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JG 37.1-2011 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 第1部分:中药处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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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ZJG ICS 11.120.10 C25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技 术 规 范 SZJG 37.1-2011 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 第 1 部分:中药处方 Specification of prescription and dispensing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art 1: Prescrip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2011-03 09 发布 2011 04 01 实 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SZJG 37.1-201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
2、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中药处方总体要求 . 2 5 处方内容及书写要求 . 2 6 中药处方权、调配资格与调剂资格的管理 . 3 7 贵重药品的处方管理 . 5 8 中药麻醉药品处方管理 . 5 9 医疗用毒性中药处方管理 . 5 10 协定处方管理 . 6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中药处方样式和书写示例 . 7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毒性中药管理品种范围及用量用法 . 9 SZJG 37.1-2011 II 前 言 SZJG 37-2011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 分为以下两 个部分: 第部分:中药处方 第 2 部分:中药调剂 本部分为 SZJG 37-2011
3、 的第 1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规则编写。 本部分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深圳市标 准技术研究院、 深圳市福田区中医院、 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江西中医学院 、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医院、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廖利平、 李顺民、 林晓生、 曾庆明、 冯军、 黎志文、 吴宗彬、张丽芬、易炳学、 刘志承、张尚斌、 曾长龙、肖文康、周哲、孙勇、张颖、苏巍
4、 、朱炎、梁奇、高玲玲、 陈晓蕾、陈梅玲、 刘新宇 、 李郑林 。 本部分为首次制定。 SZJG 37.1-2011 1 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 第 1 部分:中药处方 1 范围 本部分规范了中药处方的总体要求、内容和书写 要求 。同时,对中药处方 权、调配资格、调配资格管理; 贵重药品处方、 毒麻处方和 协定处方 的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本部分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市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
5、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2010年版 SZJG/T 38.1-2011 中药饮片与中药方剂编码规则 第 1部分 中药饮片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处方 prescription 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3.2 中药处方 prescripti
6、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由 符合资质的执业医师 在诊疗活 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中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中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 3.3 协定处方 cipher prescription 由医师、药师双方根据治疗需要协商确定并经医疗机构批准的本 医疗机构 常规处方,旨在用一组固SZJG 37.1-2011 2 定的药物处理某个常见的带共性的临床问题。 4 中药处方总体要求 4.1 处方权的取得 符合资质的执业医师 在执业地点
7、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4.2 处方的开具 符合资质的执业医师 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 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 症 、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4.3 处方的印制 处方标准由国家卫生 行政 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省级卫生 行政 和中医药主管部门 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处方用不同 颜色的纸张印刷:麻醉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 4.4 处方的时效性 为了保证临床用药的及时与有效,应该保证处方的时效性。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
8、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 4.5 处方的修改 处方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6 处方的保存和销毁 处方由调剂处方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 1 年,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3 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整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5 处方内容及书写要求 5.1 中药处方内容 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 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 明确的可
9、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 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 医师签名和 /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 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 /或加盖专用签章。 5.2 中药 饮片 处方书写要求 SZJG 37.1-2011 3 应当体现 辨 证论治、理法方药及其 “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名称应当按照 SZJG/T 38.1-2011 中的饮片名书写,该标准未收载的品种,使用中药大辞典或其他 权威书籍上记载的名称 ; 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 应当以克 (g)为单位 ,“
10、 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 (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 )、每剂分几次 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 (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 )等内容,例
11、如:“每日 1 剂,水煎 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3 中成药处方书写要求 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 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每张处方
12、不得超过 5 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 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 5.4 中药处方书写示例 中药饮片处方书写示例和中成药处方书写示例见附录 A。 6 中药处方权、调配资格与调剂资格的管理 6.1 处方权的管理 6.1.1 获得处方权的资格 凡 符合 执业 资质 要求 ,应在当地医疗主管 部门注册,并 被医疗机构聘用者, 具有该机构处方权资格。 6.1.2 处方权的获取 获得处方权资格的医师须经医务 (教 )科审核、院领导批准,才能获取处方权。 注: 在原单位获取了处方权的进修 (或试用 )医师,
13、必须经所在进修 (或试用 )科室科主任提议、医务 (教 )科审核、院领导批难方可获得进修 (或试用 )单位临时处方权。进修医生进修结束时其在该单位的处方权自行终止;试用医SZJG 37.1-2011 4 师试用期满如果调入,则按常规程序办理医师处方权获取手续。 6.1.3 留样备查 处方权和临时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式样和印模登记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医师不可擅自更改签名字样,需更改签名字样必 须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1.4 麻醉药品处方权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
14、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6.1.5 处方的修改 医师开写的处方,各项目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该在修改内容上划一道直线,修改前的内容应该仍清晰可见,并在修改处重新签署姓名与修改日期。 中 药学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医师处方,如遇缺药或处方错误等特殊情况需修改处方时,要退回医师修改签字后才能调配 。 6.1.6 处方权的取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6.2 处方调配资格的管理 6.2.1 处方调配 资格 取得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具有中药士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用人机构聘用者,具有该机构处方调配资格。
15、6.2.2 处方调配资格的获取 满足处方调配资质要求的 中 药学人员须经药剂科审核、院领导批推,才能获取处方调配资格。 注: 在原单位获取了处方调配资格的进修 (或试用 )中药学人员,必须经进修 (或试用 )单位药学部门审核、院领导批准方可获得临时处方调配资格。进修人员进修结束时其在该单位的调配资格自行终 止;试用人员试用期满如果调入,则按常规程序办理处方调配资格获取手续。 6.2.3 留样备查 中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留样备查。 6.3 处方调剂资格的管理 6.3.1 处方调剂 资格 取得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具有中药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用人机构聘用者,具有该机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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