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47:2014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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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CNAS-CL47 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in the Field of Forensic Medicine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CL47:2014 第 1 页 共 6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前言 本应用说明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
2、认可委员会 (CNAS)制 定 ,是 CNAS 根据法医学鉴 定的特性而对 CNAS-CL08:2013 司法鉴定/ 法 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所作的进一步说 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在结构编排上, 本应用说明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 CNAS-CL08:2013 司法 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应用说明应与 CNAS-CL08:2013 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同时使用。 本应用说明替代 CNAS-CI11:2011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 CNAS-CL28:2014 第 2 页 共
3、 6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1.2 本应用说明适用于 CNAS 对所有从事法医学鉴定领域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 构的认可。 本应用说明中法医学鉴定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 法医临床学鉴定及法医人类学 鉴定, 涉及人体损伤、 残疾、 疾病及死亡原因等的鉴定, 并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符合 性评价。 2 引用标 准、术语和定义 2.1 引用标 准 本应用 说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3 司法鉴定/ 法庭 科学机 构 能力 认可 准 则的相关内容。
4、2.2 术语和 定义 本应用 说明使用CNAS-CL08:2013 司法 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给出的 相关术语和定义。 3 通用要 求 3.1 公正性 3.1.2 鉴定机构和鉴定 人应依法实行回避。 3.2 保密性 3.2.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对从鉴定过程中获 得的信息保密,包括: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等秘密。因法律规定所进行的强制性鉴定,鉴定结果只能报告委托方。 3.3 独立性 4 管理 要求 4.1 组织 4.1.6 鉴定机构应: c) 明确对鉴 定质量 有 影响的所 有管理人 员、 授权签字 人、鉴定 人和 技术支持 人员的 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职称、经历、专业技
5、能和经验要求。 CNAS-CL28:2014 第 3 页 共 6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d) 由熟悉鉴 定方法 、 程序、目 的和结果 评价 的中级及 以上专业 技术 职称人员 对鉴定 人、技术支持人员和在培人员进行充分的监督。 4.2 管理体 系 4.3 文件控 制 4.4 委托受 理 4.4.1 鉴定机构应有文件明确描述其从事鉴定 项目的范围,如法医病 理学、法医临床学和 法医人类学鉴定应与相关鉴定项目对应。 根据委托要求应将对应的鉴定项目体现在鉴定委 托/协议书中。 e)依据法律规定的要求, 鉴定相关方需进入尸体解剖室等鉴定场所时,
6、不得干扰鉴定 过程和影响鉴定活动的独立性,并遵守鉴定信息的保密要求。 g)应明确委托方确保鉴定人、 技术支持人员、 鉴定助理等安全进入案发、 事故等现场 的责任。 4.4.2 解决委托受理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如检 材(尸体)保存期限和 处理方式、鉴定风险 (如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等。 4.4.8 鉴定机构应有对委托方提供的与鉴定有 关的材料(病历、影像 学资料、现场勘查资 料、 调查访问笔录、 鉴定文书等) 进行审查、 甄别的程序, 若需要利用上述材料所提供的 信息作为判断依据的, 则应在鉴定文书中注明。 送检材料在鉴定前应获得委托方的确认以 消除疑义, 送检材料的真伪需委托方负责审查的,
7、 应事先告知并确认。 鉴定机构应保留所 有相关记录。 对送检材料的审查包括: 数量、 状态、 保存情况等, 以及这些材料所反应的 信息。 4.5 分包 4.5.1 鉴定机构需将法医病理鉴定过程中毒物 分析工作进行分包时, 应优先选择已通过认 可的司法 鉴定/法庭 科 学鉴定机 构;需 对病 理 切片制作 工作进 行分 包 时,可选 择有 能力的 机构实施。鉴定人应对分包结果的适用性负责。 4.5.2 鉴定机构不得将 病理切片阅读诊断工作进行分包。 CNAS-CL28:2014 第 4 页 共 6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4.6 服务和 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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