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C11-2016 多场所组织的审核与认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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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年 07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3 月 31 日 实施 CNAS-CC11 多场所组织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 The Audit and Certification of a Management System operated by a Multi-Site Organization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C11:2016 第 1 页 共 17 页 2016 年 07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3 月 31 日 实施 前 言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作为国际认可论坛( IAF)成员,等同采用 IAF 发布的强制性文件 IA
2、F MD1强制性文件 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 和 IAF MD19 强制性文件 多场所组织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不能应用场所抽样的情况) 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旨在确保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等同采用 ISO/IEC 17021-1)实施的一致性,并和 CNAS-CC01 共同作为 CNAS 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 本文件中,用术语 “ 应 ” 表示相应的 CNAS-CC11 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映了 CNAS-CC01 的要求。术语 “ 宜 ” 表示 CNAS-CC11 相应的条款提供了满足CNAS-CC01 相应要求的公认方法;如果认证机构采用与 CNAS-CC
3、11 等效的方式来满 足 CNAS-CC01 的要求,需要向 CNAS 证实该方式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 本文件分两部分: 第 1 部分 :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 第 2 部分:多场所组织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不能应用场所抽样的情况) 其中,第 1 部分 等同采用 IAF MD1:2007, 第 2 部分等同采用 IAF MD19:2016。 为便于使用,本文件在等同采用 IAF MD 文件内容同时做了如下调整: 在第 1 部分 和 第 2 部分中,将 “ 本文件 ” 改为 “ 本部分文件 ” ; 在第 1 部分 文首 的 说明中增加:本 部分 文件基于原 CNAS-CC42:2006 应用指南附
4、件 2; 在第 1 部分 的 3.1.5 条增加对职业健康安全领域说明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危险源的变化和关联影响 ” ; 在第 1 部分 的 5.1.4 和 5.2.6 条增加对职业健康安全领域说明 “ 对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考虑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危险源的变化及其关联影响的程度 ” ; 在 第 2 部分修正 IAF MD19 条款编号,(删除 IAF MD19 中 4.1.1、 4.4.1、5.1、 6.1 等条款编号); 在 第 2 部分的 2.2、 2.3 条补充注明 对应 标准 中的 条款 编 号。 考虑到 IAF 正在对 IAF MD1:2007 修订, 在 IAF 完
5、成修订 工作之 前现有 IAF CNAS-CC11:2016 第 2 页 共 17 页 2016 年 07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3 月 31 日 实施 MD1:2007 仍然有效 , 故本文件第 1 部分 没有对 IAF MD1:2007 的技术内容进行修改。在 应用本文件过程中如下 几 类情况请予以 注意 : 在本文件第 1 部分 中引用的标准或技术文件请对照采用最新版文件内容,如: 第 1 部分 中引用 CNAS-CC01:2007 的 9.1.5 条对应目前CNAS-CC01:2015 的 9.1.5 条,引用 CNAS-CC01:2007 的 9.1.15( b)条对应
6、目前 CNAS-CC01:2015 的 9.5.2( b) ; 本文件第 2部分引用 CNAS-CC01的内容,即指 CNAS-CC01:2015的内容; 本文件第 1 部分 和 第 2 部分相应术语 或 概念存在差异的,请采用本文件 第 2部分给出的 定义 或解释 ,如: 组织、 多场所组织等 。 本文件 第 1 部分 代替了 CNAS-CC11:2010。 CNAS-CC11:2016 第 3 页 共 17 页 2016 年 07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3 月 31 日 实施 目 次 前 言 . 1 目 次 . 3 第 1 部分 : 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 0 概述 . 4 1
