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T 4216-2011 钢铁冶炼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非正式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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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Q/T 4216-2011 - -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选址与总体布局.2 6 主要职业性有害因素.3 7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4 8 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及防护设施效果检测.7 9 劳动防护用品.7 10 应急救援.8 11 职业健康监护.8 12 管理措施.8 13 管理效果评估.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钢铁冶炼企业作业人员接触的主要职业性有害因素 .1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钢铁冶炼企业除尘装置选用参考表 .1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钢铁冶炼企业常见职业禁忌和职业病 .14 参考文献.15 AQ/T
2、 4216-2011 - - II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为了预防和控 制钢铁冶炼企业职业危害,改善作业场所环境,规范和加强钢铁冶炼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 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起草规则依据 GB/T1.1。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 任。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标准委员会(TC288/SC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鞍钢劳动卫生研究所、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
3、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 (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秀君、林菡、孙玉欣、于冬雪、高恩革、赵高明、何志军、李 勇。 AQ/T 4216-2011 - - 1钢铁冶炼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冶炼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措施, 钢铁冶炼企业包括球 团、烧结、炼铁、炼钢等生产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冶炼工作场所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不含电离辐射)防护设计、 职业健 康管理、评价与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4、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5236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
5、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AQ/T 4216-2011 - - 2 球团 pelletizing 将细粒度的铁精矿配入少量球团粘结剂,造球和焙烧成球状炉料的过程。 3.2 烧结 si
6、ntering 将铁精矿或富矿粉配入一定量的固体燃料和熔剂,制成块状炉料的过程。 3.3 炼铁 iron-making 通过还原反应将铁矿石中的铁氧化物还原,同时将炉料中的其他元素也还原出来的过 程。 3.4 炼钢 steel-making 通过氧化还原反应,以氧气为主要氧化剂,将铁水中的杂质氧化分离,将其中的碳、硅、 锰、磷、硫等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过程。 3.5 职业性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或存在的、可直接危害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因素,按其性质分为物理 性危害因素、化学性危害因素和生物性危害因素。 4 总则 4.1 钢铁冶炼企业
7、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控 制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的不良影响,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障作业人员身体健康。 4.2 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 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限 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 除的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毒物、生产性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 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 GBZ2.1、GBZ2.2 的要求。 4.3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
8、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4.4 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同时引进与之配套的防护工艺、技术和设备。 5 选址与总体布局 5.1 选址 5.1.1 应符合GB50187、GBZ1的有关规定。 5.1.2 厂址选择应避开自然疫源地、地方病区域;对于因建设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开的, 应在设计阶段考虑采取疫情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5.1.3 应避免洪水、海潮、滑坡、地震的影响;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不符合要求时,应采 取相应措施,达到
