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2354-2014 风力发电场生态保护及恢复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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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20 Z 05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 T 23542014 风力发电场生态保护及恢复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Wind Farm 2014 -7 -29发布 2014 -09 -29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DB21/T 23542014 1 目 次 前 言.2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宏观选址.4 5 总体要求.5 6 风力发电机组.6 7 输电线路.6 8 升压站.7 9 道路工程.7 1
2、0 集中生态建设区.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辽宁省风力发电场植被恢复推荐物种.9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生态调查方法 .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 不同功率风机噪声防护距离.12 DB21/ TXXXXXXXX 2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沈阳建筑大学、辽宁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起草人:朱京海、刘翠玲、熊英禹、王作鹏、田甜、赵曦、常艳君、苏雷、赵鹏雷、张帆、孙亚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21/T 23542014 3 风力发
3、电场生态保护及恢复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力发电工程选址总体要求及风力发电机组、输电线路、升压站、道路工程、集中生态建设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风电场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59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61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43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 5054
4、5 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T 16453.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HJ/T192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DL/T 5218 220kV55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DL/T 5383 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湿地 wetland 湿地系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域。 3.2 天然林区 natural forest area 依靠自然能力形成的森林,它有原始林和次生林之分,原始林是未经开发
5、利用,仍保持自然状态的DB21/ TXXXXXXXX 4 森林,次生林是经人为采伐和破坏后,天然恢复起来的森林。 3.3 生态恢复 ecological restoration 根据生态学原理,通过一定的生物、生态以及工程的技术与方法,改变和切断生态系统退化的主导因子或过程,调整、配置和优化系统内部及其与外界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流动过程及其时间秩序,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恢复到一定的原有的乃至更高的水平。 3.4 声敏感建筑 noise sensitivity buildings 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 3.5 防护距离 protection distincti
6、on 指风力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条件下,污染源产生处至环境敏感目标边界的最小距离。 3.6 风电场生态建设 wind farm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为了保持和改善风电场规划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现状,根据生态学原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所采取的措施或实施的工程。 4 宏观选址 4.1 禁止建设区 4.1.1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中的禁止开发区以及市级以上政府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区域中的禁止建设区。 4.1.2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 4.1.3 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
7、、辽宁省重要湿地。 4.1.4 海拔800m以上的山地。 4.1.5 天然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 4.1.6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4.1.7 基本农田。 4.2 限制建设区 DB21/T 23542014 5 4.2.1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市级以上政府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区域中的限制建设区。 4.2.2 鸟类重要迁移通道,未划入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鸟类重要栖息地。 4.2.3 海拔800m以下重要天然植被及珍稀野生动物繁殖、栖息、活动的低山丘陵地区。 4.2.4 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中的公路及铁路边界2km以内范围。 4.2.5
8、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区边界以外5km以内范围,县级以下城乡规划区边界以外2km以内范围。 4.2.6 沿海区域未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海岸线向陆一侧10km以内范围;沿海区域已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规划区域边界向陆一侧5km以内范围。 4.2.7 矿产资源压覆区。 5 总体要求 5.1 生态保护及恢复范围包括风电场场内道路临时占地、风机塔基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道路边坡、输电线路塔基、临时施工场地、升压站等区域。生态恢复应遵循以下原则:系统性原则、生态效益主导原则、因地制宜原则。 5.2 风力发电场的建设要注意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系统平衡。 5.3 生态恢复区域群落物种配置时: a)应保护生
9、物多样性,按照乡土性原则确立植物群落建群种,另外应有适当的伴生种。植被恢复推荐物种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b)应根据局部光照、水分、土壤等生境条件选择适宜植物。 c)风电场一般恢复区群落物种密度应不小于周围典型区群落物种密度,物种密度调查方法按附录B(规范性附录)的规定进行。 5.4 环境保护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6 风力发电机组 6.1 生态环境保护 6.1.1 防护距离 风力发电机组布置应满足噪声与光影防护距离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噪声与光影敏感建筑。噪声防护距离起点为风机轮毂中心,终点为敏感建筑最近点。不同功率风机噪声防护距离见附录C(规
10、范性附录)。 6.1.2 表土保存 风机机组基础清表、挖方时,将表层土与下层土分开,保留表土,集中堆放,保存场应进行覆盖,施工结束后表层土用于恢复植被。 DB21/ TXXXXXXXX 6 6.2 生态恢复设计 6.2.1 风机塔基永久占地区域 风机基础永久占地范围内,以塔基为中心,永久占地半径7m9m范围的外缘可种植矮小灌木,灌木采用非深根型植物;以塔基为中心,永久占地半径3m7m范围内,播撒草种,选择耐旱耐踩踏、低矮匍匐型草种(风机与箱式变压器之间埋电缆区域除外)。 6.2.2 风机塔基临时占地区域 风机基础临时占地范围内,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植被恢复: a)临时占地为农田的区域恢复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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