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C190-2015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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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 03月 15日 Req 日 发布 能源 quirem 中C 源管理体 ents for Certi 国合格NAS-C体系认 Energy M fication 评定国C190 认证机 Manag Bodies 家认可委2 构要求 ement Sy 员会 015年 04月 求 ystem 01日 实施 CNAS-CC190:2015 第 1 页 共 21 页 2015 年 03月 15日 发布 2015年 04月 01日 实施 目 次 前言 2 引言 3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 4 4 能源管理体系审核特性 5 5 审核过程要求 5 5.1 总则 .
2、 5 5.2 确认认证范围 . 5 5.3 确定审核时间 . 5 5.4 多场所抽样 6 5.5 实施审核 6 5.6 审核报告 6 5.7 初次认证审核 . 6 5.8 监督审核 7 5.9 再认证审核 7 6 能力要求 . 7 6.1 总则 . 7 6.2 通用能力 7 6.3 技术能力 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能源管理体系审核时间 1 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多场所抽样 1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能源绩效的持续改进 . 20 参考文献 . 21 CNAS-CC190:2015 第 2 页 共 21 页 2015年 03月 15日 发布 2015年 04月 01日 实施 前 言 本文
3、件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ISO 50003:2014 能源管理体系 能源管理体系审核认 证机构要求。本文件是 CNAS 对从事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专用认可准则,并 与 CNAS-CC01:2011(idt ISO/IEC 17021:2011)共同构成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的认可准则。 考虑到我国认证认可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的行政要 求,我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的认证业务范围可以作为 ISO 50003: 2014 中的技术领域分类的细化。因此,CNAS 将采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的业务 范围作为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技术领域分类,具体详见 CNAS-SC190
4、:2015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为体现 CNAS 对 ISO 50003:2014 文件转换的完整性,本文件在翻译转换过程中保留了表 2 的技术领域分 类。 为了便于使用,本文件对 ISO 50003:2014 用“本文件”替代“本国际标准”; 对于本文件 5.3.1提到的基于已认证管理体系对能源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的缩减增加了 注释;对于本文件 6.2表 1中涉及的“静态因素”增加了注释;对于 6.3表 2技术领 域的替代情况增加了注释;对于附录 A 中的表 A.1 增加了年度综合能耗的国际单位 对我国常用单位换算的注释并对表中的能耗范围进行了换算。 本文件代替 CNAS-CC19:20
5、12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主要修订内 容包括: 本文件采用独立的文件框架,与 CNAS-CC01 文件共同构成能源管理体系 领域的认可要求; 修订了术语和定义; 明确了能源管理体系审核的特性; 修订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过程相关人员的能力要求; 修订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过程要求; 修订了多场所抽样要求; 修订了能源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的计算方法; 提供了能源绩效持续改进的示例。 在本文件中,“应”表示要求,“宜”表示建议。 CNAS-CC190:2015 第 3 页 共 21 页 2015年 03月 15日 发布 2015年 04月 01日 实施 引 言 本文件旨在与 CNAS-CC01:2011(
6、idt ISO/IEC 17021:2011)共同使用。 由于本文件是对 ISO 50003:2014 标准的等同转换, 该国际标准出版时, ISO/IEC 17021:2011 正在修订并将被 ISO/IEC 17021-1 代替。对于该标准而言,ISO/IEC 17021:2011 和 ISO/IEC 17021-1是等效的。ISO/IEC 17021-1 发布后,在该标准中 所有对 ISO/IEC 17021:2011 的引用将被认为是对 ISO/IEC 17021-1的引用。 因此,考虑到 ISO/IEC 17021-1发布后 CNAS 将对其进行等同转换,本文件目 前对 CNAS-C
7、C01:2011的引用未来将被认为是对 ISO/IEC 17021-1等同转换后的文 件的引用。 除了 CNAS-CC01: 2011(idt ISO/IEC 17021:2011)的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反 映能源管理体系(EnMS)特定技术领域的要求, 以确保审核和认证的有效性。 特别是, 本文件对审核策划过程、初次认证审核、实施现场审核、审核员能力、能源管理体系 审核时间和多场所抽样提出了必要的附加要求。 第 4 章描述了能源管理体系审核的特性,第 5 章描述了能源管理体系审核过程 要求,第 6 章描述了参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过程的人员能力要求。附录 A、B 和 C 提供附加信息作为对 CNA
