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49:2014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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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CNAS-CL49 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in the Field of Marks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CL49:2014 第 1 页 共 7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前 言 痕迹鉴定 是中国合 格评 定国家认 可委员会 (英
2、 文缩写:CNAS )对司 法 鉴定/ 法 庭科学 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 痕迹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刑事科学与技术或者专门知 识, 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该领域涉及痕迹物 证的发现提取、 固定保全、 检验鉴定等活动, 寻找鉴定对象客观的真实性、 完整性。 由于 痕迹鉴定涉及的范围广(人或人借助工具及动物活动的四维空间都是痕迹鉴定的范围), 取样条件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此本文件只对痕迹鉴定领域常规项目/参数作应用说明。 本应用说明是CNAS 根据痕迹鉴定领域的特性对CNAS-CL08:2013 司法鉴定/法庭科 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3、 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 此 ,本 应用 说明采用针对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 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应用说明应与CNAS-CL08:2013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同时使用。 CNAS-CL49:2014 第 2 页 共 7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1.2 本应用说明适用于CNAS对所有从事痕迹鉴定领域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 的认可。 2 引用标 准、术语和定义
4、2.1 引用标 准 本应用 说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3 司法 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 则的相关内容。 2.2 术语和 定义 本应用 说明使用CNAS-CL08:2013 司法 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给出的 相关术语和定义。 3 通用要 求 3.1 公正性 3.2 保密性 3.2.1 鉴定机构应制定 保护客户机密信息的政策或程序文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对鉴定 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 包括: 国家机密、 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等秘密。 因法律 规定所进行的强制性鉴定,鉴定结果只能报告委托方。 3.3 独立性 4 管理要 求 4.1 组织 4.1.6
5、鉴定机构应: c ) 明确 对鉴定 质量有 影响的所 有管理 人员、 授权签字 人、鉴 定人和 技术支持 人员的 岗位所需的职称、经历、专业技能等要求。 CNAS-CL49:2014 第 3 页 共 7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d) 由熟悉相应鉴定方法、 程序和结果评价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对鉴定人、 技 术支持人员和在培人员进行监督。 e) 痕迹专业的技术管理者应由痕迹鉴定专业基础扎实、知识结构满足痕迹专业要求、 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 4.2 管理体 系 4.3 文件控 制 4.4 委托受 理 4.4.1 鉴定机构应建立 和保持委托受
6、理控制程序,以确保: h) 在接收检材/样本时 , 应对其来源、 名称 ( 或原有的标识) 、 数量 、 状态 (造型主 体、 造型客体的物理性状) 、 采集或提取的方法、 包装保存的状态、 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和 记录,并标注唯一性标识。如发现检材/样本有异常情况,应向委托方问询和核实,并在 受理协议中注明。 i) 鉴定过程中, 如果对检材/样本可能产生损失、 损伤、 损坏, 应 向委托方说明并得 到确认和记录。 委托受理时, 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确认鉴定时限, 鉴定时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时限的, 应征得委托方同意, 并在受理协议中注明。 但补充样本 的时间不计算在鉴
7、定时限之内。 4.5 分包 4.6 服务和 供应 品的采购 4.7 服务客 户 4.7.1 鉴定机构应当与客户保持技术方面沟通。应当将鉴定过程中的任何延误或主要偏离 通知客户;根据检测/检验结果给出的鉴定意见、解释说明、建议、指导意见等沟通内容 应予记录。 4.8 投诉 4.9 不符合 鉴定 工作的控 制 4.10 改进 4.11 纠 正措施 4.12 预 防措施 4.13 记 录的控 制 4.13.1 总则 CNAS-CL49:2014 第 4 页 共 7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4.13.2 技术记 录 4.13.2.1 痕迹鉴定的 技术
8、记录应能够追溯到原鉴定的检验过程和鉴定意见的形成条件、 依据。技术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 检验时间、地点、人员、设备、方法、气候、场所环境等信息; 检材/样本的来源、名称、数量、状态及唯一性标识; 实验样本制作过程、具体方法、取样的数量及其唯一性标识; 检材/样本特定特征的数量、质量及是否具备鉴定条件的评价; 检材/样本检验中特征符合点、差异点的客观状况及评价; 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研判和鉴定结论; 检材/样本检验中的流转保全状况和检验完毕后的处置意见、去向; 鉴定人独立检验的过程及发现; 鉴定组共同讨论的过程,特别是鉴定人之间意见分歧时,不同鉴定人的意见,以 及做出最终鉴定意见的过程。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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