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1208-2003 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检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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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 T1208 2003 代替 DB21 T1208 2000 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检验规程 2003 08 20发 布 2003 12 01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1208 2003 前 言 DB21/T1208 2003 是 DB21/T1208 2000 的修订版,与 DB21/T1208 200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钢质防火卷帘系统检验规程修订为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检验规程; 增加了对钢质防火卷帘材料厚度的检验要求 ( 见 3.1.1.3) ; 增加了对帘板无机纤维复合帘面夹板 及钢丝绳、防风钩的检验要
2、求 ( 见 3.1.1.4.1、3.1.1.4.2、 3.1.1.4.3) ; 增加了对导轨顶部形状、平行度、防烟装置、安装的检验要求 ( 见 3.1.1.5.1、 3.1.1.5.2、3.1.1.5.4、 3.1.1.5.5) ; 增加了对门楣防烟装置的检验要求 ( 见 3.1.1.6.1) ; 增加了对座板与帘板连接的检验要求 ( 见 3.1.1.7.2) ; 增加了对防火卷帘运行平稳性能的检验要求(见 3.1.1.8); 增加了对卷门机检验报告的检验要求 ( 见 3.1.2.1) ; 增加了对卷门机电 动启闭功能的检验要求 ( 见 3.1.2.3) ; 增加了对防火隔板设置的检验要求 (
3、 见 3.1.1.12) ; 增加了对防火卷帘控制器设置及火灾报警功能、手动控制功能、信号反馈功能、延时功能、逃生功能、手动急停优先、控制速放装置、防止正卷反卷、故障报警、消音复位、自检、备用电源、主备电源转换的检验要求 ( 见 3.1.3.3、 3.1.3.5.1、 3.1.3.5.3、 3.1.3.5.4、 3.1.3.5.5、3.1.3.5.6、 3.1.3.5.7、 3.1.3.5.8、 3.1.3.5.9、 3.1.3.5.10、 3.1.3.5.11、 3.1.3.5.12、 3.1.3.5.13、 3.1.3.5.14) ; 增加了对火灾探测器组设置的检验要求 ( 3.1.4.1
4、) ; 增加了对闭式喷水系统设置的检验要求 ( 见 3.1.5.1) ; 增加了对水幕系统设置及安装的检验要求 ( 见 3.1.6.1、 3.1.6.2) ; 增加了对消防控制设备检验报告、外观标识及基本功能、备用电源、消防配电线路的检验要求 ( 见 3.1.7.1、 3.1.7.2、 3.1.7.3.1、 3.1.7.3.2、 3.1.7.4、 3.1.7.5); 增加了对防火门系统产品检验报 告、外观标识、安装及控制设备功能、控制 DB21/T1208 2003 设备备用电源、系统控制功能的检验要求(见 3.2.1、 3.2.2、 3.2.3.1、 3.2.3.2、 3.2.3.3、 3.
5、2.3.4、3.2.3.5、 3.2.3.6、 3.2.4.1、 3.2.4.2、 3.2.4.3.1、 3.2.4.3.2、 3.2.4.4、 3.2.5); 增加了对防火窗系统产品检验报告、外观标识、安装及消防控制设备功能、消防控制设备备用电源、系统控制功能的检验要求(见 3.3.1、 3.3.2、 3.3.3.1、 3.3.3.2、 3.3.3.3、 3.3.3.4、3.3.3.5、 3.3.4.1、 3.3.4.2、 3.3.4.3.1、 3.3.4.3.2、 3.3.4.4、 3.3.5); 取消了对电路绝缘电阻的检验要求( 2000 版 4.4); 取消了检验项目类别( 2000
6、版 1.4); 调整了对钢质防火卷帘外观质量的检验要求( 2000 版 4.1.3,本版 3.1.1.2); 调整了对手动控制按钮标识的检验要求( 2000 版 4.3.2,本版 3.1.3.5.15); 修改了检验规则( 2000 版第 5 章,本版第 4 章)。 本标准从 2003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 DB21/T1208 2000。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 消防技术检测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树林、马莉、张晓阳、于立新、宫云财。 本标准 2000 年 3 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 2003 年
7、8 月第一次修订。 DB 21/T1208 2003 目 次 前言 1 总则 1 2 一般规定 1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2 4 检验规则 16 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检验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防火卷帘与防火门、窗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防火 卷帘与门、窗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
8、、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储存场所设置的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的检验评定。 1.4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 一般规定 2.1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提出竣工验收检验申请。 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检验申请; b) 系统设计图、平面设计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 系统竣工表; d)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e)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f) 系统调试报告; g
