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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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7140P 55 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6442014Specification for reservoir basin cleaningdesigning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project20140728发布 2014102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SL 644-2014)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l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l t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 SL 644二2014 201472
2、8 20141028库底清理设计规范水利部2014年7月21日前 言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共12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各阶段设计要求及成果、库底清理分类、库底清理范围、实物补充调查、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林木清理、易漂浮物清理、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特殊清理、库底清理保障措施。本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有:633条、942条、943条、944条、1023条、lo25条、1026条、1027条。以黑体字标示,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本标
3、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主编单位: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勘翻设计协会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忠武尹迅飞 王德兵蒋建东姚玉琴刘道明张健朱謇芳张永宋为群董泽辉丁小平王国强王龙刘新芳肖俊和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陈伟潘尚兴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陈昊目 次1总则l2各阶段设计要求及成果33库底清理分类44库底清理范围55实物补充调查651建(构)筑钧补充调查652易漂浮物补充调查 653卫生清理补充两查 654固体废物清理补充调查,6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861清理对象662清理方法石63技术要
4、求964清理实物量107林木清理ll71清理对象1172清理方法1173技术要求u74清理实物量儿8易漂浮物清理1281清理对象1282清理方法1Z83技木要求1284清理实物量129卫生清理”1391一般规定1392清理对象93清理方法94质量控制95清理实物量10固体废物清理10I一般规定102清理对象103清理方法104技术要求105清理实物量11特殊清理12库底清理保障措施附录A库底清理实物量汇总表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3”13-一16-1618181820212223242531-33l 总 则101 为适应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工作的需要,提高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法
5、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工作。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103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应保证枢纽工程及水库运行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防止水质污染,为完成工程开发任务和库区及下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104库底清理设计任务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影响范围、淹没特点以及水库运行方式确定,包括确定清理范围,提出清理项目和技术要求,计算清理实物量和清理费用。105库底清理设计方案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便于操作,并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衔接,对于分期蓄水水库还应编制分期清理方案,满足水库蓄水要求。106库底清理设计应符合卫生、环保、劳动安
6、全等行业部门的相关要求。107一般清理应根据清理实物量和清理措施计算所需投资,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特殊清理所需投资应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受益方自行承担。枢纽工程建设区与水库淹投范围重叠部分应执行本标准。108对开发任务主要为饮用水的水源工程,应单独编制相应的库底清理技术要求。109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下列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危睑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动物鼠疫监测标准(GB 16882)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
7、B 1848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与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炭疽诊断标准(WS 283)1010库底清理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各阶段设计要求及成果2o1项目建议书阶段:初步确定库底清理范围和内容,可采取扩大指标估算库底清理费用;对有重要影响的清理对象,应进行调查,提出清理措施,估算其清理费用。2o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库底清理范围和内容,查明并提出需清理的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的类型与数量、卫生清理目标及数量、固体废物清理目标及数量、林木清理及易漂浮
