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L36:2014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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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 11 月 20 日发布 2014 年 11 月 20 日实施 CNAS-GL36 司法鉴 定/法 庭 科学鉴 定过程 的质量 控制指 南 Guidance on Quality Control Of Forensic Identify Process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GL36:2014 第 1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11 月 20 日发布 2014 年 11 月 20 日实施 前 言 本指南规定了司法 鉴定/ 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 质量控制要求,旨 在指 导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 量控制活动。本指南不 包括司法鉴定/ 法庭科 学各个领
2、域的特 殊要求。 CNAS-GL36:2014 第 2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11 月 20 日发布 2014 年 11 月 20 日实施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 用于从 事司法 鉴定/法 庭科学 鉴定机 构(以下 简称鉴 定机构 )的鉴定过 程质量控制。 2 引用文件 ISO 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JJF 1059.1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 CNAS-CL08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鉴定 过程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机构按照委托受理
3、协议要求, 对受理的检材/样本 (输入) 进行检测/检验,并最终形成鉴定文书(输出)的相互关联的一组活动。 3.2 鉴定 文书 鉴定人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 就案 (事) 件 中专门性问题, 对送检材料进行鉴 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是鉴定意见的书面报告形式。 4 鉴定过程控制要求 4.1 总则 4.1.1 鉴定的 关键过 程 ,包括受 理、抽样/取样 、检材/样本 的处置 、鉴定方 法确认、 检测/检验、分包、数据处理与控制、鉴定文书形成。 4.1.2 鉴定机构从受理到发出鉴定文书的全过程应有清晰的流程控制。 4.2 委托 受理 4.2.1 鉴定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委托受理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
4、应确保: a) 鉴定机构具有满足委托方鉴定要求的能力以及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 b) 对委托受理方式、步骤和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c) 满足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 4.2.2 委托受理应以有效和可行的方式进行,可分为常规受理和特殊情况受理。 4.2.2.1 对于 常 规、重 复性 或客 户要求 不变 的例行 鉴定 工作 , 授权 人员 只需履 行常规受 理程序。 4.2.2.2 对于新的、 复杂的、 工作量大和鉴定难度高的鉴定工作, 需进行全面的评审,CNAS-GL36:2014 第 3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11 月 20 日发布 2014 年 11 月 20 日实施 且需保