8、S-CC01:2011(idt ISO/IEC 17021:2011)的补充。本文件 用于以认证为目的的能源管理体系审核, 而不是用于为了建立有关能源消耗和能源使 用的系统性分析为目的的能源审计(能源审计的有关内容见 ISO 50002)。 CNAS-CC190:2015 第 4 页 共 21 页 2015年 03月 15日 发布 2015年 04月 01日 实施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能源管理体系(EnMS)审核与认证机构的能力要求,以及提供服 务过程中的一致性和公正性要求。为确保能源管理体系审核的有效性,本文件规定的 内容涉及审核过程、参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过程的人
9、员能力要求、审核时间和多场所 抽样。 本文件旨在与 CNAS-CC01: 2011(idt ISO/IEC 17021:2011)共同使用。 CNAS- CC01: 2011的要求也适用于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规范性引用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CNAS-CC01:201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dt ISO/IEC 17021:2011) GB/T 23331-2012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idt ISO 50001:2011) 注:ISO/IEC
10、17021:2011将被ISO/IEC 17021-1代替。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331-2012 和 CNAS-CC01: 2011 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审核证据 audit evidence 与审核准则有关并能够证实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 注:审核证据可以是定性的或定量的。 3.2 中心办公室 central office 对能源管理体系活动进行全部或部分策划、控制或管理的地点、或多场所组织的 地方办公室或分支(场所)组成的网络。 注:中心办公室不一定是总部或一个单一地点。 3.3 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 EnMS effective
11、 personnel 为满足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 注1: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对在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内建立、实施或保 持能源绩效改进的要求有贡献。 注2: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影响能源绩效或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可包括承 包商。 CNAS-CC190:2015 第 5 页 共 21 页 2015年 03月 15日 发布 2015年 04月 01日 实施 注3:附录A包含有关“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更多信息。 3.4 能源管理体系改进 EnMS improvement 在管理体系有效性方面的改进。 3.5 能源绩效改进 energy performance improveme
12、nt 能源效率、能源使用或能源消耗与能源基准比较得到的可测量结果的改进。 注:补充信息见附录C。 3.6 严重不符合 major nonconformity 影响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能力的不符合。 注:严重不符合的情况如下: 审核证据表明未实现能源绩效改进; 严重质疑实施了有效的过程控制; 存在一定数量的针对相同要求或问题的一般不符合,表明体系出现系统性失 效,由此构成严重不符合。 3.7 场所 site 其能源种类、能源使用及能源绩效在组织控制下的具有边界的地点。 4 能源管理体系审核特性 能源管理体系使组织遵循系统化方法实现能源绩效(包括能源效率、能源使用和 能源消耗)的持续改进。本文件在
13、 CNAS-CC01:2011 基础上提出了补充要求,以便 认证机构对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认证审核。 5 审核过程要求 5.1 总则 CNAS-CC01:2011和本文件确定的全部要求都应适用于能源管理体系审核过程。 5.2 确认认证范围 组织应界定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 认证机构应在每次审核中确认其界定的 范围和边界的适宜性。 认证范围应界定能源管理体系的边界,包括与能源管理体系相关的活动、设施、 过程和决策。该范围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多场所组织、或组织的某一个场所、或一个场 所的一部分或几部分,例如建筑物、设施或过程。在界定边界时,组织不应排除能源 种类。 5.3 确定审核时间 5.3.
14、1 审核时间 在确定审核时间时,认证机构应考虑下列因素: a) 能源种类; CNAS-CC190:2015 第 6 页 共 21 页 2015年 03月 15日 发布 2015年 04月 01日 实施 b) 主要能源使用(SEUs) ; c) 能源消耗; d) 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数量。 审核时间包括在组织现场审核的时间,以及审核策划、文件评审和审核报告的时 间。确定审核时间应使用附录 A 提供的审核时间用表。附录 A 也给出了审核时间的 计算方法。在依据实际过程和组织架构对审核时间进行缩减时,认证机构应提供这样 决定的理由并确保其予以记录。 如果组织已经将能源管理体系与其他已认证的管理体系
15、整合, 则审核时间可以缩 减。因其他已认证的管理体系而对审核时间进行的调整,其缩减量不应超过 20%。 注:此处人日数的缩减仅适用于一体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审核人日是基于一天 8小时工作时间来确定的,可以依据地方、区域或国家的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调整。 5.3.2 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 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数量和复杂程度准则(见附录 A 的定义)是计算审核 时间的依据。认证机构应规定并有形成文件的过程,用于为认证范围内及审核方案中 的每次审核确定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数量。 该过程应确保所有为满足能源管理体 系要求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均被包括在内。 当法规要求识别出参与运行和维护能源管 理体
