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 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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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4号民用 核安 全设 备无 损检 验人 员资 格管 理规定 ( HAF602)国 家 环 保 护 总 局 令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第 44号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HAF602)。现予公布,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1995年 6月 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HAF602)同时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张庆伟 二 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 :环保 法规 无损检验人员 令民 用 核安 全设 备无 损检 验人员 资格
2、管理 规定 ( HAF602HAF602)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 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 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 二 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 三 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
3、无损检验活动。 第 四 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 书。第 二 章 机 构 及职责第 五 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 准 在国 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 的监督检查。第 六 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 主 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三)审查民用核安
4、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第 七 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核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 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 八 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 (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 (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四)管理有关档案; (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 第 九 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
5、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 相 关 行业协会、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资格鉴定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 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 十 条 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第 十 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 (二)具体组织资格考核;(三)管理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
6、者试件; (四)管理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 第 三 章 等 级 划分和 资格 考核第 十 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 级 ( 初级) 、 级 ( 中级) 和 级(高级)。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 十 三条 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一)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 (二) 在 级或者 级人员监督指导下, 根 据 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 并 记录检 验结果;(三)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第 十 四条 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二)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7、 (三)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价检验结果; (四)编写和签署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五)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 级无损检验人员。第 十 五条 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 (二)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定检验结果; (三)编制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四)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 (五)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 级和 级人员。第 十 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其中,申请报考 级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 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 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的,其实践经
8、历时间应当加倍。报考 级人员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 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当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报考 级的人员应当持有 2个以上有效 级资格证书, 且 应 当含有所申请报考方法的核 级资格证书; 申请 UT、 RT和 ET的 级人员 还应当具有 PT或者 MT的 级资格证书,申请 PT、 MT、 LT和 V的 级人员还应当具有 UT、RT或者 E的 级资格证书。已经取得其他机构相应方法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考核 的检
9、验方 法 技术 无损 检验 专业 理工 科 高中 、中 专 初中等级 大专 以上 大专 以上 或者 相当 学力射线检验( RT) 三个月 六个月 一年 三年超声检验( UT)涡流检验( ET) 六个月 一年 二年 八年泄漏检验( LT) 四年 五年 八年 /渗透检验( PT) 一个月 三个月 六个月 三年磁粉检验( MT) 三个月 六个月 一年 八年目视检验( VT) 四年 五年 八年 /1、裸视或者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 5.0以上;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当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三)近 3年未被吊销资格证书。第 十 七条 申请报考的人员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
10、资格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 (一)学力证明;(二)聘用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四)已持有的资格证书。第 十 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并自收到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第 十 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 、 级资格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 级考 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笔试采用闭卷模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 1年。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试题内容与范围按照相应方法的各级考试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 二 十条 笔试内容包括 “通用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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