8、物清理实物量,提出清理措施和技术要求,估算库底清理投资,编制库底清理规划。2o3初步设计阶段:复核库底清理范围、全面查明库底清理对象的种类、规模,并确定清理实物量,进行库底清理设计,编制库底清理投资概算,编制库底清理设计报告。204技施设计阶段:编制库底清理实施办法,必要时应复核库底清理设计。33库底清理分娄301根据工程建设任务和水库综合利用要求,库底清理可分为一般清理和特殊清理。3o2一般清理分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易漂浮物清理、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五类。3O3为开发利用水域而开展的建设项目,其所在区域的清理列为特殊清理。44库底清理范围4o1一般清理应包括下列范围:l各类建筑物清
9、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各种构筑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至死水位(含极限死水位)以下3m范围内。2林木清理范围应为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区域。3地面上各种易漂浮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4 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402特殊清理范围应为水库淹没处理范围内选定的水产养殖场、捕捞场、游泳场、水上运动场、航道、港口、码头、泊位、供水工程取水rl、疗养区等所在区域。55实物补充调查51建(构)筑物补充调查511应补充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的烟囱、高牌坊、隧道、井巷、人防工程等。512应调查烟囱高度、体积、结构。513应调查高牌坊高度、面积、结构。514应调查隧道、井
10、巷、人防工程等构筑物的高程、数量、长度、断面面积、进出口数量、结构。52易漂浮物补充调查521应抽样调查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清理后的残余易漂浮材料种类、数量。522应抽样调查林地砍伐残余的枝桠、枯木、灌木林(丛)等易漂浮物的数量。523应抽样调查清理范围内农作物秸秆的数量。53卫生清理补充调查531应抽样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污水池等清运量及消毒量。532应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经营、储存农药、化肥的仓库、油库等污染场所的数量、面积。应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医院垃圾数量。533应调查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兽医站、屠宰场及牲畜交易场地面、墙蹙消毒数量;厕所、储粪池内的
11、污物和坑穴消毒数量。534应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的坟墓,按普通坟墓和传染病死亡者墓地两类统计。6l普通坟墓。接埋葬15年以内(包含15年)、15年以上有主、无主坟墓统计。2传染病死亡者墓地,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埋葬炭疽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麻风病、口蹄疫病等死亡者坟墓和病死牲畜的掩埋场地数量。535应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灭鼠和钉螺清理面积。54固体废物清理补充调查s41应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数量。542应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数量。76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61清理对象611 建(构)筑物拆除与清理对象为清理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和各种构筑物。612建筑物为用于生产生
12、活的各种用途、结构的房屋,包括城乡居民、单位、工业企业的各类房屋,按结构分为土木、砖木、木竹、砖棍、框架、排架、刚架等。613构筑物为非居住性的各类构筑物,包括大中型桥梁、围墙、独立柱体、砖(瓦、石灰)独窑、砖厂砖窑、各类杆塔、人防井巷、闸坝、烟囱、牌坊、水塔、储油罐、水泥窑、冶炼炉等。62清理方法621 建筑物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1木(竹)结构、土木、砖木、砖混结构的房屋可采用人工、机械或爆破方式拆除。2框架、排架、刚架结构房屋可采用爆破、机械拆除或两者结合方式拆除。3建筑物密集区采用爆破方式拆除应考虑对居民迁移线以上房屋及设施的影响,必要时应采用定向爆破方式拆除。622构筑物拆除应符合下列
13、规定:l围墙分砖石)墙和墙职类,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推倒。2用于烧砖(瓦、石灰)的独窑可采用人工方式破除坍塌。3牌坊和高出地面的水池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推倒。4杆塔包括铁塔、水泥杆、木杆等,各类线杆可采用人工8或机械方式拆除。拆除的线材、铁制品、木杆等应回收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5低于或等于5m的烟囱及水塔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拆除,5m以上的烟囱及水塔应采用爆破方式拆除。6砖厂砖窑、水泥窑、冶炼炉等采用爆破或机械方式拆除,能够利用的材料可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7地面的储油罐、油槽拆除后应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不需拆除的地下的储油罐、油槽应经卫生处理后封堵。8石拱桥、钢筋混凝土桥、渡槽等应采取爆破方式
14、拆除;吊桥、索桥两端固定设施应采取爆破或人工、机械结合方式拆除。9对有碍航运或可能造成溃坝危害的水坝应采取爆破方式拆除,并进行必要的清理。10对有碍航运的码头建(构)筑物应进行拆除。ll水库水位消落区的水井(坑)、地窖、隧道、人防、井巷工程等地下建筑物,应根据库区地质情况和水库水域利用要求,采取填塞、封堵、覆盖或其他处理措施。63技术要求631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后,残留高度不应超过地面05ra,拆除的线材、铁制品、木杆不应残留库底。632对库岸稳定性有利的建(构)筑物基础、挡土墙等可不予拆除。633对确难清除且危及水库安全运行的较大障碍物。应设置明量标志并在地形圈上注明其位置与标矗。634对大
15、型分期蓄水水库的大体积建(构)筑物的清理计划,应进行必要的论证后确定。635对拆除量大或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及特殊行业的建(构)筑物,应单独编制清理设计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清理。964清理实物量641 建筑物拆除与清理实物量应按建筑物面积计算。642构筑物拆除与清理实物量围墙应按面积计算,电力、电信、广播等线路应按长度计算,牌坊、水池、水塔、砖厂砖窑、水泥窑、冶炼炉、石拱桥、钢筋混凝土桥、渡槽、水坝、码头等应按实物指标计量单位计算。643人防、井巷工程清理实物量应按清理措施计量单位计算。644建(构)筑物清理实物量汇总见附录A。107林木清理71清理对象711林木清理对象包括清理范围内林
