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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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 4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青海省某县某农村的王某(男)与李某(女) 系夫妻关系。因生活需要,1997 年 6 月,王某与同村的张某、胡某等人一起去广州打工,去后一直未有音讯。1 年后,张某、胡某等人相继回到村里,而王某却没有回来。李某向张、胡二人打听,二人告诉他王某到广州后就和他们分头找工作去了,一直也没有联系过。转眼到了 2002 年 4月,王某仍然音讯皆无。同村去打工的人都传说王某出车祸死了。2002 年 8 月,李某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查明情况后,发出了寻找王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王某仍未出现。法院遂宣告王某死亡。4
2、年后,王某突然回到村里,他听说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之后,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法院受理后,裁定撤销了原判决。问题:1 根据现有条件李某是否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2 法院公告期应该多长?3 法院受理王某撤销原判决的申请后是否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3 甲与乙离婚后,双方共有的房产归甲所有,价值 100 万元,二人共育一子,现年22 岁。离婚后,甲将离婚分得房产以 20 万元的明显低价出售但尚未交付,现买主向法院起诉请求交付房屋。其前妻和儿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的卖房行为无效,理由是多年来甲一直精神不正常,同时申请宣告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受理了甲的前妻及其儿子的申请,并在同一诉讼中一
3、并审理。经审理,法院认定甲患有偏执性精神病,判决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为监护人。1 个月后,甲在其监护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自己根本没有精神病。法院受理其申请。其前妻和儿子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既然已经判决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受理他的申请,自相矛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应通过其监护人来行使,要申请撤销也应由其儿子代其申请,所以法院受理甲的申请是错误的。问题:4 本案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5 甲前妻及其儿子的异议是否有道理?为什么?5 2000 年 4 月,甲厂在某地施工时发现一个价值不菲的财宝箱,箱子背面刻有刘家福的名
4、字。昕年长的村人说,刘家福是早些年此地的大财主,1974 年死后,其子孙已经陆续迁出,再也没有消息了。甲厂厂长乙于 2001 年 4 月 3 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县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4 月 7 日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毫无线索,系疑难案件,于是指派审判员丙一人独任审判。丙经过调查后,于2001 年 10 月 6 日直接作出认定该财产无主的判决。2002 年,路过此地的丁(系刘家福的孙子)听说此事后,向县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对刘家福遗产的合法继承权。问题:6 此案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7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8 县人民法院应当如何
5、处理丁的请求?8 李龙系某厂销售人员,1999 年 5 月李龙外出跑业务失去联系。2001 年 11 月,李龙所在的工厂以李龙失踪两年多毫无音信、生死不明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李龙失踪。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5 月判决宣告李龙失踪。2004 年 6 月,李龙的妻子孙丽以李龙失踪长达 5 年之久毫无音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李龙失踪多年,不能出庭应诉,但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发布公告,寻找失踪人李龙。公告期间 3 个月届满后李龙仍无下落,人民法院遂于 2004 年 10 月 19 日作出判决,宣告李龙死亡,本判决宣告之日即为其死亡之日,
6、并且李龙和孙丽的婚姻关系自判决之日起解除。2005 年春节,失踪多年的李龙回到家中。问题:9 李龙所在的工厂是否有权利申请宣告李龙失踪?10 人民法院可否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其所适用的宣告死亡程序有无错误?11 在宣告死亡判决中,能否对婚姻关系问题作出判决?12 李龙回到家中后可以以何种手段寻求救济?12 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 2003 年 5 月到 2004 年 4 月,产生运杂费 35 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 28 万元,尚欠 78 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一直无果,于 2004 年 9 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
7、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 3.5 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问题:13 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14 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15 再审程序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16 如果一审判决后,原告永
8、安运输公司没有上诉,而是等到上诉期满以后申请再审,在此种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何种程序处理?16 小张是某公司的会计,2010 年 12 月的一天,公司要取 5 万元现金,小张便到公司附近的储蓄所取款。填了单子,储蓄员将 5 万元交给了小张,她清点完后确定准确无误。这 5 万元钱中,其中 4 万元是扎好的,1 万元没扎好,小张便将 1 万元又交给了营业员,要她帮忙扎好,包扎好的 4 万元就放在小张的旁边。正在此时,一个人把钱抢走,并立即跳上门口没有熄火的摩托车跑掉了。银行马上打“110”报了警,几个月过后,仍然没有任何线索。公司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银行的钱,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4 万元在
