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EC-038-2017 关于依据CNAS-CC01评审认证机构能力管理的认可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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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C-038:2017 第 1 页 共 11 页 发布日期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日期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关于 依据 CNAS-CC01 评审认证机构能力管理 的 认可说明 本认可说明分为 如下几个 部分: 第一部分:背景 情况 及实施要求说明 第二部分: IAF MD10 附录 A: IAF MD10 提供 的资料附录 (认证职能与预期结果的示例) 附录 B: CNAS提供的资料性附录(认证机构具备某一大类管理能力的示例) 附录 C: CNAS提供的规范性附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人员能力要求) 第一部分 背景 情况
2、及实施要求 说明 1.背景情况说明 2013年 2月 11日国际认可论坛( IAF)发布了 强制性文件 依据 ISO/IEC 17021:2011评审认证机构的能力管理 ( IAF MD10:2013) ,该文件于 2014年 2月 11日实施。 IAF MD10:2013对认可机构提出了依据 ISO/IEC 17021:2011( CNAS-CC01:2011) 评审认证机构能力管理的要求, CNAS作为 IAF成员遵照实施 IAF强制文件的要求。 ISO/IEC 17021-1:2015于 2015年 6月 发布 , CNAS已于 2015年 7月将其等同转化为CNAS-CC01:2015
3、, 鉴于 ISO/IEC 17021-1:2015与 ISO/IEC 17021:2011在第 7章 能力管理部分变化不大,所以尽管 IAF MD10依旧是 2013版, CNAS确定 本文件适用于 配合ISO/IEC 17021-1:2015( CNAS-CC01:2015) 应用。 在本 文件 中 , CNAS针对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第 6章的要求在本文件中增加了“认证机构具备某一大类管理能力的示例 ”。 2.实施要求说明 2.1 对 认可评审实施的要求 CNAS在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 评审 中将依据本文件第二部分评审认证机构的能力管理, 并且 评审组 将依据 CN
4、AS-RC01中 第 6章 的规定 给出 推荐 认可范 围 的建议。评审组提出推荐认可范围 时 应 考虑 下述 两类 情况 : 1) 通常情况下, 当认证机构申请 对 CNAS-RC01附录 A所列 某一 大类 认可 时, CNAS评审员 将 验证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对 该 大类 所实施的能力管理 是否 符合CNAS-CC01的 要求, 并 在评审报告中提出 是否 推荐 对该大类 认可的建议 ; 2) 当认证机构申请 对 CNAS-RC01附录 A所列 某一 大类 中的部分 认证业务范围 认可 时 ,CNAS评审员 将 验证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仅对 该大类中 部分认证业务范围 所实施认 可 说
5、 明 编号: CNAS-EC-038:2017 第 2 页 共 11 页 发布日期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日期 :2017 年 01 月 01 日 的能力管理 是否 符合 CNAS-CC01的 要 求, 并 在评审报告中提出 是否 推荐 对该部分 认证业务范围 认可 的建议 。 本 文件的 附录 B给出认证机构具备某一大类管理能力的示例。 2.2 评审 实施 中涉及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本文件 对认可机构 提出了评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能力管理的要求和方法, CNAS在依据 本文件 评审认证机构时,如发现认证机构未能满足要求, 应理解为认证机构的能力管理未满足 CNAS-CC01:2