16、地、园地中的各种林木和零星树木。712清理范围内林地中的各种林木包括乔木、竹、灌木、红树林等;园地中的林木包括果树、茶树、桑树、橡胶及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植物;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经济树、用材树、风景树等。72清理方法721 需清理的各种林木,应按规定砍伐并清理外运。722林木清理过程中,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采取安全措施。73技术要求731林木经清理后,残留树桩高度不应超过地面03m。732砍伐林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4清理实物741林园地清理实物量应按清理面积计算。742零星树木清理实物量应按清理株散计算。743林木清理实物量汇总见附录A。8易漂浮物清理81清理对
17、象811建(构)筑物清理后易漂浮材料的清理包括废弃的木质门窗、木质杆材、油毡、塑料等。812其他易漂浮材料的清理包括伐倒的树木及其枝桠、田间和农舍旁堆置的秸秆等。82清理方法821建(构)筑物清理后废弃的木质门窗、木檩椽、木质杆材、油毡、塑料及田间和农舍旁堆置的秸秆应就地处理或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822林木砍伐残余的枝桠、枯木等易漂浮物应就地处理,或及时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83技术要求831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后的易漂浮材料,不应堆放在居民迁移线以下。832易漂浮物清理设计方案应结合库区地形、地质、交通条件,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制定简便、易于操作的清理措施。833易漂浮物运输过程中不应沿途丢
18、弃、遗撒。84清理实物841 易漂浮物清理实物量应按清理体积计算。842 易漂浮物清理实物量汇总见附录A。129卫生清理91一般规定911卫生清理工作应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91。2卫生清理工作应明确对象,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坚持清理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防止二次污染。清理工作应与固体废物清理、建筑物清理统筹安排按照先搬迁、后清理、再拆除的顺序开展工作。92清理对象921卫生清理对象包括所有可能对水体产生污染的污染源,分为一般污染源、传染性污染源、生物类污染源。922一般污染源包括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污水池、普通坟墓等。923传染性污染源包括传染病疫源地、医疗卫生机
19、构工作区和医院垃圾、兽医站、屠宰场及牲畜交易场所、传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畜掩埋地等。924生物类污染源包括居民区、集贸市场、仓库、屠宰场、码头、垃圾堆放场及耕作区(牧区、林区)的鼠类,钉螺等其他生物类污染源。93清理方法931一般污染源的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中的粪便应清掏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无法清掏的残留物,应按lkgm2撒布漂白粉(有效氯含量大于20,以下同)消毒,坑穴用漂白粉按lkgm2撒布、浇湿后,用农田土壤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公共厕所地面和坑穴表面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2kgm213喷洒,2埋葬15年以内(包含15年)的普通坟墓应限期迁出淹没区,
20、墓穴及周围土应摊晒,或直接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2kgm。喷洒后应回填压实;对埋葬15年以上的普通坟墓,是否迁移,可按当地民政部门规定,并尊重当地习俗处理;对无主普通坟墓进行压实处理。932传染性污染源的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兽医站、屠宰场、牲畜交易场所内厕所、储粪池的粪便残留物,按10 t 1(体积比)加漂白粉进行消毒处理,混合2h后运至淹没区以外指定场所。粪坑、储粪池用漂白粉按lkgm2撒布、浇湿后,用农田土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地面和地面以上2m的墙壁等,应用4漂自粉上清液按02o3kgm2喷洒,消毒时间不少于30min。2医院垃圾处置应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1、380号)的规定。3传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畜掩埋地清理应在专业人员的措导下,糊定实旌方案与应急措施。并严格按照实旌方案进行处理。1)炭疽墓穴清理和尸体处理主体工作应由专业人员完成,辅助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调;操作人员应按卫生防护要求进行操作,使用专门工具,配备防护用品。2)挖掘炭疽尸体和墓穴前,应在墓基和即将挖掘的土层喷洒20浓度的漂白粉液使其保持湿润;挖出的墓穴土及时摊平,每ZO30cm铺撒一层干漂白粉(土与漂白粉的比例为5:1);人、畜尸骨不应迁至淹没区外,应与棺椁同时就地焚烧;在墓穴底部铺厚35cm的干漂白粉,用水浸透,墓穴侧面喷洒20漂白粉上清液;墓穴回填土每lOcm加漂白粉3cm逐
22、层压实覆土表面及其周围5m范周内撒泼20漂白粉】4上清液,应浸透到地表以下30cm;使用后的手工挖掘工具、防护器具应全部及时焚烧处理。3)对其他传染病(如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麻风病、口蹄疫病等)死亡而埋葬的人、畜尸骨挖出后就地焚烧或焚烧炉焚烧,坑穴用10漂白粉上清液按12kgm2处理后填平。4)墓地开挖及其消毒处理应选在无风晴天的昼问进行。4其他污染地点的污水、污物、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33生物类污染源的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鼠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鼠范围为居民区、集贸市场、仓库、码头、屠宰场,垃圾堆及其周围lOOm的区域和耕作区(牧区、林区)。2)居民区、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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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水电工程 水库 清理 设计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