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 1310-2013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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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60.30 Z 6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 13102013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ulp and paper industry 2013 - 01 - 21 发布 2013 - 04 - 01 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发布 DB35/ 13102013 I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水污染物 排放控制要求 . . 3 5 水污染物 监测要求 . . 6 6 实施
2、与监督 . . 7 DB35/ 1310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 3839-1983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编制。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
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奇、徐波、郑宝琛、蔡如钰、黄镜钊、张孝棋、白亮、赵扬、何玉燕、陈伟立。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35/ 13102013 1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排污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新改扩建的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0335.4-2004 涂布纸和纸板 涂布白板纸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 11914 水质
5、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023-2008 瓦楞芯(原)纸 GB/T 13024-2003 箱纸板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HJ 77.1 水质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83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
6、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QB/T 1457-2006 纸管原纸 QB/T 2250-2005 单面白纸板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DB35/ 13102013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制浆造纸企业 指以植物(木材、其他植物)或废纸等为原料生产纸浆,及(或)以纸浆为原料生产纸张、纸板等产品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浆造纸企业。 3.3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
7、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制浆造纸建设项目。 3.4 制浆企业 指单纯进行制浆生产的企业,以及纸浆产量大 于纸张产量,且销售纸浆量占总制浆量80%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 3.5 造纸企业 指单纯进行造纸生产的企业,以及自产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20%及以下的制浆造纸企业。 3.6 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指除制浆企业和造纸企业以外、同时进行制浆和造纸生产的制浆造纸企业。 3.7 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 指自产废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80%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 3.8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
8、炉和电站排水等)。 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DB35/ 13102013 3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纸浆、纸张(板)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0 特种纸 指金融、建材、电气电力、微电子、国防、通讯、食品、医疗等所需要的功能性用纸和提花纸板、钢纸纸板、纺筒纸板、制鞋纸板、滤芯纸板、绝缘纸板、高温绝热纸板等纸和纸板。 3.11 低档包装纸 指列入瓦楞芯(原)纸(GB/T 13023-2008)、箱纸板( GB/T 13024-2003)、单面白纸板( QB/T 2250-2005)、涂布白纸板(GB/T 10335.4-20 04)、纱管原纸(QB/T 1457-20
9、06)的C级(或称合 格品)及以下的纸和纸板。 3.12 迷信纸 礼佛、拜神、祈福、祭祀等宗教民俗方面使用的传统文化用纸。 3.13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 3.14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5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浓度及排水量应符合表 1、
10、表 2 规定。间接排放时, 废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前其浓度及排水量应符合表 1、 表 2 规定,排入其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间接排放要求执行 GB 3544 及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4.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水量执行GB 3544 规定。 DB35/ 13102013 4 4.3 自2014年1月1日起,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浓度及排水量应符合表 1、 表 2 规定。间接排放时, 废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前其浓度及排水量应符合表 1、 表 2 规定,排入其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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