6、015的相关要求。 2.3管理体系 认证 审核人员 的 能力要求 管理体系 认证 审核人员 的 能力要求详见特定管理体系认可准则,如 CNAS-CC121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 CNAS-CC131质量管理体系审 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人员能力要求详见本文规范性附录 C。 第二部分 IAF MD10 依据 CNAS-CC01评审认证机构的能力管理 1.引言 本文件的目的是为认可机构依据 CNAS-CC01评审认证机构的能力管理提供一个协调一致的方法。 2.定义 为 达到本文件目的,下列定义应适用: 2.1认证过程 Certification process:
7、 从接受申请到 授予 和保持认证所涉及的全部认证职能。 2.2认证职能 Certification function: 认证过程的一个阶段,如申请 评审、审核、认证决定(参见 CNAS-CC01附录 A)。 2.3预期结果 Intended results: 遵从 CNAS-CC01要求及认证机构认证过程目标的一项认证职能的输出。 3. 通用要求 3.1认可机构应验证:认证机构可以证明实施认证职能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全都具备要求的能力。 3.2认可机构应验证:认证机构已经定义了其认证过程和每一个认证职能将达到的预期结果。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能力的评价应基于: (a) 认证机构形成文件的确定能力准则的
8、过程; (b) 确定能力准则过程的输出; (c) 认证机构评价了其 人员; (d) 考虑每项认证职能的预期结果,以及其是否达到了预期结果。 3.3针对认证职能认可机构应验证:认证机构已确定了能力准则,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C-038:2017 第 3 页 共 11 页 发布日期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日期 :2017 年 01 月 01 日 (a) 申请评审(见下 3.5中示例); (b) 建立审核方案; (c) 安排审核日程; (d) 审核组配置; (e) 实施审核和提出报告; (f) 报告的复核和认证决定; (g) 保持认证。 本文件
9、的附录 A是一个资料性文件,它提供了关于上述认证职能的预期结果的示例。认证机构可以从这些认证职能识别出其他的预期结果。 3.4认可机构应验证:认证机构已经确定了 下述能力准则: (a)监视认证过程的管理人员 (b)维护公正性委员会的成员 (c)实施内审的人员 (d)负责对执行认证职能的人员的能力和绩效进行评价和监视的人员 3.5 认可机构应关注认证机构所有认证职能达到其预期结果的客观证据(见本文附录A),以此作为其确定和评价能力的过程有效性的一个指标。认可机构也应关注认证机构任何认证职能未达到预期结果的客观证据,可能作为其确定和评价能力的过程无效的一个指标。 注:认证机构未能达到某项具体认证职
10、能的预期结果,也能 作为一项指标 表明 认证机构关于该项职能的程序无效或没有得到 应用。 例如:在申请评审时,认证机构将确定其具备有能力的、可调配的审核组成员,并将确定审核时间,认可机构应验证: (a) 定义了认证过程中该职能的预期结果(见下 (d)条); (b) 为实施该职能的人员定义了有效的能力准则; (c) 能够提供实施该职能的全部人员经证实满足能力准则的客观证据; (d) 通过以下证据证明认证过程中该项职能的输出已经达到预期结果: i) 针对拟审核组织的技术领域正确地安排审核员; ii) 被指定的审核员针对相应的技术领域具有所要求的能力; iii) 根据对申请 /获认证组织提供的信息
11、以及以往审核信息的评审,为审核组安排充分的审核时间。 3.6 认可机构应评审:认证机构用于确定能力准则和能力评价的过程和程序,以验证在所有的认证职能中经评价具备能力的人员能够持续达到预期结果。 3.7 认可机构应验证:认证机构就实施其确定和评价能力的过程保持适宜记录,以及认证机构能够证明其评价方法是有效的且能一致的达到预期结果。 4.技术领域 4.1认可机构应验证:认证机构已经就其所提供的获认可的认证定义了技术领域,并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C-038:2017 第 4 页 共 11 页 发布日期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日期 :2017 年 01 月 01 日 且