5、存所有的记录。 4.2.3 常规受理 4.2.3.1 鉴定机构应当规定常规受理的范围。 4.2.3.2 鉴定机构应当规定执行常规受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并授权开展工作。 4.2.3.3 常规受理应当填写规范化的鉴定机构委托受理协议 (不论如何称谓) , 至少应 包括: a) 委托受理的唯一性标识; b) 委托方名称、通讯地址、送检人姓名、联系电话; c) 案件名称及简要案情; d) 送检或者补充检材/样本的名称、数量、包装和性状等,并对其逐一编号; e) 鉴定要求及鉴定方法、鉴定时限等约定; f) 受理人及受理日期; g) 备注栏,记录必要的相关信息。 4.2.3.4 在常规受理中,受理人员应了解
6、以下情况并适当记录。 a)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介绍; b) 了解送检检材/样本的来源、 提取时间、 提 取方法、 包装、 存储、 运送等影 响检材/样本有效性的诸多因素; c)对 照 委托受理协议填写的内容, 对检材/样本实物进行逐一核对、 清点、固 定 (照相、 录像等) , 对于不予使用的检材/样本由送检人取回, 并签名确认; 对于留 用检材/样本,由受理人编号,并签名确认; d) 检材/样本被送检人当场取回的, 由送检人和受理人在送检材料移交情况记 录栏中记录移交情况; e)检材或样本处置的约定, 包括是否返还委托方、 消耗性检材/样本的损耗等。 4.2.3.5 委托受理协议 至少一式两
7、联,第一联 随卷宗保存,第二联交 由委托方保管或 采用受理回执的形式告知委托方。 委托登记若通过电脑系统完成, 应确保委托方有途 径查看登记情况。 4.2.4 特殊情况受理 4.2.4.1 当委托方提出超常规的鉴定需求时, 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委托方了解鉴定要求, 评审鉴定机构是否有能力承担相应的鉴定工作,并组织委托受理协议的起草和签订。 4.2.4.2 特殊情况受理评审应包含以下内容: a)风险与责任,包括:社会效应与法律责任等; b)技术 能力与 资源, 包括:人 员、设 备、技 术方法、 标准物 质、实 验条件、 检材/样本的处置、分包、经费、时间等; c)保密; d)根据检测/检验结果提供
8、鉴定意见和建议的要求; e)委托受理协议变更、偏离或中止等。 CNAS-GL36:2014 第 4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11 月 20 日发布 2014 年 11 月 20 日实施 4.2.4.3 在接受口头指 令的情况下,鉴定机构 应对所有接受的要求或 指令进行记录, 包括委托方要求、协议或指令的内容、日期和委托方代表的身份。 4.2.5 对于某 些专业 领 域或鉴定 项目, 委托方 可能向鉴 定机构 提供实 施鉴定时 应予以 考虑的外 部信息 (如案 情、调查 记录、 人员信 息、检材/样本 状况、 既往鉴定 、诊疗 记录等) ,鉴定 机构应 建立和执 行程序 对外部 信息的完
9、 整性、 可采用 性进行确 认。当 委托方提供的外部信息不足或缺失可能会造成鉴定意见的局限性、 鉴定结果解释和说 明合理性降低时,应告知委托方,并记录。 4.2.6 应保存 委托受 理 协议和委 托受理 评审记 录,包括 任何重 大变化 和合同执 行期间 与委托方进行的相关讨论。 4.2.7 对于委 托受理 协议 和委托 受理评 审记录 中的任何 偏离均 应通知 委托方, 且取得 委托方认可,并记录。 4.2.8 如果需 要修改 委 托受理协议 和委 托受理 评审记录 ,要重 复同样 的受理和 评审过 程,并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有关人员。 4.2.9 由于技 术、手 续 或者程序 合法
10、性 等原因 无法受理 的,必 要时, 由鉴定机 构出具 不受理说明。 4.3 取样 与抽样 4.3.1 取样 4.3.1.1 从送检的检材/样本中取样, 应全面, 完整, 如: 油漆、 土壤 、 人体组织取样 既要考虑鉴定部位也要考虑空白对照部位,必要时,编制取样作业指导书。 4.3.1.2 取样数量应满足鉴定用量、必要时的复查、确证或留样的需要。 4.3.1.3 在取样过程中 ,应避免外来杂质的混 入,防止因挥发、分解 、环境污染等因 素使其特性或量值改变,并使用合适的洁净容器盛装。 4.3.1.4 每件取样样品都应有唯一性标识。 4.3.1.5 取样情况应详细记录,必要时,写入鉴定文书。
11、4.3.2 抽样 4.3.2.1 必要时,鉴定 机构应制定抽样控制程 序,规范抽样人员要求 、抽样方法、过 程(流程图)、抽样记录、样品包装、运送等活动。 4.3.2.2 抽样人员应掌握抽样理论和抽样方法,具有相应检材/ 样本的鉴定知识和能 力, 在抽样过程中做好抽样记录。 记录应包括抽样所代表的样本数量、 重量、 外观描 述、包装方式、包装状态、抽样人、地点、日期、气候条件等。 4.3.2.3 每件抽取样品 都应有唯一性标识,注 明编号、名称、位置、 抽样日期、抽样 地点、抽样人等。 4.3.2.4 抽样方案应建 立在数理统计学的基础 上,抽取的样品应具有 代表性,以使对 所取样品的鉴定能代
