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09:201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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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CNAS-CL09 检测和 校准 实验室 能力 认可准 则在 微生物 检测 领域 的应 用说 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Microbiological Testing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CL09:2013 第 1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4
2、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制定,是CNAS 根据微生物检测领 域的特性而对CNAS-CL01:2006 检测和校准实 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所 作的进一步说明, 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与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 本文件章、 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L01:2006中章、 节的 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对CNAS-CL01:2006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代替:CNAS-CL09:2006。 相对于CNAS-CL09:2006,本文件除编辑性
3、修订外,主要内容变化为: 增加4.1.2,对动物试验机构的要求; 增加4.1.5 g),对生物安全责任人和生物安全监督员的要求; 增加4.1.5 h),对技术管理者的要求; 增加4.2.6,对生物安全责任人作业和职责的要求; 增加4.3.2 .2 a),基于生物安全考虑文件控制的要求; 增加4.3.2.2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微生物检测方法查新的要求; 增加4.5.1,明确分包项目不予认可; 增加4.6采购要求; 把培养基质量控制程 序分开为培养基验收程序和自制培养 基质量控制程序; 增加4.7.1 a),客户观察为其开展检测的要求; 增加4.7.1 b),检出致病菌时及时向客户反馈结果的要
4、求; 增加4.9.1 b),生物安全事故严重性评价的要求; 增加4.13,基于生物安全考虑记录控制的要求; 增加4.15.1,管理评审要考虑生物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修改5.2,增加对关键检测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的要求; 修改5.3 ,增加生物实验室标识、生物安全柜和有效隔离等要求;增加了原 5.5.4 无菌工器具灭菌和标识的内容。 增加5.4,方法确认/证实和测量不确定的要求; CNAS-CL09:2013 第 2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修改5.5,增加部分要求; 修改5.6,增加部分要求; 增加5.7,对抽样的要求
5、; 修改5.8,对样品标识系统的要求; 修改5.9,增加部分要求; 增加5.10,对结果报告的要求; 增加6 参考资料。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CL09:2006。 CNAS-CL09:2013 第 3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 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及其 相关产品、化妆品、环 境样品、玩具、医药、 纺织品、卫 生用品、消毒产品等微 生物检测领域实验室的 认可活动。微生物检测 领域包括对样品 中微生物进行的定性分 析或定量检测。微生物
6、 专业中涉及的病毒检验 、基因扩增检验 等应符合相关专业的要求。 2 引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1.2 开展动物试验的机构, 应当取得省级以 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 实验动物 使 用许可证。 涉及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符合相应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和规定等。 4.1.3 在本实验室固定 设施以外场所, 如在临时实验室、 移动实验室、 抽样现场或野外 现场进行检测和抽取样 品,都必须在适当的技 术控制和有效监督下进 行。需要时,可 在提供检测结果的上述场所设授权签字人,且应保留其所有相应活动的记录。 4.1.5 g )实验室应设置生物安全责任人和生物安全监督员,负责
7、生物安全。 4.1.5 h) 实验 室技术 管 理者中应 至少 包括一 名 在申请认 可或 已获认 可 的微生物 检测范 围内具有微生物专业或 与微生物密切相关的本 科以上学历和三 年以上 微生物检测的工 作经历的成员;负责指导或培训检验人员常规微生物实验。 4.2 管理体系 4.2.1 实验室应制定生 物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生物安全。 4.2.6 质量手册中应规 定生物安全责任人的作用和职责。 4.3 文件控制 4.3.2.2 a) 适用时,文件控制程序应包括基于生物安全考虑的现场文件的管理。 CNAS-CL09:2013 第 4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
