后 , 评审组长与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商
19、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和评审计划 , 报 CNAS 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 涉及多办公地点或分支机构时 , 应 将 每一个办公地点或分支机构 视同为一个单独的检查机构 , 制定相应的 质量管理体系和 技术能力评审方案 ( 如 : 现场见证 ), 现场见证一般随同质量管理体系要素评审进行 ,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完成文件评审后 , 先期进行部分或全部CNAS-GI01: 2006 第 7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项目的现场见证 。6.1.3.4 需要 时 , CNAS 可在评审组中
20、委派观察员 。6.1.4 评审6.1.4.1 文件评审评审组审查申请认可检查机构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 , 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 , 秘书处或评审组 将 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认可检查机构采取纠正措施 。6.1.4.2 现场评审6.1.4.2.1 评审组按照时效性的要求 , 依据 CNAS的认可规则 、 准则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 , 客观公正地对申请认可检查机构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 。6.1.4.2.2 以首次会议开始现场评审 , 会上要明确评审目的 、 认可准则 , 确认评审范围 和日程 。6.1.4.2.3 现场评审 将 覆盖申请认可技术能力范围所涉及的检
21、查机构总部 、 多办公地点及所有分支机构 。6.1.4.2.4 评审组将对申请认可的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 。 CNAS 要求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a) 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 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查标准 、 方法及程序 , 能对检查结果作出正确的评价 ;b) 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 、 认可条件 , 特别是获准认可检查机构义务 , 以及带认可标识检查报告或证书的使用规定 ;c) 在对检查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 , 并有相应的 管理职权 。6.1.4.2.5 在对申请认可检查机构的检查活动进行现场见证时 , 对于在质量管理体系要素评审结束前未能进行现场见证的项目
22、, 应在 2 个月内完成现场见证 , 否则相关项目不予推荐认可 。6.1.4.2.6 现场评审时 , 评审组将充分考虑和利用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参与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及结果 。 CNAS 将把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在能力验证中的表现作为是否给予认可的重要依据 。6.1.4.3 现场见证CNAS-GI01: 2006 第 8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6.1.4.3.1 现场见证是评审确认被评审方是否具备申请认可技术能力的主要手段之一 。 评审组 将对检查机构总部 、 多办公地点及所有 分支
23、机构所在地的关键活动和关键场所进行现场见证 , 此外还要 见证一定数量的检查员 , 尤其要对从事关键检查项目的检查员必须全部进行见证 。6.1.4.3.2 初次认可时 , 将对所有的关键活动进行见证 , 在 整个认可周期见证活动至少要 覆盖所有关键场所 。 现场见证的广度和深度取决于申请认可的检查活动范围 、 活动的复杂性和关键性 、 活动频率 ( 量 ) 等 , 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认可的检查领域和检查项目 ;检查活动所需检查员的专业判断 ;检查员的总数 ;每种检查的频率 ;检查机构关键场所的数量 ;检查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检查员参加能力验证 计划或能力比对的结果 ;特定检查活动所要求的
24、检查员的身体条件 ;检查机构的培训体系 ;检查员内部监控的有效性 ;组织结构的稳定性和风险意识 ;法律法规要求 。评审组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 选择见证领域 、 见证项目和检查员 , 具体要求如下 :a) 同类型的检查领域和检查活动将至少见证一个项目 ;b) 关键的或高风险的检查活动必须见证 。其中 , 检查活动的类型可根据检查活动的相似性并结合技术复杂程度来划分 ; 关键的检查活动是指需要特殊专业技能或专业判断 , 或产品与服务过程复杂的检查活动 ; 高风险的检查活动是指可能对社会 、 人身安 全 、 财产 、 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 , 或检查结果涉及高额财产的 , 或法律法规要求的 , 或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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