9、) 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3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 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3.1 防火卷帘 3.1.1 防火卷帘 3.1.1.1 检验报告 要求:防火卷帘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1.2 外观标识 要求:防火卷帘外观应无缺陷。在卷帘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
10、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1.1.3 材料厚度 要求:防火卷帘主要零 部件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钢质防火卷帘主要零部件材料厚度宜符合表 2 规定。 检验方法:查看有关技术资料。 表 2 钢质防火卷帘主要零部件材料厚度 零部件名称 材料厚度 (mm) 帘板 1.22.0 座板 3.0 导轨 掩埋型 1.52.5;外露型 3.0 门楣 1.02.0 箱体 0.81.0 3.1.1.4 帘板(面) 3.1.1.4.1 帘板嵌入量 要求:帘板嵌入导轨的深度应符合表 3 规定。 检验方法:用钢板尺测量。 表 3 帘板嵌入导轨深度 洞口宽度 B(m
11、m) 每端嵌入量最小长度 (mm) B 3000 45 3000 B 5000 50 5000 B 9000 60 注:洞口宽度 B 超过上述表规定后, B 每增加 1000mm 时,每端最小嵌入深度应 增加 10mm。 3.1.1.4.2 夹板、钢丝绳 要求:无机复合帘面应沿帘布经向设置夹板,夹板间距应为 300mm500mm;沿帘布纬向每隔一定间距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绳)。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目测。 3.1.1.4.5 防风钩 要求:无机复合帘面两端应设防风钩。 检 验方法:目测。 3.1.1.5 导轨 3.1.1.5.1 顶部形状 要求:导轨的顶部应成圆弧形,其长度宜超过洞口至少
12、75mm。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1.5.2 平行度 要求:单帘面卷帘的两根导轨应互相平行,其平行度误差不应大于 5mm;双帘面卷帘不同帘面的导轨也应互相平行,其平行度误差不应大于 5mm。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测量点为距导轨顶部 200mm 处,导轨长度的 1/2 处及距导轨底部 200mm 处三点,取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3.1.1.5.3 垂直度 要求:垂直卷卷帘的导轨安装后相对于基础面的垂直度误差不应大于 1.5mm/m,全 长不应大于 20mm。 检验方法:采用吊线的方法,用钢板尺测量。从导轨上部的正面和侧面分别吊下线坠, 然后用钢板尺测量导轨上部和下部垂线与导
13、轨的距离,其上、下差值即为导轨的垂直度误差。 3.1.1.5.4 防烟装置 要求:防火防烟 卷帘的导轨应设置防烟装置,防烟装置所用材料应为不燃材料。防烟装置与卷帘表面应均匀紧密贴合,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导轨长度的 80%。 检验方法:目测,用塞尺测量。当卷帘关闭后,用 0.1mm 的塞尺测量帘板或帘面与防烟装置之间的缝隙。若塞尺不能穿透防烟装置,即表明帘板或帘面表面与防烟装置紧密贴合。 3.1.1.5.5 安装 要求:导轨现场安装应牢固,预埋钢件间距应为 600mm1000mm。 检验方法:目测,查看施工记录。 3.1.1.6 门楣 3.1.1.6.1 防烟装置 要求:防火防烟卷帘的门楣应设置
14、防烟装置,防烟装置 所用材料应为不燃材料。防烟装置与卷帘表面应均匀紧密贴合,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门楣长度的 80%。 检验方法:目测,用塞尺测量(同 3.1.1.5.4)。 3.1.1.6.2 安装 要求:门楣现场安装应牢固,预埋钢件间距应为 600mm1000mm。 检验方法:目测,查看施工记录。 3.1.1.7 座板 3.1.1.7.1 与地面接触 要求:座板与地面应平行,接触应均匀,不得倾斜。 检验方法:将卷帘下降至底位,目测。 3.1.1.7.2 与帘板连接 要求:座板的刚度应大于卷帘帘面的刚度。 座板与帘面之间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手试。 3.1.1.8 运行平稳性能 要求
15、:防火卷帘的帘面在导轨内运行应平稳,不允许有脱轨和明显的倾斜现象;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应同时升降,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不应大于 50mm。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1.9 启、闭运行噪音 要求: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音,应不大于 75dB。 检验方法:在卷帘运行过程中,用声级计在距卷帘门 1m、距地面 1.5m 处,水平测试三点,取其平均值。 3.1.1.10 启、闭运行速度 要求:垂直卷卷帘的电动启闭的运行 速度应为 2m/min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应大于 9.5m/min。侧向卷卷帘的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不应小于 7.5m/min,水平卷卷帘的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
