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C71-2006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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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NAS CC71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 ISO/IEC 17024:2003)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Operating Certification of Person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CNAS-CC71: 2006 第 1 页 共 17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目 录 前言 . 2ISO/IEC 前言 . 3引言 . 41 范围 .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53 术语和定义 54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64.1 认证机构 64.2 组织结构 74.3 认证制度的开
2、发和保持 84.4 管理体系 84.5 分包 94.6 记录 94.7 保密 94.8 安全 105 对认证机构聘用或雇用的人员的要求 105.1 总则 105.2 对考核员的要求 106 认证过程 116.1 申请 116.2 评价 116.3 认证决定 116.4 监督 126.5 再认证 126.6 证书和徽标、标志的使用 12附录 A (资料性附录)人员认证制度的开发和保持 14参考文献 15CNAS-CC71: 2006 第 2 页 共 15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前 言 本认可准则等同采用 GB/T27024ISO/IEC 1
3、7024:2003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等同采用的 GB/T27024ISO/IEC 17024: 2003 与 CNAS 在 CC21、CC22 已等同采用的 GB/T270652004/ISO/IEC Guide 65: 1996 在某些词语的翻译上有所不同,前者将 “certification scheme”翻译为 “认证制度 ”,后者翻译为 “认证方案 ”;前者将 “certification system”翻译为 “认证体系 ”,后者翻译为 “认证制度 ”。 CNAS-CC71: 2006 第 3 页 共 15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
4、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ISO/IEC 前言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 ISO 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联合会。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由 ISO 技术委员会完成,各成员团体若对某技术委员会确立的项目感兴趣,均有权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与 ISO 保持联系的各国际组织(官方的或非官方的)也可参加有关工作。在电工技术标准化方面, ISO 与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国际标准遵照 ISO/IEC 导则第 2 部分( ISO/IEC Directives,Part2)的规则起草。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国际标准。 由技术委员会通过的国际标准草案提交各成
5、员团体表决,需取得至少 75%参加表决的成员团体的同意,才能作为国际标准正式发布。 本标准中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一些专利权问题,对此应引起注意。 ISO 不负责识别任何这样的专利权问题。 ISO/IEC 17024 由 ISO/CASCO 合格评定委员会制定。 ISO/IEC 17024 第一版以 EN 45013:1989 为基础。 CNAS-CC71: 2006 第 4 页 共 15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引 言 本标准旨在为人员认证机构建立和推广一个全球承认的基准。 人员认证是一种提供保证的方法, 它表明获得认证的人员满足认证制度的
6、要求。 采用对获得认证人员的能力进行评估、随后监督和定期复评这个全球承认的过程,可以使有关的认证制度获得信任。 然而,有必要区分两类不同情况,在一些情况下人员认证制度是恰当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其他的人员资格确认方式则更适宜。由于技术创新的不断加速和人员的更加专业化,开发新的人员认证制度可以弥补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差异,从而促进全球就业市场的发展。而对于与公共服务、官方或政府运作有关的职位,不同于认证的其他方法则可能依然是必要的。 与其他类型的合格评定机构(如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相比,人员认证机构的一项典型的职能是应用客观的能力准则和评分标准对人员实施考核。尽管在通常情况下,经人员认证机构精心策划和设
7、计的考核基本可以确保运作的公正性并降低利益冲突的风险, 而本标准则包括了相应的要求。 为了在国内和国际上易于被接受, 人员认证机构及其认证制度应该以本标准作为其获得承认的基础。只有用于开发和保持人员认证制度的体系是协调的,才能形成相互承认的环境并实现人员的全球交流。 本标准规定的要求确保了人员认证机构以协调 一致的、可比较的和可靠的方式进行运作。本标准中的要求对于人员认证机构只是通用性的,因此还应该根据更多的经证实的市场需求和期望(如专业改进)或特定的政府要求(如公共防护)进行补充。 CNAS-CC71: 2006 第 5 页 共 15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8、07 月 01 日实施合格评定 -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依据特定要求实施人员认证(包括人员认证制度的开发和保持)的机构的要求。 注:对人员能力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 进行验证的机构,有些国家称作 “认证机构 ”( certification bodies) ,有些国家称作 “注册机构 ”( registration bodies) ,也有的称作 “评估和注册机构 ”( assessment and registration bodies) 或 “认证、注册、许可机构 ”( certification/registration licensure bodies) ,还有的称
