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17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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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17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 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现金 93 万元; 存料 91 万元;制成品盘存 86 万元;厂房机器设备 82 万元; 运输设备 65 万元;盈利 197 万元,加上其他财产,共计 550 万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 70 万元。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 280 万元,由 5 位股东
2、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70 万元。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 280 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 70 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问:(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2 甲与乙分别出资 60 万元和 240 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
3、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 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 50 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 3 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 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 ”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
4、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司考20074五)问:(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
5、什么法律对策?3 2009 年 1 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 260 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 12 月 18 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如超出 100 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
6、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2010 年 12 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 200 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2011 年 5 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 50 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2011 年 9 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 3000 万元,但负债已高达 3 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2012 年 1 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
7、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司考20124四)问:(1)2009 年 12 月 18 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 为什么?(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4 案情:2012 年 5 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
8、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2012 年 5 月 25 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2012 年 6 月 5 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 150 万元)与现金 100 万元。2013 年 2 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 2013 年 5 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 300 万元,
9、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 年 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 8 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 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岏。第二,甲的 100 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 2012 年 6 月 10 日,甲将该 100 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 2012 年 6 月初,时值 130 万元;在 2013 年 1 月,时值 80 万元。(司考20134五)问题:(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
10、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2)在 2013 年 1 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 80 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3)在甲不能补足其 100 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4)马岏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 为什么?(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 为什么?(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 为什么?5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 7 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如意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如意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的董事
11、或12 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14 年 3 月,如意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 1 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 1200 万元;乙出资 1400 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14 年 5 月,如意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 1 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
12、额。2015 年 5 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 1 亿元增加到 15 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 7 家股东赞成增资。7 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 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583;有 2 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 家股东出资总和为 4170 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15 年 3 月,如意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如意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如意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事实及有
13、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如意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说明理由。(2)如意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意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如意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5)如意公司是否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6 A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张某和另外两人合伙开办了一个食品厂,生产的饼干与 A 公司饼干的包装、口味、生产方法等都相差无几。张某另办食品厂一事被 A公司董事会觉察,董事会经研究决定罢免张某的职务,向法院申请没收其经营食品厂的收
14、入所得。问:(1)张某另办厂的行为是否合法?(2)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 如若不合理,正当程序如何?7 A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在 2014 年 10 月 10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长发出了关于召开 2014 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通知如下:“兹定于 2014 年 10 月 10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凡是持股量在 30 万股(含 30 万股)的股东可以径自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凡是持股量在 10 万股以上(含 10 万股)、30 万股以下的股东可以按照本通知所列会议议程填写表决票于 10 月 10 日前寄送本公司董事会。2会议议程(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方向的转型
15、问题;(2)补选董事一人。3会议地点:某市某宾馆会议室4附件关于公司所遇经营困难以及经营转型的方向的报告;董事候选人简介;表决票一张;A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2014 年 9 月 15 日(公司公章)”2014 年 10 月 10 日,120 名股东出席了临时股东大会,经过认真的讨论,认为公司经营所遇困难无法解决,经大会表决,90 名股东同意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长王某认为,赞成决议者超过出席人数的 23,决议有效。会后,小股东李某认为公司仅仅让其通讯表决,以董事会侵害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回答下列问题:(1)该股东大会的召开有哪些违法之处?(2)作为小股东的李某,其有哪
16、些权益受到了侵害?(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8 至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共有 9 名成员。一次,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讨论将公司闲置资金 1 亿元投资于期货问题。该次董事会议共有 6 名董事出席。3 名董事因故未能出席,其中董事张某虽未出席但书面委托其助理王某(非董事)代理出席并表决。会上董事长介绍了期货投资的巨大盈利性,并表示赞成此项投资。而董事李某对此项投资表示疑虑,认为此项投资不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董事赵某坚决反对。经记名式书面表决,结果为:4 位董事赞成,1 名董事和董事张某的代理人王某反对,董事李某弃权。董事长认为本议案已为多数通过,决议有效。
17、该公司因投资期货亏损 1000 万元。公司股东以公司董事会决议违法并造成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试析本案存在哪些违法事实,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并说明理由。9 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3 月 1 日,股东甲占股份 60,股东乙丙丁戊各占 10,并且甲被选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后来股东甲于 2013 年 11 月6 日把股份转让给了刘某,甲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擅自以公司名义投资,致使公司亏损 5000 万。刘某就向监事会提出起诉甲的请求,过了一个多月,监事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刘某就直接到法院起诉甲。请问:(1)刘某有权起诉甲某么? 为什么
18、?(2)假如刘某有权起诉,最后所获得的赔偿受益人是谁?(3)假如刘某的利益受到甲的损害,他所提起的诉讼跟上面的诉讼有什么区别?二、论述题10 简述我国的股权分置结构。11 论现代公司机关权力的构架。(注:可围绕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等权力分配机制论述)12 试述我国应如何完善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13 试述董事的忠实义务。三、名词解释14 公司的治理结构15 股东会会议16 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17 股东代表诉讼(中国人民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18 公司的合并四、简答题19 简述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武汉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 )20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含义和特征。(中南财经政
19、法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21 股份派生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宁波大学 2014 年考研真题)22 股东异议权的相关规定。(宁波大学 2014 年考研真题)23 简述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24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甲未经提前通知就擅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且经 12 的股东表决同意修改了公司章程。请问上述有哪些不合法的行为?公司法上规定股东有权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他们利益?如果是内容的不合法,跟上述行为有什么不同?(武汉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25 简述公司股东会的职能。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17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
20、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对负债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减少注册资本,将减少下来的注册资本分配给股东;进行公司资产变更登记。【知识模块】 商法2 【正确答案】 (1)民法通则第 84 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
21、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 第 107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债权人白云公司与债务人东风公司属于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在债务人东风公司拒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白云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违约责任。另外,由于债务人东风公司以其在新雨公司 20的股权进行了质押,根据物权法第 223 条的规定,债权人(质权人)白云公司可以行使其股权质权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2)物权法 第 226 条规定:“ 以基
22、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 (质权人) 如要行使其质权,必须证明其质权有效成立。即必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本案中,股东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
23、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一般指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令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本人必须对此负担被代理人责任的法律制度。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乙以新雨公司名义出具保函,乙本身是新雨公司的执行董事,具备了表见代理的特征,因而保证合同有效。(5)甲持有公司 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 182 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24、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案中新雨公司严重亏损,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僵局,股东甲拥有公司 20的股份,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知识模块】 商法3 【正确答案】 (1)关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公司法从内容和程序两方面作出了规定。关于决议内容,公司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关于决议程序,公司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从决议内容上看,公司股东会有权对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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