7、 定义 . 5 2 应用 . 5 3 拟抽样组织应满足的条件 . 6 4 认证机构应满足的条件 . 7 5 抽样 . 9 第 2 部分: 多场所组织 的 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不能应用场所抽样的情况) 0 引言 . 13 1 范围 . 13 2 定义 . 13 3 所建议方法的基本原理 . 14 4 审核与认证的方法 . 15 5 审核时间的计算 . 17 6 认证文件 . 17 CNAS-CC11:2016 第 4 页 共 17 页 2016 年 07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3 月 31 日 实施 第 1部分 : 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 本 部分 文件基于原 CNAS-CC12:2
8、006 应用指南附件 3、 原 CNAS-CC32:2007 应用指南条款 G.5.3.5 G.5.3.13 和 CNAS-CC42:2006 应用指南附件 2 提供的指南制定。本 部分 文件是强 制性的,旨在确保CNAS-CC01: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条款 9.1.5 执行的一致性。本 部分 文件没有 取代 CNAS-CC01:2007 的任何要求, CNAS-CC01:2007 的所有条款均适用 。本部分 文件不 仅适用 于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 ,也可 适 用于其他管理体系 认证 。但是,相关标准(例如 ISO/IEC 27006, ISO/TS 22003)可能 对多
9、场所认证提出具体要求,也可能 不允许使用抽样 。 0 概述 0.1 本 部分 文件 适用于对具有一个以上场所的组织的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适用时), 目的是 确保 审核 为 管理体系覆盖的 所有 场所 均 符合相关标准 提供充分的信心 ,并确保审核在经济性和有效性方面 均切实可行 。 0.2 通常,认证的初次审核及后续的监督和再认证审核宜在组织认证范围内的每个场所进行。然而, 如果 组织在不同的场所以相似的方式进行 认证覆盖的活动,并且这些活动都处于组织的授权和控制下,那么认证机构可以采用适当的程序在初次审核及后续的监督和再认证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 本部分文件 说明了 已认可的认证 机构
10、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进行 这种抽样 ,包括 抽样比例和审核时间的计算 。 0.3 如果多场所组织 的 不同 场所 (或 一组 场所与另一组场所 ) 的过程或活动 存在 根本 不同 , 那么即使这些场所可能是在同一个管理体系下, 对这类组织的审核 也 不适用本部分文件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证机构拟减少通常的 对每个场所的 完整审核 ,应针对每个拟减少审核的场所确定是否有减少审核的正当理由。 0.4 本部分文件 适用于在多场所组织审核和认证中 采用抽样方法 的已认可的认证机构。 但是,如果 已认可的认证机构 能够提出正当的理由,可以 例外地 偏离 本部分文件 。这些理由应 经过认可机构审查,并应
11、证实 偏离 本部分文件 的做法 能够为 管理体系在其覆盖的所有场所 的符合性提供相同程度 的信心。 CNAS-CC11:2016 第 5 页 共 17 页 2016 年 07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3 月 31 日 实施 0.5 如果认证机构拟对申请组织进行基于抽样的认证,则应做出安排,以便在审核开始 前 向组织解释 本部分文件 的应用。 1 定义 1.1 组织 组织指 接受 管理体系 审核和认证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组织。 1.2 场所 场所是指组织 实施 活动或 提供 服务的 常设 地点。 1.3 临时场所 临时场所是组织为在有限的时期内进行特定工作或服务而设立的,且不会成为 常设
12、 场所 的场所( 例如施工现场)。 1.4 新增 场所 在认证范围内的场所外增加的场所或一组场所。 1.5 多场所组织 多场所组织是指组织有一个确定的中心职能机构(以下 称作中心办公室,但不一定是组织的总部)来策划、控制或管理某些活动,并且有一个由 地方 办公室或分支(即场所)组成的网络来 实施 (或部分 实施 ) 这些活动。 2 应用 2.1 场所 2.1.1 场所可以包括 在其上进行由 组织 在特定地点 控制的活动的 所有 土 地 ,包括任何相连的或附属的 储存 原材料、副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废料 的 仓库,以及上述活动涉及的任何固定的或活动的设备或设施。如果法律有要求,场所的定义应