12、表检材/样本总体的特性。 4.3.2.5 抽样量应满足鉴定精度要求,足够供分析、复查或确证、留样用。 4.3.2.6 运送抽取样品 时,应采用适当的运输 工具,包装应坚实牢固 ,防止外包装受CNAS-GL36:2014 第 5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11 月 20 日发布 2014 年 11 月 20 日实施 损伤,保证样品不被污染、挥发、变质或变化。 4.3.2.7 抽样情况应写入鉴定文书。 4.4 检材/样本 的处 置 4.4.1 总则 4.4.1.1 鉴定机构应制 定检材/ 样本管理程序 ,规范检材/ 样本的接 收、登记、传递 、 保管、处置、安全和保密等工作,必要时,制定作业
13、指导书。 4.4.1.2 统一管理检材/样本的鉴定机构应设检材/样本管理员。 4.4.1.3 在整个检材/样本 传递和处理过程中, 应保证检材/ 样本的完 整性、特性的原 始性、 保密性、 安全性 , 确保不被污染、 破坏 、 篡改、 转移以及变性 , 保护鉴定机构 和委托方的利益。 4.4.1.4 鉴定人对委托方提供的检材/ 样本不准私自留用,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化处 置,不得自行处置或作其它用途。 4.4.1.5 原则上检材/样本一律退回委托方。 4.4.2 检材/样本接收 4.4.2.1 接收检材/样本的鉴定人员应详细核对检材、样本和案卷资料的数量、重量、 包装、形 态、性 状等; 若发现
14、异 常和不 予使用 的检材/ 样本, 应与委 托方达成 处理意 见,由送检人签字确认。 4.4.2.2 鉴定前, 委托方若对检材/样本有特殊要求, 如不能破坏等, 应提供详细的书 面说明。 4.4.2.3 需要混合分析的,所取检材/样本应充分混匀。 4.4.3 检材/样本标识 4.4.3.1 每一检材/样本都应有唯一性标识。 标识的设计和使用必须清晰地识别出相关 案件,并确保不会在检材/样本或涉及到的记录上产生混淆。 4.4.3.2 若不适合在检材/ 样本自身上标识, 应在最接近检材/ 样本 的容器包装物上 标识,并确保容器包装物与标识不分离。 4.4.3.3 检材/样本应有正确、 清晰的状态
15、标识, 保证不同鉴定状态和传递过程中检材 /样本不被混淆。 4.4.4 检材/样本传递、保存和处置 4.4.4.1 鉴定机构应建立检材/样本传递、 保存等信息的 “保管链” , 从检材/样本接受 开始就详 细记录 检材/ 样本的编 号、种 类、性 状、保管 人、移 交人、 接收人、 流转的 日期、时间、状态变化情况和保管地点等信息。 4.4.4.2 鉴定机构必须有专门的符合检材/样本保管条件 (温度、 湿 度、 防磁、 防静电 等)要求的安全区域,用于保管短期和/或长期存储的检材/样本。 4.4.4.3 所有检材/样本必须封装, 并能识别封装人, 以防污染、 损坏 或篡改。 对于难 于封装的大
16、件检材/ 样本 , 鉴定机构应有措施保证存放区域不会引起 检材/ 样本 的丢 失、变质和污染。 CNAS-GL36:2014 第 6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11 月 20 日发布 2014 年 11 月 20 日实施 4.4.4.4 鉴定过程中, 检材/样本不用时, 容器或包装物应始终保持闭口状态, 并置于 规定环境中保存。 4.4.4.5 对于枪弹、 毒物、 毒品、 爆炸类等危险 检材/样本的保管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4.4.4.6 应对检材/样本保存的环境条件进行控制、监测和记录。 4.4.4.7 检材/样本应尽可能避免完全消耗, 以备复检使用。 但以下情况可不留样, 但
17、 应做好记录: a) 检材/样本无法长期保存的; b) 送检量仅够一次鉴定使用量的; c) 委托方要求返还剩余检材/样本的。 4.5 鉴定 方法及 方法 确认 4.5.1 鉴定方法包括: a) 国家标准(GB); b)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c) 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d)技术组织发布的方法; e) 仪器生产厂家提供的指导方法; f) 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方法。 4.5.2 选择鉴定方法原则上按下述排列顺序选择: a) 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b) 国家标准; c)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d) 委托方指定的方法; e) 其他方法: 技术组织发布的方法、 仪器生产厂家提供的指导方法或者鉴定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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