16、系活动的人员时,这些人员应作为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一部分。 5.4 多场所抽样 多场所认证可以采用抽样的方式,并应遵守附录 B中规定的多场所抽样要求。 5.5 实施审核 在实施现场审核时, 审核员应收集和验证与能源绩效相关的审核证据, 至少包括: 能源策划(所有部分) ; 运行控制; 监视、测量和分析。 当审核员判定不符合时, 可能会用到能源管理体系严重不符合 (见 3.6) 的定义。 5.6 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应包括: a) 所审核的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 b) 对能源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成果和能源绩效改进成果的陈述,以及支持这些陈 述的审核证据。 5.7 初次认证审核 5.7.1 第一阶
17、段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应包括: a) 确认拟认证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 b) 对已识别的范围和边界,评审组织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的图表或文字说CNAS-CC190:2015 第 7 页 共 21 页 2015年 03月 15日 发布 2015年 04月 01日 实施 明; c) 确认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数量、能源种类、主要能源使用和年度综合能 耗,以确定审核时间; d) 评审能源策划过程形成的文件化结果; e) 评审经识别的能源绩效改进机会的清单,以及相关的目标、指标以及实施方 案。 5.7.2 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期间,认证机构应收集必要的审核证据,以便在作出认证决定之前 确定组
18、织的能源绩效改进是否已得到证实。 对能源绩效改进的确认是授予初次认证的 条件。附录 C给出了组织如何证实其能源绩效改进的示例。 5.8 监督审核 监督审核期间,认证机构应评审必要的审核证据,以确定能源绩效的持续改进是 否已得到证实。 5.9 再认证审核 再认证审核期间,认证机构应评审必要的审核证据,在作出再认证决定之前确定 能源绩效的持续改进是否已得到证实。再认证审核也应考虑到设施、设备、系统或过 程发生的重大变化。对能源绩效持续改进的确认是授予再认证的条件。 注:能源绩效改进可能受到设施、设备、系统或过程变化、业务变化、或其他条 件(导致能源基准的变更或产生变更需求)的影响。 6 能力要求
19、6.1 总则 本文件 6.2和 6.3 规定了审核员和参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人员的能力要求。 6.2 通用能力 参与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活动的所有人员应具备一定水平的能力,包括在 CNAS-CC01:2011 中描述的通用能力,以及在本文件表 1 中描述的能源管理体系通 用知识。表 1中 X 表示认证机构应确定相应的准则。 CNAS-CC190:2015 第 8 页 共 21 页 2015年 03月 15日 发布 2015年 04月 01日 实施 表1 能源管理体系通用知识要求 知识 认证职能 实施申请评审以确定所需 的审核组能力、选择审核组 成员并确定审核时间 复核审核报 告并做出认 证
20、决定 审核 能源管理体系原则 X X X 能源专业术语 X X X 基本能量原理 X X X 能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X X X 能源绩效参数、能源基准、相关 变量和静态因素 X X 能源绩效评价和相关统计学基 础知识 X X 通用能源系统 如:蒸汽系统、制冷系统、动力 系统、过程加热等 X X 能源绩效改进措施(EPIA) X X 能源绩效改进技术 X X 通用的测量和验证方法(M&V) X X 能源数据的监视、测量和分析 X X 注:静态因素是指识别出的影响能源绩效但是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因素。 例1:设施尺寸、安装设备的设计、每周生产班次数量、人员数量或类型(如 办公室职员)、产品范围
21、; 例2:静态因素的变化可能是在生产过程中原料的变化,如:从铝到塑料。 (参见ISO 50006:2014中3.17) 6.3 技术能力 除了表 1中规定的通用能力要求, 认证机构应规定表 2中技术领域的能力准则。 当组织不适用表 2中所列的任意一个技术领域时, 认证机构应定义其技术领域和能力 准则。 如果认证机构决定有必要对技术领域进行细分, 则应提供补充的能源使用准则。 注: 考虑到我国认证认可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的行政 要求,经比照ISO 50003:2014中的技术领域分类和我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规则中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分析认为,我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中的认
22、证业务范围可以作为ISO50003:2014中的技术领域分类的细化, 因此, CNAS将采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的业务范围作为能源管理体系认 证的技术领域分类,具体详见CNAS-SC190:2015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认可方案的附录A。 CNAS-CC190:2015 第 9 页 共 21 页 2015年 03月 15日 发布 2015年 04月 01日 实施 表2 技术领域 技术领域 描述 示例 典型能源使用 工业-轻至 中型 本类中设施用于生产 消费中间品或最终产 品 服装 消费电子产品 家电, 家具 塑料 装配 专用化学品 食品加工 水和废水处理 典型能源使用: 过程加热(电、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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