13、以国家或地方的相关 注册登记 制度的定义为准。 2.1.2 在无法确定 地点 时 (例如 服务 提供 组织可能会 有 这种情况), 认证的覆盖 范围宜考虑组织总部 的 活动以及服务的交付。 适用 时,认证机构可以决定仅在组织交付服务的地方进行认证审核。此时, 认证机构 应识别和审核所有与组织的中心办公室的接口。 2.2 临时 场所 CNAS-CC11:2016 第 6 页 共 17 页 2016 年 07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3 月 31 日 实施 2.2.1 认证机构可以通过抽样对组织管理体系覆盖的临时场所进行审核,以获得管理体系运 行 和有效性的证据。当认证机构和组织 协商
14、一致 时,多场所认证的范围 也 可以包括临时场所。如果认证范围包括临时场所,应注明该场所是临时的。 2.3 多场所组织 2.3.1 一个多场所组织可以包含一个以上的法律实体, 但 该组织的所有场所应与该组 织的中心办公室 具有法律或合同联系,并有共同的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由中心办公室建立,并由中心办公室对其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内部审核。这意味着中心办公室有权要求各场所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适用时,中心办公室和各场所的正式协议宜对此做出规定。 多场所组织的例子可能有: 以 特许 经营方式开展业务的 组织 有一个销售办事处网络的制造企业( 本部分文件 将适用于这些销售网络) 服务企业有多个场所,各场
15、所提供相似的服务 有多个分支的企业 3 拟 抽样组织 应满足的 条件 3.1.1 所有场所的过程应实质上属于同一类, 并按照相似的 方 法和程序 运 作 。 如果其中某些场所实施的过程与其他场所相似,但过程的数量少于其他场所,那么在 实施大多数 过程或关键过程的场所 要 接受完整审核 的前提下 , 可以 对 上述过程数量较少的场所 采用 多场所认证。 3.1.2 当组织通过位于不同地点但相互 关联 的过程开展业务时,如果满足 本部分文件 的所有其他 规定 ,也可以进行抽样。如果各个地点的过程虽不相似,但明显相互 关联 ,那么抽样计划应 至少包括 组织实施的每个过程 的 一个样本(例如, 组织在
16、一个地点生产电子元器件,在其他几个地点组装这些电子元器件)。 3.1.3 组织的管理体系应处于一个受 到集中控制和管理的计划之下,并接受集中的管理评审。 组织的内部审核方案应包括 所有相关 的 场所(包括中心 管理职能 ) ,并应在认证机构审核开始前按照内部审核方案对所有相关的场所进行了审核。 3.1.4 应证实组织的中心办 公室已按照审核所依据的相关管理体系标准建立了管理体系,且整个组织满足该标准的要求。 该证实 应 考虑 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 CNAS-CC11:2016 第 7 页 共 17 页 2016 年 07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3 月 31 日 实施 3.1.
17、5 组织宜证实其有权且有能力从所有场所(包括中心办公室)收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并进行分析,并宜证实其有权并有能力在必要时实施组织变更: 体系文件和体系变化; 管理评 审; 投诉; 纠正措施的评价; 内部审核策划和结果的评价; 环境管理体系中环境因素的变化和关联影响;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危险源的变化和关联影响; 不同的法律要求。 3.1.6 不是所有满足“多场所组织”定义的组织都可以被抽样。 3.1.7 不是所有的管理体系标准都适合进行多场所认证。例如, 如果标准要求 对存在差异的地方性因素进行审核,多场所抽样将是不适宜的。一些认证方案还有自己的具体 规定 ,例如汽车行业( TS
18、16949)和航空业( AS 9100)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方案,此时应优先遵守认证方案 本身 的要求 。 3.1.8 认证机构宜有 形成 文件的程序,以便在抽样将会影响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充分信心时,对抽样加以限制。认证机构宜从以下方面规定这种限制: 业务范围类别或活动(即根据对该类别或活动的风险或复杂程度的评价); 可以进行 多场所审核的场所的规模; 不同 场所 在 实施 管理体系 方面 的差异,例如 有的场所 经常需要 在 管理体系内 针对不同的活动或不同的合同或法规要求 进行策划 ; 处于组织的管理体系内,但不包括在认证范围内的临时场所的使用情况。 4 认证机构应满足的条件 4.0.1 认
19、证机构应在审核过程开始前,向组织提供 关于 本部分文件 及 相关管理体系标准 的应用 的 信息,而且在 任何规定未得到满足 时,不宜进行审核。 在开始审核过程前,认证机构宜告知组织,如果在初次审核中发现不符合,将不颁发证书。 4.1 合同评审 4.1.1 认证机构的程序宜确保初次合同评审确定拟认证管理体系所覆盖活动的复杂程度和规模,以及场所之间的不同,以作为确定抽样水平的依据。 CNAS-CC11:2016 第 8 页 共 17 页 2016 年 07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3 月 31 日 实施 4.1.2 认证机构应识别组织的中心职能机构,并与组织就认证活动的提供签订 在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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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AS CC11 2016 场所 组织 审核 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