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6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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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6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2011 年 3 月 10 日凌晨两点钟左右,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蒙面闯进郝某家。三个人进了郝某睡觉的房间,张某从身上抽出砍刀,用刀背猛敲郝某的脑袋。一阵剧痛使郝某惊醒过来:“ 你们是谁 ?要干什么?” 随后,三人将郝某按在床上,并一齐举起手中的利刃,朝他身上一顿乱捅,可怜的郝某还没有看清对方的真面目就魂归黄泉。溅起的血花将郝妻和郝儿惊醒,郝妻刚要张嘴惊叫,便被李某用胶带纸封住了嘴巴,王某见郝妻长得有几分姿色,便当着李某和张某的面将其奸污。事后,郝妻弄下嘴上的胶带,喊了一声“抢劫啊!” 张某上前朝着她的胸口就是一刀,郝妻倒地死亡。
2、三人从郝某身上搜出钥匙,打开抽屉,将金银首饰和一大堆钞票席卷一空。看到站在床上吓得直发抖的郝儿,张某上去用手紧紧捂住郝儿的嘴。两三分钟后,看到郝儿一动不动,估计人已死去,三人才离开郝家。其实郝儿只是晕过去,并没有死亡。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2 对于公司直到 2010 年上半年仍然陷于瘫痪境地而巨额亏损的情形,甲乙丙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3 如果甲乙丙三人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人商议后,决定以普天公司和凯悦公司为被告,要求人民法院解散该公司并且进行清算,你认为人民法院依法应如何处置,在审理中应当注意什么,依据是什
3、么?4 如果人民法院做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公司股东大会制定了以凯悦公司为首的股东和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但 2 个月来,在凯悦公司的操纵下,该清算组没有进行相关的清算活动,债权人丁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甲乙丙能否向法院要求指定清算组?甲乙丙可否成为清算组成员?5 由于凯悦公司拖延清算行为,致使公司财产严重损失,甲乙丙三位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权益?6 在公司解散时,发行发起人凯悦公司尚有 500 万元出资没有到位,公司债权人丁主张凯悦公司和甲、乙、丙对自己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该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7 甲某在某市开设了一家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但生意不甚景气。为谋利,甲某设法
4、在其娱乐城内开设色情服务项目。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甲某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检查身体和发放避孕工具等措施,其中对不愿意卖淫的本娱乐城女服务员江某某实施强暴、奸污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其卖淫。甲某还聘请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营业初期,有李 A、张 B、王 C 等三名妇女卖淫,尔后发展到十余名妇女卖淫,李 A 又将一名刚满 13 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甲某的朋友、在本市开出租车的乙某也经常“光顾” 甲某的娱乐城。一次,乙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全市的娱乐场所,便给甲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经公安机关严密
5、侦查后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检查出患有严重性病,但每次都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他还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陈某发生过性关系。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对甲某应以何罪定罪处罚?(2)甲某强行奸污江某的行为如何处理?(3)对李某和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4)卖淫妇女李 A 是否构成犯罪 ?如构成犯罪,应为何罪?(5)乙某通风报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构成犯罪,应为何罪?(6)嫖客陈某是否构成犯罪? 如构成犯罪
6、,应为何罪?8 该英国公司将宏图公司的核心技术卖给其竞争对手腾飞公司的行为,是否因合同未订立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假如腾飞公司明知该事实而购买该核心技术,如何制止其侵权行为? 对宏图公司的损失,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9 经理李某接受英国公司的贿赂如何处理?对公司因而造成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若他以其是履行公司职务为由抗辩,能否免责?为什么?10 对于甲分公司的债务,宏图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11 对于宏图公司的债务,展望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12 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
7、的假象( 该零件价格 26 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 26 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 26 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 26 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 13万元送给甲。3 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 26 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 26 万元上交检察院。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
8、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 300 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 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 ,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 58 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问题: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13 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14 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15 丁向公司借款
9、 100 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16 北陵公司于 2010 年 8 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17 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18 戊 13 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19 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 200 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20 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21 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22 案情:2008 年 4 月 20 日,王某(男,40 岁,
10、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2004 年刑满释放)在街上闲逛之际认识来该市找工作的一农村青年妇女路某。王见路颇有姿色,遂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路某骗至一偏僻处将其强行奸淫。过了两天,王某又见到路某,遂将其以 1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做生意的韩某(因盗窃罪于 2007 年被判处 2 年有期徒刑,缓期 3 年)。韩某觉得自己还处于被监督考察期,心想还是得老实一点,但又不想人财两空,于是又将路偷偷送给单身汉汪某,并向其索要辛苦费 1 万 5 千元。路坚决不愿做汪某的老婆,汪某便将其锁在一间脏乱的小房间里达数日之久,路伺机逃跑,被汪某抓回来后当着很多旁观人的面强行剥光上衣,事后,汪某觉得不解气,将路暴打
11、一顿致使其左耳失聪。某日晚,汪某趁路熟睡之际强行与路发生性关系。当地的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并组织人员进行营救路某。汪某听到消息,马上叫来其亲戚朋友等企图阻止公安人员解救路。分析一下王某、韩某、汪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23 该有限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24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25 对于乙低价出售的行为,A 公司应如何保护“圆正”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26 “圆正”公司获取的利润应按何种比例分配 ?27 甲银行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为什么?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6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张某等三人
12、杀害郝某的行为,属于为事后图财而杀人,应当构成抢劫罪。从整体上看,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在于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权,而在于劫取其财物,杀人行为是劫财行为的一种手段,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对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应当按抢劫罪处理。(2)王某强奸郝妻的行为,应当成立强奸罪,由于张某等三人是共同犯罪,李某和张某虽然没有直接采取强奸行为,但是两人对郝妻采取了人身、精神强制,默许、放纵了王某的强奸行为,所以三人均成立强奸罪。(3)张某杀害郝妻的行为不另外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4)抢劫后为了
13、灭口而意图杀害郝儿的行为,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同理,由于张某等三人是共同犯罪,所以三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5)最后,张某、李某和王某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刑法2 【正确答案】 a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该公司;b向凯悦公司要求赔偿公司的损失;c出售股票,退出该公司。a请求人民法院解散该公司。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 1 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
14、)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向凯悦公司要求赔偿公司的损失。依据:公司法第 20 条第 1、2 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
15、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出售股票,退出该公司。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强烈的人合性质。【知识模块】 公司法3 【正确答案】 a 人民法院只受理他们提出的解散公司的请求,而对于他们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b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他们将凯悦公司变更为第三人,如果他们三人坚持不变更自己的主张,则人民法院可以驳回他们对于凯悦公司的诉讼;c民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a人民法院只受理他们提出的解散公司的请求,
16、而对于他们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 2 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b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他们将凯悦公司变更为第三人,如果他们三人坚持不变更自己的主张,则人民法院可以驳回他们对于凯悦公司的诉讼。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 4 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
17、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c人民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
18、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知识模块】 公司法4 【正确答案】 此情形下,公司债权人丁有权依据下述第 7 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债权人未提出上述请求的情况下,甲乙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甲乙丙可以由法院指定为清算组成员。公司法解释(二)第7 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
19、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债权人未提出上述请求的情况下,甲乙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公司法解释(二)第 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故甲乙丙作为股东可以由法院指定为清算组成员。【知识模块】 公
20、司法5 【正确答案】 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凯旋公司等清算组成员的责任。如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拒绝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甲乙丙三位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 23 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
21、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法第 151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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