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352.5-201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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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40.50 Z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352.52013代替 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五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 CHINA 5)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3-09-17 发布 2018-01-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 布 I 目 录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
2、和定义 . 2 4 型式核准申请和批准 . 4 5 技术要求和试验 . 5 6 型式核准扩展 . 10 7 生产一致性 . 13 8 在用符合性 . 15 9 标准的实施 . 1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型式核准申报材料 . 17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型式核准证书格式 . 29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I 型试验) . 33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双怠速试验或自由加速烟度试验( II 型试验) . 81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 III 型试验) . 83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I
3、V 型试验) . 85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V 型试验) . 97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 CO 和 THC 排放试验( VI 型试验) . 108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车载诊断( OBD)系统 . 112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 126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燃用液化石油气( LPG)或天然气( NG)汽车的特殊要求 . 131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的型式核准 . 133 附 录 M (规范性附录) 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 140 附 录 N (规
4、范性附录) 在用符合性 . 146 附 录 O (规范性附录) 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 . 157 附 录 P (规范性附录) 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 160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五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 EC) No 715/2007 法规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欧 5 和欧 6)的型式核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法规和(EC) No
5、 692/2008 法规对( EC) No 715/2007 法规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欧 5 和欧 6)的型式核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执行和修订的法规 、以及联合国欧盟经济委员会 ECE R83-06( 2011)法规关于根据发动机燃料要求就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及其修订法规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法规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轻型汽车的定义和分类沿用 GB 18352.3-2005 的要求; 对原 II 型试验和烟度试验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炭罐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对获取汽车车载诊断( OB
6、D)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进行了修改采用;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增加了炭罐、催化转化器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在用符合性增加了蒸发排放的检查要求; 未包含灵活燃料汽车、生物柴油汽车等的试验要求; 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五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与第四阶段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准质量不超过 2610kg 的汽车,明确了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提高了 I 型试验排放控制要求,修订了颗粒物质量测量方法并增加了粒子数量测量要求; 将点燃式汽车的双怠速试验和压燃式汽车的
7、自由加速烟度试验归为 II 型试验; 提高了 V 型试验的耐久性里程要求,增加了标准道路循环以及点燃式发动机的台架老化试验方法; 增加了炭罐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对车载诊断( OBD)系统的监测项目、极限值、两用燃料车的车载诊断技术等要求进行了修订; 修订了获取汽车车载诊断( OBD)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增加了炭罐、催化转化器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修订了在用符合性检查的相关要求,增加了车载诊断( OBD)系统、蒸发排放的检查要求; 增加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
8、增加了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P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5 月 27 日批准。 III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本标准代替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阶段) ( GB 18352.3-2005) ; 在 2023年 1月
9、1日之前, 第三、 四阶段轻型汽车的 “在用符合性检查” 仍执行 GB 18352.3-2005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 OBD)系统(简称: 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
10、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 LPG)或天然气( 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在制造厂的要求下,最大总质量超过 3500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 2610kg的 M1、 M2和 N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
11、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 2840kg的M1、 M2、 N1和 N2类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 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 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5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7691-2005 GB 18285 车用压燃式、气
12、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 法(中国、阶段)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T 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19755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污染物排放 测量方法 HJ/T 390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 HJ 509 车用陶瓷催化转化器中铂、钯、铑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ISO 2575-1982 道路车辆 控制指示器和信号用符号( Road vehicles Symbols for controls, indicators a
13、nd tell-tales) ISO 8422-1991 属性检查的连续抽样计划( Sequential sampling plans for inspection by attributes) 2 ISO 9141-2 道路车辆 诊断系统 第 2 部分: 加州空气资源局对数字信息交换的要求 ( Road vehicles - Diagnostic systems - Part 2: CARB requirements for interchange of digital information) ISO 14230-4 道路车辆 诊断系统关键词协议 2000 第 4 部分:排放有关系统的要求
14、( Road vehicles - Diagnostic systems - Keyword Protocol 2000 - Part 4: Requirements for emission-related systems) ISO 15031-3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 3部分: 诊断连结器和相关的电路:技术要求及使用( Road vehicles - Communication between vehicle and external equipment for 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s - Part 3: Diagn
15、ostic connector and related electrical circuits, specification and use) ISO 15031-4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 4 部分:外部试验装置( Road vehicles - Communication between vehicle and external equipment for 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s - Part 4: External test equipment) ISO 15031-5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
16、间的通讯 第 5部分: 排放有关的诊断服务( Road vehicles - Communication between vehicle and external equipment for 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s - Part 5: 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 services) ISO 15031-6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 6 部分:诊断故障代码的定义( Road vehicles - Communication between vehicle and external equipmen
17、t for 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s - Part 6: Diagnostic trouble code definitions) ISO 15031-7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 7 部分:数据链可靠性( Road vehicles - Communication between vehicle and external equipment for 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s - Part 7: Data link security) ISO 15765-4 道路车辆 对控制器区域网( CAN
18、)的诊断 第 4部分:与排放有关系统的要求( Road vehicles Diagnostics on Controller Area Network ( CAN) Part 4: Requirements for emissions-related systems) EN 1822 高效空气过滤器( High efficiency air filters( EPA, HEPA and ULPA) ) SAE J1850 B 级数据通讯网接口( Class B data communications network interface) SAE J2186 电气 /电子( E/E)数据链路安全
19、( E/E data link security)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轻型汽车 light-duty vehicle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类、 M2类和 N1类汽车。 3.2 M1、 M2、 N1和 N2类汽车 vehicle of category M1、 M2、 N1and N2按 GB/T 150892001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的载货汽车。 N2类车
20、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 kg,但不超过 12000 kg的载货汽车。 3.3 第一类车 vehicle of category I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2500kg的 M1类汽车。 3.4 第二类车 vehicle of category II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汽车。 3 3.5 汽车型式(车型) vehicle type 机动车的型式。同一车型在下列主要方面应无差异: (1 )C.5.2.1 规定的、根据基准质量确定的当量惯量; (2 )附录A 列出的发动机和汽车的特性。 3.6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hybrid el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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