9、要求后方可建厂。钢铁冶炼联合企业中的球团、烧结、炼铁、炼钢单元,AQ/T 4216-2011 - - 3 应避免对其它单元造成危害。 5.1.4 厂区边缘至居民区的距离应符合GB11660、GB11662及其它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5.2 总体布局 5.2.1 平面布置 5.2.1.1 应符合GB50187、GBZ1的有关规定。 5.2.1.2 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应明确,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 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 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 产区内。 5.2
10、.1.3 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噪声声级 高的车间与低的车间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 间分开,并在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置卫生防护绿化带。 5.2.1.4 烧结室、球团焙烧室、炼铁、炼钢的主厂房布置,尽可能与全年主导风向相垂直。 厂房开启式侧窗应设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迎风面的墙上,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低于 1m。 5.2.2 竖向布置 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 噪声和振动较强的设备应放置在 底层;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废水排放管道不得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 面下。若
11、需通过时,应进行严格密闭,并进行有效监控,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气逸散至室内。 6 主要职业性有害因素 6.1 原辅料储存运输 钢铁冶炼企业原料、辅料的储存、装卸、堆放、堆取料、混匀、搅拌、破碎、筛分、转 运过程中产生粉尘、噪声。产生粉尘的类别因原料、辅料种类的不同而有差别,如煤尘、矽 尘、萤石混合性粉尘、石灰石粉尘、其他粉尘等。锰铁合金和硅锰合金料仓打包、装料时产 生锰尘,除尘器清灰过程产生粉尘。 地处北方的企业冬季冻结煤需解冻时,燃料燃烧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氮、 二氧化氮等;风机转动产生噪声。 燃料气(一氧化碳、氧气、氢气、天然气等)的储存、使用、输送过程中可能会因管道、 接盘泄漏产生
12、相应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6.2 球团生产 精矿干燥加热时产生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高温等。煤粉制备、运输及喷煤过程 中产生煤尘、噪声;制煤加热炉产生高温、一氧化碳等。配料系统的皮带及给料机产生粉尘 和噪声;造球系统、布料系统产生噪声和粉尘;烧结及球团矿冷却过程产生高温、噪声、粉 尘、一氧化碳等;成品球团矿贮存与输出时产生粉尘和噪声。 6.3 烧结生产 燃料预筛分、破碎过程产生煤尘、噪声等;含铁原料在破碎、配料、混合、布料、铺底 过程中产生混合性粉尘、噪声等;物料焙烧过程、烧结机头点火器及煤气管道泄漏产生一氧 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噪声、高温等;烧结矿热破碎、环冷、一次筛分过
13、程存在粉尘、噪声、高温;烧结矿破碎、筛分、运输过程产生粉尘、噪声;破碎机、筛分机AQ/T 4216-2011 - - 4 等设备运行还产生振动。 6.4 炼铁生产 煤粉受料、皮带输煤、磨煤、制粉、煤粉喷吹、煤粉风机运行等原煤运输、煤粉制备 过程产生煤尘、噪声;含铁原料(烧结矿、球团矿或铁矿)、焦炭、返矿、返焦、高炉上料 等过程产生粉尘、噪声;高炉冶炼、出铁、热风炉系统及煤粉燃烧炉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 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噪声、高温等;高炉堵铁口、开口时产生多环芳烃、高温;高炉 煤气净化回收、余压发电装置产生一氧化碳、噪声等;振动给料机、振动筛产生噪声、振动; 倒流修风阀、冷风放风阀、均压放
14、散阀、热风炉助燃风机、高炉鼓风机、除尘风机、水泵等 产生噪声。 6.5 炼钢生产 炼钢用活性石灰、铁合金料等储存、受料、转运过程中产生粉尘、噪声;混铁炉、铁水 脱硫扒渣、兑铁、高位料仓、转炉炼钢、出钢、出渣、连铸大包浇注、中包加保护渣和后处 理过程产生粉尘、高温、噪声、一氧化碳等;连铸机浇铸过程中产生粉尘、高温、一氧化碳 等;火焰切割机切割时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铁水预处理产生粉 尘、高温;脱硫调温(LF 炉)、脱气脱碳(RH 炉)、脱气脱硫(VD炉)等钢水精炼过程 产生粉尘、高温、噪声、一氧化碳、低中频电磁辐射等;砌罐、钢包、中间包砌筑、修炉过 程产生粉尘;钢包整备过程
15、产生粉尘、高温等;烤罐过程产生高温、一氧化碳等;转炉煤气 回收过程产生一氧化碳;各种风机、水泵运转产生噪声。 6.6 公用工程 煤气混合加压站主要存在一氧化碳、 噪声; 空压站存在噪声; 给排水水泵运行产生噪声; 除盐水系统存在酸、碱、噪声等;污水处理系统存在酸、碱、硫化氢、氨、噪声;变电所存 在工频电场、噪声等。 6.7 维检修生产 维检修人员在对输送皮带进行粘接过程中可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等;在电焊、气 割过程中可接触到电焊烟尘、其他粉尘、一氧化碳、臭氧、一氧化氮、二氧化氮、锰及其无 机化合物、噪声、高温、紫外辐射等;在设备维修过程中可接触到建设项目各部分存在的职 业性有害因素。 6.8
16、 其它 冶炼辅料的石灰石生产、储存、运输中存在石灰石粉尘、噪声、高温、一氧化碳。 原料矿中含有微量铅、钒、锰等金属,在烧结、冶炼过程中产生相应职业危害。 钢铁冶炼企业作业人员接触的主要职业性有害因素参见附录 A。 7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7.1 防护设施设置 7.1.1 防尘 7.1.1.1 球团、烧结、炼铁原料场地面及堆取料机头应设喷水抑尘装置,地下设排水系统; 外围设挡风板或防风抑尘网。 7.1.1.2 翻车机、汽车受料槽应设在室内,并设除尘装置。操作室应采取良好密闭及隔声设 施。 AQ/T 4216-2011 - - 5 7.1.1.3 转运站、皮带通廊、矿槽顶层设置洒水栓,在工艺
17、允许情况下,采取喷雾加湿措施。 北方地区宜安装采暖设施防止结冻。皮带通廊内可设置有良好密闭及隔声的岗位小房。 7.1.1.4 皮带输送机宜密闭,其卸料点及头尾处应设局部密闭罩并设除尘装置。除尘器类型 优选专用于皮带输送的除尘装置。 7.1.1.5 矿槽应予密闭,并设置余压消除装置和除尘装置。各料槽顶部皮带小车的卸料口宜 采用胶带密封。 7.1.1.6 矿、焦槽运输系统、返矿系统及各转运站应设除尘装置。 7.1.1.7 煤粉制备系统的煤粉收集及尾气净化系统和两个中间罐泄压净化系统应安装袋式 除尘器。 7.1.1.8 球团配料、混合、膨润土料棚、链篦机、成品球团矿堆场及成品装车矿槽等产尘点, 在密
