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I11-2007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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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NAS-CI1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the Field of Forensic Medicine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I11:2007第1页共4页2007年04月16日发布2007年04月30日实施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一引言法医学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检查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疾病及死亡的检验、检查活动。本
2、文件中法医学鉴定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及法医临床学鉴定。本文件是CNAS根据法医学鉴定的特性而对CNAS 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文件采用针对CNAS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本文件需与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 CI02: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二应用说明2定义鉴定人:司法鉴定行业的专业术语,指具有从事鉴定/检验工作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效于CNAS-CI01:2006、CNAS-CI02:2006中的检查员。复核人:指熟悉本鉴定检验领域方法、技术规范且
3、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法医学鉴定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委托方:指委托检查机构所进行检查的公、检、法、司等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效于CNAS-CI01:2006、CNAS-CI02:2006中的客户。3管理要求3.3检查机构应明确其从事检查活动的范围(法医临床学或/和法医病理学)。3.5法医学检查应在固定场所内进行,若在临时场所开展检查工作时,应遵守准则的相关要求。3.5a委托方提供的与委托检查有关的材料(如病史、影像学资料、案情、调查笔录、既往鉴定文书等)应在委托合同中注明。检查机构应明确检查人员安全进入检查现场的责任。关键客户(公、检、法等委托方)需进入尸体解
4、剖现场的应在委托合同中注明。4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CNAS-CI11:2007第2页共4页2007年04月16日发布2007年04月30日实施4.2鉴定人从事检查工作,必须在检查机构中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查机构中执业。4.2.1检查机构和鉴定人与被检查方存在利益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5保密性因法律规定所进行的强制性检查,检查结果只能报告委托方。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应对从检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6组织和管理6.6检查机构应保证其所聘请的兼职医学专家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验的要求。8人员8.1检查机构应有足够的固定鉴定人,这些鉴定人应具备从事法医学检查的专业技能,其中须有一名以上具有
5、法医学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必要时,检查机构可以聘请技术或行政辅助人员,对此类人员的管理应符合准则的要求。8.2法医学鉴定人应具有法医师以上职称并经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完成检查报告的第一鉴定人应有5年以上法医学专业鉴定工作经历,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鉴定人须参加CNAS组织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技术比对活动;或有法医学资深专家对其检查结果进行技术审核的评价记录。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检查证书批准的复核人应满足下列条件:(1)熟悉本检查领域鉴定/检验方法、技术规范;(2)具有本检查领域副主任法医师以上技术职称;(3)具有组织解决鉴定/检查活动中出现技术问题的能力。8.3检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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