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 T 970-2016 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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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 A12 备案号: 49429-2016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15/T 970 2016 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2016 -03-15 发布 2016 -06-15 实 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 15/T 970 2016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3 5 物业服务费用 . 3 6 物业服务评价与监督 . 4 7 住宅一级物业服务 . 4 8 住宅二级物业服务 . 12 9 住宅三级物业服务 . 21
2、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物业服务工作人员文明服务规范用语 . 2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业主满意调查问卷 . 30 参考文献 . 31 DB 15/T 970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许怀云、贾双文、张鹤、岳志成、韩玉霞、籍凤英、董朝旺、苗润宇、赵文宗、 刘默、欧阳建辉 。 本标准于 2016年 3月首次发布。 DB 15/T 970 2016 1 居住物业管
3、理服务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内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术语和定义、房屋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 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清洁和绿化养护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 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 19210
4、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GB 50310 电梯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 GB50601-2010 防雷接地施工验收规范 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TSG 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4号 (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666号 (2016) 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 125号 (2004)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住房和城乡
5、建设部 建房 2010 165号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基字 1998 7号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0号 (200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检 2004 1428号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 2014 2732号 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内蒙古 自治区 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号 (2003)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8号 (2011)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 条例 内蒙古自治
6、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15 91号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建房 2013 685号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发改 费 2014 1029号 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 通知 DB 15/T 970 2016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物业 property 已经建 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3.2 居住物业 residential property 用于居住的房屋。 3.3 业主 owner 物业的所有权人。 3.4 物
7、业使用人 property user 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3.5 物业服务 property services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 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6 物业服务企业 property service enterprises 依法成立、具备专门资质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经 济实体。 3.7 共用部位 common parts 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业主
8、共同使用的部位,一般包括: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 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面、走廊墙等部位。房屋承重结构 是指房屋的基础、楼板、屋顶、梁、柱、承重墙体等。 3.8 共用设施设备 common facilities 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同使 用 的附属设施 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 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 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DB 15/T 970 2016 3 3.9 委托服务(特约 服务) the s
9、pecial property services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专业性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外 的各类单项服务。 3.10 物业服务费 property service fee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 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3.11 包干制 fixed-fee system 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 业服务计费方式。 3.12 酬金制 remuneration system 在预收
10、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 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4 总体要求 4.1 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符合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专业类的专 职管理和技 术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相应的岗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4.2 本标准将居住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 低等级,高一级等级要求包含低一级等级的相应要求。 4.3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11、时,应依据居住物业实际情况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等级,具体服务事项可依照 合同中约定的执行。 5 物业服务费用 5.1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分 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5.2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按照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 知(发改价格 20142755 号)、 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 2014 1029 号)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 行。 5.3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 手续费。 5.4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特约
12、服务费应按照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明码 标价规定(发改价检 20041428 号)实行明码标价。 DB 15/T 970 2016 4 5.5 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特约服务,委托服务的业主应另行支付特约服务费用,该服 务收费的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特约服务的业主双 方约定。 6 物业服务评价与监督 6.1 物业服务评价 6.1.1 物业服务质量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评价。 6.1.2 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承接的项目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物业服务质量评价。 6.1.3 物业服务企业可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价。 6.2 物业服务监督 6.2.1 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
