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501-04 核设施出入口控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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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安全导则 HAD501/04 核设施出入口控制 国家核安全局 附件三: 核设施出入口控制 (2008年9月1 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 录 1 引 言 .1 1.1 概述 .1 1.2 目的 .1 1.3 范围 .1 2 基本原则 .1 3 基本功能 .1 3.1 提供有效屏障 .1 3.2 满足人员和车辆通行 .1 3.3 安全检查 .1 3.4 报警和通讯 .1 3.5 分区分级控制 .1 3.6 记录
2、人员和车辆出入信息 .1 4 人员出入口 .2 4.1 设计要求 .2 4.2 控制要求 .2 5 车辆出入口 .3 5.1 设计要求 .3 5.2 控制要求 .3 6 应急出入口和临时出入口 .4 6.1 应急出入口控制 .4 6.2 临时出入口控制 .4 7 出入口设备和信息的保护 .4 7.1 出入口设备的保护 .4 7.2 出入口信息的保护 .4 名 词 解 释 .5 11 引 言 1.1 概述 核设施出入口是控制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出核设施各保卫区域的通道,通常分为人员、车辆、应急出入口以及由于工程施工可能短时间留用的临时出入口。本导则对核设施各保卫区域各种出入口提出了控制管理要求,
3、并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重要设备、软件和信息提出了保护要求。 出入口控制是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直接关系到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的有效性。通过保卫人员和出入口控制系统,有效地识别和控制人员、车辆、物品的出入;对未经批准的出入,尤其对试图强行闯入、携带违禁品出入或非法转移核材料的行动起到探测和延迟作用。 1.2 目的 本导则的目的是对核设施出入口控制管理及系统设计、 建造、 运行提供指导,并作为国家核安全局审评和监督检查核设施出入口控制的依据。 1.3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核设施出入口控制。 2 基本原则 核设施出入口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原则: 2.1 与核设
4、施保护目标和界定的设计基准威胁相适应。 2.2 采用纵深防御和均衡保护的原则。 出入口控制从外至内依次加强,同一保卫区域各出入口与周界具有同等的防护能力。 2.3 出入口设置数量尽可能少。 2.4 进入核设施的人员尽可能少,并应安全可靠。 3 基本功能 3.1 提供有效屏障 应能对进出保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在获准进出保卫区域之前提供有效屏障。每个出入口的防护能力应与邻接的实体屏障相一致,以保持实体屏障的均衡性。 3.2 满足人员和车辆通行 出入口的出入能力应能满足正常和应急情况下人员和车辆的通行。 3.3 安全检查 对进出保卫区域人员出入授权检查, 以及对进出保卫区域的车辆和物品的安全检查,阻止
5、未经授权人员或车辆出入、带入或带出违禁品及非法转移核材料。 3.4 报警和通讯 主出入口应具备必要的报警和通讯功能,在发生未经授权出入、控制设备遭破坏或人员遭胁迫等紧急事件出现时,能立即向保卫控制中心发出报警信息。 3.5 分区分级控制 对控制区、保护区、要害区(或内区)的出入口实施分级出入控制,并依次逐级加强。阻止未经授权从一个保卫区域进入另一个保卫区域。 3.6 记录人员和车辆出入信息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记录人员和车辆的出入授权、出入监控、检查和报警等信息,并具有事件记录、查询、报表生成和打印等功能。 24 人员出入口 4.1 设计要求 4.1.1 控制区人员出入口应设值班室,通常使用三叉
6、门或等效的门, 并配备读卡器或具有其他个人身份识别手段; 保护区和要害区人员出入口通常使用旋转栅门或等效的门,并配备读卡器等出入控制设备;采用读卡开门时,应设计成关门后立刻锁闭。 4.1.2 核设施主出入口应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和多种通信设备,确保与保卫控制中心可靠和及时传递信息。 4.1.3 保护区和要害区(或内区)出入口控制应有防返传、防胁迫、防尾随功能。辅助出入口平时应锁闭,并实施监控,需要使用时,其出入控制能力应与主出入口相同。 4.1.4 保卫控制中心出入口应按照其所在核设施最高保护等级设计,其出入应特别授权。 4.1.5 核设施保护区主出入口应配备违禁品和核材料检查设备,必要时配备金属
7、探测器。包裹检查通常使用 x 光检查设备。 4.1.6 所有出入口应配备与安全检查、探测和监视相适应的照明。在视频监控范围内,保护区和要害区的夜间地面照度不低于 20Lx;主出入口工作地面照度不低于 150Lx。 4.1.7 所有出入口的照明以及探测和检查设备应配备应急备用电源,一旦主电源发生故障,系统仍可运行。备用电源应保证系统连续工作不少于 24h。 4.2 控制要求 4.2.1 进入核设施保卫区域的所有人员均应受到严格控制。人员在出入口接受证件检查和安全检查,验证其证件的有效性,安全检查应符合规定。不同保卫区域使用不同的准入区域授权出入证件和控制措施,控制区应采用人员识别卡;保护区和要害
8、区应采用人员识别卡加密码和/或个人生物识别。所有证件都应采取防伪造措施。防止有人使用未经批准的证件混入。如果出入口保卫人员有理由怀疑试图进入或离开保卫区域的人员身份, 在核实身份之前应拒绝进出或采取相应措施。 4.2.2 获准单独进入保卫区域的人员应是事先经本单位审查批准,履行公务的内部工作人员。 进入要害区 (或内区) 的人员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将人数减至最少,并应得到主管领导的批准。出入人员应在出入口出示相应保卫区域的有效证件,由出入控制系统或保卫人员验证授权信息,符合授权要求,才能进入相应保卫区域。 4.2.3 对申请进入保卫区域的来访人员,保卫机构应履行登记和审批手续,记录来访人员的可追溯
9、信息,根据进入设施的目的和必要性,由规定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审批。 对申请进入要害区或内区的来访人员, 应得到本单位主管领导的批准。来访人员在获准进入保卫区域授权后,应在出入口出示相应保卫区域的有效证件,由保卫机构指定的授权人员全程陪同,并限制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区域活动;访问者与陪同人员的比例在保护区一般不超过 10:1,在要害区(或内区)一般不超过 5:1。对无陪同出入控制区或保护区的外单位施工、维修等临时工作人员,需事先提供个人信息,提交申请报告,在保卫机构审查备案,由核设施主管领导批准。临时工作人员应佩戴能确认本人身份、标明出入区域、出入时间和有效期限的专门证件,限制在规定区域内活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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