9、柜台上,1 万元在营业员手里。而银行却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储户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为此公司将银行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认定:钱被抢时,整个取款过程及银行提供的服务尚未结束,原告支取的存款,还未离开被告柜台及营业厅,因此该款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银行找到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他们认为风险的转移随交付而转移,而当钱被抢时,银行已经履行_r 合同的存款交付义务,所以风险已经转移至公司。银行固然有义务保护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根据有关规定,银行的安全措施是完全达标的,所以对顾客的损失,银行不负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说对于二审法
10、院的生效判决他们没有权力抗诉。银行又找到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制作了抗诉书,向该案的二审法院提出了抗诉。问题:17 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回答是否正确?为什么?18 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19 青青书画社所在地为 A 区,向阳文具商店所在地为 B 区。2002 年 7 月 7 日,青青书画社向 A 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督促程序。青青书画社在申请中声称,其与向阳文具商店在 2001 年曾签订过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青青书画社向向阳文具商店提供一批版画,向阳文具商店必须在 2002 年 6 月 23 日前支付货款。结果青青
11、书画社至今未收到那笔货款。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7 月 9 日受理此案后,决定派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 2002 年 7 月 26 日发出支付令,并公告送达。7 月 27 日,向阳文具商店的负责人向 A 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称青青书画社提供的版画存在质量问题。A 区中级人民法院得知此情况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问题: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的审理在程序上存在什么问题?19 李力与杨光是关系很好的朋友。2004 年 5 月,杨光想买一辆卡车跑运输,因资金不够向李力借 8 万元钱。两人因此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杨光一年后还钱,最迟不
12、得超过 5 月底。除此之外,两人再无其他债务纠纷。到 2005 年 6 月 10 日,李力来到杨光跑运输的地方,当着众人的面对杨光讲,自己的公司资金周转不灵,间杨光为什么还不还钱。杨光觉得很是下不了台,于是赌气说:“我没有借你的钱,不要胡说八道!”李力于是准备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问题:20 李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吗?如果可以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21 如果杨光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拒不还钱,并提出理由:本来是要还钱的,由于李力太不给面子了,所以“他不仁,我不义” ,就是不还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2 如果杨光及其家人拒不接受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
13、如何处理?23 2007 年 1 月,苏州园区某塑料制品公司遗失一张可背书转让的汇票。该公司会计未经领导同意便于 2007 年 2 月 2 日以个人名义向票据支付地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申请公示催告。该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2 月 15 日裁定予以受理,2 月 17 日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布公告,公告期确定为 45 天。经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后该法院未经甲公司申请便依职权直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问题:根据以上情况,请指出程序上的错误之处。24 王某在家洗衣服时不慎将一张银行汇票毁损。由于该汇票是姚某质押给王某的,于是王某急忙告知姚某该事情,并让其协助防范。姚某得知
14、此事后,立即以申请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在家里毁损而非丢失,所以人民法院将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 30 日,并于受理后的 3 日后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公告期不到 1 个月。人民法院决定由公示催告阶段的独任审判员赵某独任审理,作出除权判决,终结了公示催告程序。问题:本案件在程序上的错误有哪些?二、论述题25 张某和王某是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同事。一日,二人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争执过程中,张某一拳将王某打倒,后经鉴定属于轻微伤。事后张某多次向王某表示歉意,希望能够协商解决。但王某一心要通过法院出口恶气,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
15、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考虑到二人是同事关系,倾向于调解结案,并在审理过程中邀请二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一起参加调解。最终,二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为二人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请结合有关法学理论和社会知识,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 4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知识模块】 特别程序1 【正确答案】 李某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本案中,王某自 1997 年 6 月外出打工,至 2002 年 8 月一直音讯皆无,其下落不明已满 4 年,其妻李某作为王某的配偶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知识模块】 特别程序2 【正确答案】 法院公告期应为 1 年。【知识模块】 特别程序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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