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37-2012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病理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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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 年 09 月 13 日发布 2013 年 04 月 01 日实施 CNAS-CL37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病理学检 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Medical Laboratory Quality and Competence in the Field of Pathology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CL37:2012 第 1 页 共 8 页 2012 年 09 月 13 日发布 2013 年 04 月 01 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
2、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制定,是CNAS 根据 病理学检 查的特性而对CNAS-CL02 :2008医学实验 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 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与CNAS-CL02 :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L02 :2008中 章、 节条款号和名称, 对CNAS-CL02 :2008应 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为第一次发布。 CNAS-CL37:2012 第 2 页 共 8 页 2012 年 09 月 13 日发布 2013 年 04 月 01 日实施
3、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 病理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CNAS 对医学实验室病理学检查领域的认可要求。 病理学检查领域 包括细胞病理学和组织病理学检查。 病理学检查领域涉及的基因扩增检验应符合相关专业应用说明的要求。 注:“ 病理 学检 查” 是 病理 学专业 领域 的习 惯用 法, 在其它 专业 中, 使用“检验”,对 应 CNAS-CL02:2007中的定 义3.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 件。 病理科建设与
4、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31号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 CNAS-RL02 能力验证 规则 CNAS-CL 31 内部校准 要求 4 管理要求 4.1 组 织和 管理 4.1.1 病理学检查实验室 (以下简称“实验室” ) 设置应符合卫生部颁发的 病理科建 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的要求。 实验室为独立法人单位的, 应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实验室为非独立法人单位的, 其所属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的诊疗科目中应有医学实验室, 自获准执业之日起, 开展病 理学检查工作至少 2 年。 4.1.2 应建立提供服务项目的清单,包括针对不同人群如患者及其家属、医师、护士
5、或其他医学服务辅助人员的解释和咨询服务的内容, 以及实验室内承担不同解释和咨 询内容的工作人员的授权。 4.1.5 f) 病理技师只能 负责病理技术工作,不应出具病理检查报告。 h) 应至少有 1 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从事病理检查工作至少 5 年的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4.2 质量管 理体 系 4.2.2 管理体系文件中应有针对不同病理学检查项目,如常规检查、免疫组化等的内CNAS-CL37:2012 第 3 页 共 8 页 2012 年 09 月 13 日发布 2013 年 04 月 01 日实施 部质量控制程序,以及参加能力验证/ 室间质评的要求。 4.2.5 应建立设
6、备校准计划,明确应进行定期监控和校准的设备以及应校准的参数。 4.3 文件控 制 4.4 合 同的 评审 4.4.1 实验室应就其所提供的医学服务与临床医护人员共同进行评审,以确保满足临 床要求。 检查项目、 检查方法、 标本要求、 病理检查申请表、 病理报告书、 检 查周期、 非 预期结果和特殊病例(如国家规定必须上报的传染病) 、知情同意书等均应作为合同 评审的内容。 4.5 委 托实 验室 的检验 4.5.1 患者或临床医师自行请求的会诊不适用。 4.5.2 实验室应与委托实验室签订会诊协议。 4.5.4 应制定文件,规定会诊申请和应用委托实验室检查结果的要求。 4.6 外 部服 务和
7、供应 4.7 咨询服 务 4.8 投 诉的 处理 4.9 不 符合 的识 别和控制 4.10 纠正措 施 4.11 预防措 施 4.12 持续改 进 4.12.4 应设置明确的质量指标, 例如, 优片率 、 冷冻与石蜡切片诊断 的符合率等, 并 制定相应的持续改进计划。 4.13 质 量和 技术 记录 4.14 内部审 核 4.14.1 应明确需要重点审核的对医疗护理有关键意义的领域, 例如, 标本交接的流程、 冷冻切片的报告时间、投诉的处理等。 4.15 管理评 审 5 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4 实验室 负责人 应 当具有副 高以上 病理学 专业技术 职务任 职资格 ,从事临 床病
8、理 诊断工作至少 10 年。 认可的授权签字人应至少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从事申请认可授 权签字领域专业技术工作至少 3 年。 5.1.5 实验室 的人员 数 量宜根据 病理检 查数量 、医院床 位数量 及医院 的级别而 定。实 验室的人力资源应满足如下条件: CNAS-CL37:2012 第 4 页 共 8 页 2012 年 09 月 13 日发布 2013 年 04 月 01 日实施 (a) 设置合理的各级医师和技师的岗位比例,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要求和岗位职责; (b) 技术员与医师不应相互兼职, 也不应兼任非病理专业的工作, 如内窥镜检查、 外科等工作; (c) 聘用的辅助
9、人员应符合岗位要求; (d) 应明确工作人员各自的工作量。 实验室管理层应每年对人力资源情况进行评估。 5.1.11 应制定员工能力评审的内容和方法,每年评审员工的工作能力;对新进员工, 在最初 2 个月内应至少进行 2 次能力评审 (间隔为 30天) , 保存评审记录。 当职责变 更时, 或离岗6 个月以上再上岗时, 或政策、 程序、 技术有变更时, 应对员工进行再 培训和再评审。 没有通过评审的人员应经再培训和再评审, 合格后才可继续上岗, 并 记录。 5.1.12 出具病理检查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初级以上病理学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过病理诊断专业知识培训或专科进修
10、学习 13 年。快速 病理诊断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病理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并有 5 年以上病理诊断经 历。 5.1.13 应提供工作人员对患者隐私及结果保密的声明及签字。 5.2 设 施和 环境 条件 5.2.1 实验室 应设置 相 应的功能 区,至 少包括 标本接收 、取材 、制片 、免疫组 化、病 理诊断、病理档案、标本存放等。 5.2.2 应实施 安全风 险 评估,如 果设置 了不同 的控制区 域,应 制定针 对性的防 护措施 及合适的警告。 应制定相应的措施达到实验室安全的基本标准, 切片室与脱水封片室应有物理分 隔,所有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标本取材台和标本存放柜宜有适当的通风装置
11、。 应制定措施限制患者和无关来访者进入工作区。 5.3 实 验室 设备 5.3.2 强检设备按国家相关要求执行,例如,天平、移液器、温度计等。 应进行外部校准的设备, 例如免疫组化染色机、 切片机、 全自动脱水机、 切片机、 包埋机、冷冻台、捞片水浴槽等,可按制造商校准程序进行。 分析设备和辅助设备的内部校准应符合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 。 5.3.4 应提供 试剂和 耗 材检查、 接收或 拒收、 贮存和使 用的记 录。商 品试剂使用 记录 还应包括使用效期和启用日期。 自配试剂记录包括: 试剂名称或成分, 规格, 储存要 求,制备或复溶的日期,有效期,配制人。 5.3.5 应制定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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