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2119-2013 家庭服务 医疗陪护.doc
《DB21 T 2119-2013 家庭服务 医疗陪护.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21 T 2119-2013 家庭服务 医疗陪护.doc(5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ICS03.080.30A10DB 21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DB 21/ XXXXX2013家庭服务 医疗陪护2013 - XX - XX 发布 2013 - XX - XX 实施辽 宁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21/ XXXXX2013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铁岭市技术监督信息中心、辽宁省家庭服务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立宏、邢立国、李多娇、王允君、董蕴丹、李华楠、高磊、李一峰、杨丽辉、张涛。DB21/ XX
2、XXX20131家庭服务 医疗陪护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陪护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医疗陪护服务员划分、服务提供。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内家庭服务组织提供的医疗陪护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5624.1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一部分:总则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3、医疗陪护服务依据法律及合同的要求,医疗陪护服务员(3.3)为住院治疗的病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及护理服务。3.2医疗陪护服务的客户接受医疗陪护服务(3.1)的家庭和个人。(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3医疗陪护服务员依法取得职业资格,并专职或兼职提供医疗陪护服务的人员。4基本要求4.1家庭服务组织要求4.1.1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等均要明示。4.1.2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员。4.1.3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基础设施、并保持整洁的环境卫生条件。DB21/ XXXXX201324.1.4设置公共标识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规定。4.1.5应按照关
4、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4.2人员要求4.2.1服务组织管理人员应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医疗陪护的法律、法规;4.2.2服务组织管理人员应掌握企业管理、经营项目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4.2.3服务组织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一定年限的实际工作经验;4.2.4服务组织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4.2.5服务组织管理人员应尊重客户和医疗陪护服务人员;4.2.6医疗陪护服务员应具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 18 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掌握基本医疗护理常识。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5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B21 2119 2013 家庭 服务 医疗 陪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