9、作 “注册者 ”( registrars) ;本标准使用 “认证机构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ISO/IEC Guide 2:1996,MOD) GB/T 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ISO 9000:2000,IDT) 3 术语
10、和定义 针对本标准的目的, GB/T 20000.1-2002和 GB/T 19000-2000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申诉( appeal) 申请人、 候选人或获得认证的人员对认证机构做出的与其认证资格有关的不利决定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 3.2 候选人( candidate) 满足规定的前提条件 ,准许进入认证过程的申请人 CNAS-CC71: 2006 第 6 页 共 15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3.3 认证过程( certification process) 认证机构用以确定人员满足规定能力要求的全
11、部活动,包括申请、评价、认证决定、监督和再认证,以及证书和徽标、标志的使用 3.4 认证制度( certification scheme) 针对可应用同样的特定标准、规则和程序的规定类别的人员的具体认证要求 3.5 认证体系( certification system) 依据认证制度、实施认证过程并以颁发(包括保持)能力证书为结果的一组程序和资源 3.6 能力( competence) 认证制度中确定的,经证实的应用知识和(或)技能的本领以及相关的经证实的个人素质 3.7 投诉( complaint) 为了对认证机构或其顾客的活动采取纠正措施,由组织或个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的(有别于申诉的)符合性
12、评定的请求 3.8 评价( evaluation) 为了作出认证决定,对人员满足认证制度要求的情况进行评估的过程 3.9 考核( examination) 评价的一部分,即采用一种或多种诸如书面的、口头的、实践的和观察的方法,对候选人的能力进行测量的机制 3.10 考核员( examiner) 具有相关技术资格和人员资格,有能力实施考核和(或)进行考核评分的人员 3.11 资格( qualification) 个人素质、教育、培训和(或)工作经验的证明 4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4.1 认证机构 4.1.1 认证机构的政策和程序以及对它们的管理应与实施认证所依据的准则相关,应对所有候选人保持公平和
13、公正,应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除本标准规定之外,认证机构不应利用程序对申请人和候选人的申请加以阻止或限制。 CNAS-CC71: 2006 第 7 页 共 15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4.1.2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的批准、保持、更新,认证范围的扩大、缩小及认证的暂停和撤销确定政策和程序。 4.1.3 认证机构应将其要求、评价和认证决定限定在与认证范围明确相关的事宜上。 4.2 组织结构 4.2.1 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能够在其能力、公正性和诚信度方面向其利益相关方提供信任。认证机构尤其: a) 应在与申请人、候选人和获得认证的人员(
14、包括他们的雇主和顾客)的关系方面保持独立和公正,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证规范运作; b) 应对其关于认证的批准、保持、更新,范围的扩大、缩小及认证的暂停和撤销的决定负责; c) 应确定对下列方面全面负责的管理者(集体或个人): 1) 在本标准、适用的能力标准和其他相关文件中确定的评价、认证和监督活动; 2) 关于人员认证的机构运作政策的制定; 3) 认证的决定; 4) 政策和程序的实施; 5) 认证机构的财务; 6) 对以机构名义承担规定活动的委员会或个人的授权; d) 应具有确定其为一个法律实体或一个法律实体的一部分的文件。 4.2.2 认证机构应具有一个用以维护公正性的文件化的组织结构,
15、其中包括保证认证机构运作公正性的规定。 对于那些与认证体系的内容和职能方面的政策和原则的制定有重要关联关系的相关方,该组织结构应使他们能够参与,而且没有任何特殊利益方占支配地位。 4.2.3 认证机构应指定一个认证制度委员会,负责开发和保持要开展的每类认证的认证制度。认证制度委员会应公平和公正地代表密切关注认证制度的各相关方的利益,而且没有任何特殊利益方占支配地位。如果由认证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开发认证制度,则该开发组织也应遵守同样的原则。 4.2.4 认证机构: a) 应具有认证体系运作所必需的并能承担相应责任的财力; b) 应具有区分人员认证和任何其他活动的政策和程序; c) 应保证其相关机
16、构的活动不会损害认证的保密性和公正性。 4.2.5 认证机构不应提供培训,也不应帮助他人准备这种服务,除非能证实其培训与人员的CNAS-CC71: 2006 第 8 页 共 15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评价和认证无关,以确保保密性和公正性不受到损害。 4.2.6 认证机构应确定政策和程序(如行为规范),用以解决申请人、候选人、获得认证的人员及他们的雇主以及其他各方关于认证过程和准则的申诉和投诉, 还应确定关于获得认证的人员表现的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应确保以非歧视性的方式独立地处理申诉和投诉。 4.2.7 认证机构应聘用或雇用足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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