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EC-022-2007 关于CNAS-RC01-2006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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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C 022: 2007 发布日期: 2007 年 7 月 31 日 实施日期: 2007 年 7 月 31 日 关于 CNAS-RC01: 2006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相关要求的说明 问题 1:认证机构在申请初次认可、扩大认可领域、扩大关键场所或复评时所提交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不一致是否可行? 答复: CNAS-RC01: 2006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5.1.2 3)条款中规定“证明申请人法律地位的注册文件,如营业执照”。鉴于办公环境对本行业管理体系影响的要求(如对保密用的设备设施、档案保存地及保存方法等), 因此,注册地址应与办公地址一致,否则 CN
2、AS 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或暂 停认证机构的认可资格 . 问题 2:针对 CNAS 文审提出的不符合,如果认证机构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两次(含两次)以上都不符合要求的或纠正措施超期限的,将如何处理? 答复: 认证机构针对 CNAS 文审提出的不符合,如果两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均不符合要求或纠正措施超期限的, CNAS 将做出文审不通过结论。认证机构需重新提交认可申请。 问题 3: CNAS 对选择见证项目的要求是什么以及如何选择见证评审项目? 答复: 1通常情况下,见证评审的审核项目应是覆盖全部认证要求且包括全过程的完整审核 /检查(初次认证审核 /检查或复评或全 要素监督)。也可考虑选择 2个
3、监督审核项目替代 1 个初评或复评审核项目。 2 认证机构应向 CNAS 提交现场评审前 2 个月的审核计划 (该审核计划包括受审核方名称,审核类型、专业代码以及审核组成员名单),以便 CNAS 安排见证项目。对于瞒报审核计划(审核项目)的认证机构,经核实认证机构在此期间有项目,或存在发证情况, CNAS 将对其做出暂停认可资格的处理;对于近期无审核项目(指现场评审完成后 3 个月内无审核项目供见证的),认证机构应上报后续的第一个审核项目供 CNAS 见证。 CNAS 对该项目实施强制性见证且适当增加见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C 022: 2007 发布日期: 2007 年 7 月
4、 31 日 实施日期: 2007 年 7 月 31 日 证数量。 3一旦 CNAS 选择了见证项目, 认证机构有责任要求其拟认证组织接受 CNAS的见证评审并提供必要条件的支持。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 CNAS 实施见证评审活动的拟认证组织, 认证机构 将不能向其颁发带有 CNAS 认可 标识 的认证证书。 一旦 CNAS 选择了被见证的审核人员,认证机构无正当理由不能更换被见证的人员。否则 CNAS 将适当增加抽样量。 4见证评审的项目数量选择: 监督、复评:根据认可的认证领域、认证业务范围数量、发证数量、组织的变化、分级管理的结果等确定见证项目数量。三个以上的多领域结合见证的数量不少于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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