12、覆盖了认证机构的全部获认可范围。根据过程、环境因素及其影响以及风险等方面的共性确定其运作 范围内的技术领域是认证机构的职责。 (a)技术领域不一定一一对应到认可范围。一个认可范围可能包括一定数量的技术领域,例如: QMS的第 38大类 *( 健康和社会工作 ) 可能 包括: 相似地, QMS的第 28大类 *( 建设业 )可能需要考虑它所包含的活动涵盖了从刷漆与装饰到主要建筑和土木工程项目等。 *见 IAF ID1:2010 QMS认可范围 ( CNAS注: CNAS对 QMS认可范围 见 CNAS-RC01附录 A) (b)在一些情况下,一个技术领 域可以涉及到多个认可范围(例如:包装用塑料
13、箱包的制造,可能在 QMS领域涉及到第 9大 类印刷业和第 14大类橡胶与塑料制 品 )。 4.2认可机构应验证:认证机构是否有形成文件的技术领域能力准则: (a)在能力方面系统明确的表述(如,哪些知识和技能是该技术领域要求的) 注:在某些情况下,如医生具有国家权威的资格和职业注册,可以考虑作为技术领域能力的部分证据。 (b)包括了该技术领域的所有相关方面,如具有已识别该技术领域的全部相关知识(如法规要求、过程、产品、控制技术)。 4.3认可机构应对此寻求证据:认证机构能够通过 每项认证职能达到预期结果,证明其在全部技术领域的所有认证职能具备能力。认可机构并应寻求认证机构具有过程确保其能一致实
14、施的证据。 5. 能力准则的确定 5.1认可机构应验证:认证机构对在每个技术领域建立和保持能力准则所需的专门知识形成了文件。这些专门知识可以由外部资源提供。 5.2认可机构应验证:认证机构在确定能力准则的过程中,识别了每个管理体系标准或规范以及每个技术领域中实施所有认证职能的人员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 (a)对于某些分派给具体个人的认证职能,能力可以在过程的设计阶段就进行嵌入考虑,例如:认证机构 的 IT系统可以包含审核员的详细信息、哪些技术领域的审核员经评价为具备能力的信息、以及对某一具体组织哪些具备能力的审核员可以推荐实施审核。这种情况下,认可机构应验证:认证机构的过程被恰当地控制并能够达到
15、预期结果。 注:恰当的控制可以包括定义授权级别、密码控制等。 (b)对于参与申请评审、选择审核组、确定审核时间、复核报告和做出认证决定的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C-038:2017 第 5 页 共 11 页 发布日期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日期 :2017 年 01 月 01 日 人员,并不需要 在所有的方面具有 与 审核员同等深度的能力。例如:参考CNAS-CC01的附录 A,复核报告和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被要求与审核员就认证机构的过程有相同的知识,但是对客户业 务知识或者审核原则、实务和技巧的知识却不要求相同。 (c)认证机构能够证明所指派实施某些认证职能的人员
16、具有执行该项职能的整体能力时,并不需要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实施这些职能的全部要求的能力。例如: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不一定对客户的所有业务领域都是有能力的,然而,如果报告是由一个独立的技术专家去复核时,全部能力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d)审核组需要的能力可以根据审核范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监督访问的范围可能比初审的范围窄。认可机构应验证:认证机构有过程用来保证审核组具备针对特定审核所需的整体能力。 6. 评价 过程 6.1 认可机构应验证:认证机构对所有参与管理和实施认证职能的人员进行初始能力评价和持续能力评价有形成文件的过程。认可机构应寻求认证机构已经按照其文件规定的过程评价了这些人员的客观证
17、据。 (a)CNAS-CC01的资料性附录 B为认证机构评价人员能力提供了一些可用方法的指南。然而,认证机构也可以使用其他方法进行能力评价。无论认证机构采用何种方法进行能力评价,认可机构应验证:认证机构可以证明这些方法能有效的证实能力。 (b) 认证机构可以考虑历史上曾经承担任务的人员达到 了 预期结果来证明其能力,但不能作为唯 一依据。认可机构应验证:这些能力的证明是认证机构根据对相应的认证职能输出的评价,即那些能够提供人员具有能力准则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的证据,例如:记录、报告或其他信息等。 6.2认可机构应验证:认证机构雇用经过其他获认可认证机构评价具备能力的外部人员和新人员时,认证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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