18、闭基础上设除尘装置。 7.1.1.9 烧结熔剂燃料仓库、破碎室、筛分室、配料室、转运站各产尘点,应设除尘装置。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应采用密闭方式输送。 7.1.1.10 烧结室、环冷机各产尘点应设除尘装置。 7.1.1.11高炉炉顶、出铁口、主铁沟、铁口换气、撇渣器、摆动流嘴、渣沟等处应设吸尘点 并设除尘装置。吸尘罩型式及罩口风速应能有效防止烟气外逸。 7.1.1.12 炼钢转炉、LF炉应设除尘装置。 7.1.1.13 连铸钢包作业、中间罐倾翻作业平台应设除尘装置。 7.1.1.14 铁合金、石灰料仓等物料输送跌落点应设除尘装置。 7.1.1.15 钢渣处理过程应采用喷水抑尘或机械除尘。 7.1
19、.1.16 排风罩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 GB/T16758 的相关要求。皮带头、尾及下料口等存在 物料落差处宜采用局部密闭罩。烧结机头、尾宜采用整体密闭罩。破碎机、筛分机宜采用整 体密闭。 7.1.1.17 通风管道应设置清灰孔,各除尘器出入口应设闸板阀及测试孔。 7.1.1.18 除尘装置卸、输灰宜采样机械输送或气力输送,卸、输灰过程不应产生二次污染。 7.1.1.19除尘装置应在生产系统启动之前启动,在生产系统停机之后停机。 钢铁冶炼企业主要生产设备除尘装置选用参见附录 B。 7.1.2 防毒 7.1.2.1 按照 GB 6222 的有关规定,设置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安装防护设施,并在醒目位置
20、 设警示标识。监测点的确定及报警值的设定应符合 GBZ/T223 要求。作业场所一氧化碳短时 间接触容许浓度为 30mg/m 3 。 7.1.2.2 球团煤气加热炉、 球团链篦机、 回转窑及烧结机点火器处应设置一氧化碳报警装置, 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通风换气。 7.1.2.3 其它化学有害因素应按照 GB50019、GBZ1要求,安装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化学有 害因素浓度符合 GBZ2.1要求。 7.1.2.4 炼铁炉顶、风口平台日常维护时,应佩戴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并有煤气专业防 护人员监护。 7.1.2.5 炮泥配料应采用不含有煤焦油沥青挥发物的原料。 AQ/T 4216-2011
21、- - 6 7.1.2.6 炼钢脱硫、扒渣、炉底出渣、混铁炉、转炉炉前、炉前操作室、RH 炉、处理罐区、 连铸机、烤罐、中间包、整备机、火焰切割、煤气回收站、煤气除尘风机房、煤气储罐等可 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应设置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并通风换气。 7.1.2.7 煤气加热炉、球团、烧结、高炉、炼钢等厂房门口或人员进入现场必经路段应按 GBZ/T 203 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告知卡。 7.1.2.8 过剩煤气放散应点燃,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距离地面不小于 30 米,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气或氮气灭火措施。 7.1.2.9 厂房内有煤气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工艺装置的阀门、生产用
22、气管道、生产装置等设 施或厂房附近有煤气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放散源, 需要在厂房适当位置安装固定式有毒气 体检测报警装置。 7.1.2.10 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及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 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等燃烧器旁易产生煤气泄漏区域和加热站、风机 房等封闭、半封闭空间,应设一氧化碳报警装置。 7.1.2.11 有煤气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工作场所,应在不同位置设置两个疏散口。 7.1.2.12 凡开、闭时会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镜阀、扇形阀或敞开式插板阀等,不 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处。水封装置应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
23、 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所有煤气水封均应悬挂警示标识。 7.1.2.13 除盐水站等存在酸碱作业的场所应设喷淋洗眼装置;氨水罐附近应放接水口。 7.1.2.14 给水站加氯间、除盐水站酸碱间、空压机间、电气室电缆层应设机械通风,通风 换气次数不少于 12 次/时。 7.1.2.15 煤气加压站应设置一氧化碳报警装置。 7.1.2.16 煤气区检修作业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和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7.1.2.17 进入煤气设施内作业,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合格后方可进入,同时佩戴 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采取防护措施,有煤气专业防护人员监护。作业人员进入设施内部 工作时间间
24、隔不少于 2小时。 7.1.2.18 使用有毒物品的工作场所应按照 GB2893、 GBZ158 要求设置区域警示线、 警示标识、 中文警示说明以及必要的泄险区。 7.1.2.19 公用工程的污水处理间应采用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风。 7.1.2.20设备检修、维护中涉及地下管道、烟道、密闭地下室、槽车、罐类等密闭空 间作业时,应按照 GB 8958 的有关规定执行。清淤泥作业时应注意事先通风,防止硫化氢 中毒。 7.1.2.21 皮带粘结作业应采用无毒或低毒粘结剂,并保证工作场所的良好通风。 7.1.3 防噪声 7.1.3.1 对于链篦机、磨煤机、破碎机、筛分机、环冷机、空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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