13、监督,可采用直接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沟通 以及发放问卷的方式收集监督信息,问卷调查表可参照附录 B。 6.2.2 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接受物业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7 住宅一级物业服务 7.1 基本要求 7.1.1 服务机构 7.1.1.1 应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客户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至 少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智能化办公设 备以及接待台、饮水机等设备,应有专职人员负责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咨询、缴费、报修、受理投 诉等服务。 7.1.1.2 应在客户服务中心明显位置公示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复印件)、服务人员姓名、照 片、岗位信息、服务事项及标准、收费标准、 24 h 服
14、务电话等信息。 7.1.1.3 客户服务中心应有人员 24 h 提供值班。 7.1.1.4 服务区域内应配置楼宇专员,并公示楼宇专员的照片、姓名和服务电话。 7.1.2 工作人员 7.1.2.1 物业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岗位证书。 7.1.2.2 物业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统一工作标识,仪容仪表整洁。 7.1.2.3 物 业从业人员服务用语应简洁、文明,用词准确、恰当,语气亲切、诚恳。可参照附录 A。 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具有蒙语和外语(如英语)会话能力的工作人员。 7.1.2.4 物业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服务主动热情。 7.1.2.5 物
15、业服务企业应在上岗前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工作期间还应进行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 7.1.3 规章制度 7.1.3.1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人事、财务、行政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7.1.3.2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服务项目特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以及各类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等企业外部管理制度。 7.1.3.3 物业服务项目应制定房屋使用、车辆出入 和停放、装饰装修、电梯使用、宠物管理等公众管 理制度。 DB 15/T 970 2016 5 7.1.4 财务管理 7.1.4.1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记账,账目清晰,并应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财 务管理规定。 7.1.4.2
16、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收费方式、追缴执行关于规范我 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 2014 1029 号)的规定。 实行酬金制 方式收取物业 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 应 依据合同约定 每年公布物业服务 项目 资金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 可 聘请专 业机构对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 7.1.4.3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 的 服务费用、代收代缴的费用,应单独列帐 ,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 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并应符合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 2014 1029 号)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1.5 档案管理 7.1
17、.5.1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记录等内容完整、准确,并且定期对 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证其规范、齐全、方便查阅,同时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 7.1.5.2 应根据档案性质的不同,分类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电子档案,管理的档案 主要包括: a)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资料; b) 物业 服务 企业日常管理文件、记录; c) 物业 服务档案; d) 投诉处理资料; e) 物业竣工 验收档案; f) 物业权属资料; g) 项目承接查验资料 ; h) 配套设施权属清册; i) 房屋维修管理档案; j) 设施设备 使用、养护、检查、 维修管理档案; k) 秩序维护档案; l) 消防管
18、理档案; m) 保洁 服务 档案; n) 绿化 养护 档案; o) 业主履约档案; p) 其 他 资料。 7.1.6 标识管理 7.1.6.1 通用要求 7.1.6.1.1 标识的图符号使用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 7.1.6.1.2 消防与安全标识应符合 GB 2894、 GB 13495 的要求。 7.1.6.1.3 各类标识的文字使用应规范,格式应统一。 7.1.6.2 指引类标识 7.1.6.2.1 应提供建筑物内 各 楼层 主 要 出入口的平面示意图 以及 各楼层指示、引导标识 。 7.1.6.2.2 应提供建筑物周边 主要道路、停车 场、泊车导向等标识 。 7.1
19、.6.2.3 公共卫生间、电话、服务台等公共服务设施 应提供 引导和位置标识 。 DB 15/T 970 2016 6 7.1.6.3 警示类标识 7.1.6.3.1 公共区域内 应提供 紧急出口、消防通道、禁烟区等警示 类 标识 。 7.1.6.3.2 公共 区域内应提供 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警示标识 。 7.1.6.3.3 对危险隐患部位应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7.1.6.4 设施设备类标识 7.1.6.4.1 按照共用设施设备类型,设置设施设备使用说明铭牌。 7.1.6.4.2 按照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功能,应标明管理状态、提示、警示、指示等标识。 7.1.6.5 其他标识 根据实际需要,应
20、提供 临时性服务标识 (如“维修进行中”、“小心地滑”等)及 其他标识 。 7.1.7 客户服务 7.1.7.1 实行包干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项目,每月应公示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下月 主要工作计划。实行酬金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每年第一季度应公示上 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收支状况、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每年第三季度 应公示上半年物业服 务合同履行情况、收支情况、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7.1.7.2 运用互联网技术搭建物业服务企业智能化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化、智能化 管理。 7.1.7.3 涉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
21、务企业应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 门内以书面形式张贴通知,并通过企业信息平台以短信形式告知业主。 7.1.7.4 对违反治安、房屋管理、城市管理、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 进行劝阻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7.1.7.5 水、电急修应在 15 min 内到达现场,其 他 报修应在 30 min 内到达现场,维修回访率 100%, 保留 回访记录并入档。 7.1.7.6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应及时响应,并将处理结果在 24 h 内回复,投诉 回访率 100%,保留回访记录并入档。 7.1.7.7 每年应至少进行 2 次客户满意度调查,调查覆盖率不低于
22、50%,汇总分析调查结果,对薄弱 环节持续改进,保留调查记录并入档。 7.1.7.8 每月应组织一次项目服务质量检查,重大节假日之前组织专项检查。 7.1.7.9 应设置公共信息栏,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同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公益性宣传。 7.1.7.10 建立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智能“一卡通”,为业主提供便捷服务。 7.1.7.11 每年至少应组织 6 次社区文化活动,活动充分兼顾老、中、青、 幼多层次业主需求。重要节 假日之前应组织装饰美化活动。 7.1.7.12 按合同约定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 7.1.7.13 项目经理接待日每周 1 次,设施设备开放日每季度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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