8、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4.3.2.2 b) 适用时, 至少每两个月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对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微生物检测方法进行方法查新。 4.4 要求、标书和合同 的评审 4.5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4.5.1 实验室可以把一个检测项目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分包, 但如果该分包内容是该项目 不可分割的部分,即实验室不具备该检测项目的完整技术能力,则该项目不予认可。 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6.1 a) 实验 室应建 立 和保持有 效的 适合试 验 范围的培 养基 (试剂 )验收程 序。 该程 序包括对即用型培养基 、商品化脱水合成培养 基(包括完全培养基和 需添加补充物
9、的 基础培养基)进行评估的方式和储存的规定、拒收的标准等。 4.6.1 b) 对实 验室自 制 的培养基 即实 验室制 备 各别成分 培养 基,实验室 应 有培 养基质 量控制程序。 该程序包 括培养基的性能测试、 实验室内部的配制规范 等,以监控基础 材料的质量,目的是保 证培养基验收合格,确 保不同时期制备的培养 基性能的一致性 和符合检测的要求。 4.6.2 对于关键培养基和试剂,要求进行技术性验收,可参考 ISO/TS 11133 或 SN/T1538 培养基制 备指南 。当有足够数据证明其可信性时,验收的技术性指标可 以减少。实验室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培养基和试剂。 实验室应有关键培
10、养基(试剂)的批号、入库日期、开启日期等的记录。 4.6.2 a) 针对 即用型 培 养基、商 品化 脱水合 成 培养基, 对每 批培养 基 除用标准 菌株进 行测试验收, 适用时, 用人工污染实际样品进行检测, 以更好地验证培养基的适用性; 含有指示剂或选择剂的培养基,应使用能证明其指示或选择作用的菌株进行试验。 4.6.2 b) 针对 自制的 培 养基除有 性能 测试记录外 , 要求 各种 自制培 养 基(试剂 )的准 备细节都要有记录,内容可包括: 培养基名称; 培养基表观特性; 配制日期和 配制人员的标识; 培养基/ 溶液 的类型、体积; 分装的体积(作为稀释液或其他原因要对体积进行控
11、制) ; 灭菌后体积 (作为稀释液或其他原因要对体积进行控制) ; CNAS-CL09:2013 第 5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成分名称、 每个成分物质的含量、制造商、批号; pH (最初和 最终)值; 灭菌措施,包括 方式、设备、时间和温度等。 4.6.3 c) 应有在培养基的配制过程中避免接触性和吸入性危害的措施。 4.6.4 实验室应保留生产厂商提供的培养基质量测试报告。 要求厂商在培养基任何配方 的改变时应及时告知实验室。 4.7 服务客户 4.7.1 a) 在 客 户或其 代 表合理进 入实 验室的 相 关区
12、域观 察为其 开展 的检 测 时, 实验室 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 定,确保对检测环境和 检测结果没有造成影响 ,并 确保观察人 员的安全。 4.7.1 b) 适用 时,当样品 中 检出 致病 菌(包 括 客户要求 以外 的致病 菌 )时 应及 时通知 客户,必要时上报相关的主管部门。 4.8 投诉 4.9 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 4.9.1 实验室应有生物 安全事故(包括生物危险物质溢洒)的处理程序。 4.9.1 b) 生物 安全事 故 要立即进 行处 置,并 评 价是否对 人员 、环境 、 设施和 客户 等造 成危害,是否对检测结果和客户造成影响。 4.10 改进 4.11 纠正措施
13、 4.12 预防措施 4.13 记录的控制 4.13.1.3 适用时,记录 控制程序应包括基于生物安全考虑的质量/ 技术记录的管理。 4.14 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应涵盖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内容。 4.15 管理评审 4.15.1 评审应考虑到 生物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5 技术要求 5.1 总则 5.2 人员 CNAS-CL09:2013 第 6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5.2.1 a )实验室选用检测人员时,应考虑有 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 能执行某些涉及到 辨色的试验。 5.2.1 b )实验室从事微生物检测的关键检测
14、 人员应至少具有微生物 或相关专业专科以 上的学历, 或者具有 10 年以上微生物检测工作经历。 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 以上学历,并具有 3 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相关专 业专科以上的学历和至少 10 年的微生物相关 领域检测工作经历。 5.2.1 c )实验室可 通 过内部质量 控制、 能力 验证或使用 实验室 间比 对等方式评 估检测 人员的能力和确认其资 格。新上岗人员以及间 隔一 定 时间重新上岗的 人员需要重新评 估。 5.2.1 d ) 如实验室使用 的高压蒸汽灭菌器不属于简单压力容器 (定义参见 TSG R0003 -2007简单压力容器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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