16、应为 2m/min7.5m/min。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秒表测量并计算。 3.1.1.11 箱体 要求:防火卷帘的箱体宜采用钢板制做。箱体应具有良好的隔热保护性能,保护好卷轴及卷帘的传动装置。箱体上部应能有效地阻止烟气、火焰蔓延,箱体下部或侧面应留有可开启的检修口。 检验方法:目测。 3.1.1.12 防火隔板 要求:防火卷帘在梁下或棚下 安装时,其洞口上端至梁或顶棚之间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隔板。防火隔板应采用阻燃材料制做,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或大于 3h.,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目测。 3.1.2 卷门机 3.1.2.1 检验报告 要求:防火
17、卷帘用卷门机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2.2 手动操作装置 要求:卷门机应设有手动操作装置,手动操作装置应灵活、 可靠。使用手动操作装 置控制防火卷帘启、闭运行时,不得出现滑行撞击现象。手动操作装置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并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目测,拉动手动操作装置,观察防火卷帘运行情况。 3.1.2.3 电动启闭功能 要求:卷门机应具有电动启闭功能。 检验方法:由防火卷帘控制器发出防火卷帘启、闭信号,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 3.1.2.4 自重下降功能 要求:卷
18、门机应具有依靠防火卷帘自重恒速下降的功能。 检验方法:拉动手动速放装置,观察防火卷帘自重下降情况。 3.1.2.5 操作臂力 要求:启动防火卷帘自重下降 时,其臂力不得大于 70N。 检验方法:拉动手动速放装置,用弹簧管测力计测量其操作臂力。 3.1.2.6 自动限位装置 要求:卷门机应设有自动限位装置,当防火卷帘启、闭至上、下限位时,能自动停止,其重复定位误差应小于 20mm。 检验方法:目测,手动启动防火卷帘,观察卷帘至上限位和下限位时,是否自动停止,用直尺测量重复定位高度。 3.1.2.7 安装 要求:卷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并留有检修空间。其导线应穿管保护,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19、目测。 3.1.3 防火卷帘控制器 3.1.3.1 检验报告 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3.2 外观标识 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内容 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1.3.3 设置 要求: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宜选用分体式控制器,其手动控制装置应安装在每樘防火卷帘的内外两侧墙壁的一侧;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控制器 ,宜选用单体式控制器,其单体
20、式控制器宜安装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墙壁的一侧,另一侧安装手动控制装置,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3.4 安装 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可靠,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m1.5m,且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目测,手试,用钢卷尺测量。 3.1.3.5 基本功能 3.1.3.5.1 火灾报警功能 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或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 、光报警信号。 3.1.3.5.2 自动控制功能 要求: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与其相关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
21、动关闭至中位处停止,延时 5s300s(内部可调)后继续关闭至全闭;或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第一次相关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处停止,接到第二次相关的火灾报警信号后,继续关闭至全闭。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先后接收到两个与其相关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一次自动关闭至全闭。 3.1.3.5.3 手动控制功能 要求:手动启动防火卷帘控制器或手动控制装置上的操作按钮,防火卷帘应能执行上升、下降、停止动作。 3.1.3.5.4 信号反馈功能 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将防火卷帘所处位置的状态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 3.1.3.5.5 延时功能 要求:防火卷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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