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1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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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14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试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2 试述商事登记目的、体系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3 论商号权的性质。(武汉大学 2005 年考研真题)4 试述公司法的调整对象。5 简述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和内容。二、名词解释6 商号7 商号创设登记8 商号转让(吉林大学 2013 年考研真题)9 商号出借(吉林大学 2013 年考研真题)10 商事账簿11 商事账簿设置原则12 公司13 一人公司14 无限责任公司15 股份有限公司16 有限责任公司三、简答题17 简述商业登记的性质及效力。(西北政法大学 2005 年考研真题)18 简述我国商事登记
2、的审查原则。(清华大学 2015 年考研真题)19 简述商事名称的特点及构成要素。(西北政法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20 商号的转让和出借。(吉林大学 2013 年考研真题)21 简述商事账簿的种类及其效力。(西北政法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22 简述公司的营利性特征。23 简述公司与商事合伙企业的区别。24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何不同?25 简要分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指导思想。(华东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14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
3、、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获得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发生变化的结果。(2)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它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将法定事项在法定主管机构办理。(3)商事登记从本质上说,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它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4)由于商事登记的结果在于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化,登记行为本身是创设和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因此它又是商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知识模块】 商法2 【正确答案】 商事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法律确认。商事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赋予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或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
4、和商事行为能力。对生产者来说,有了商事登记,即可与商人进行商品交易,期货交易或现货交易均可,无须为其营业的合法性担忧;对商人来说,有了商事登记,即取得商法上的主体资格,可以使自己的合法经营受到法律保护。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必要和唯一的途径。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民事、商事实体法、程序法中。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与其他国家的商事登记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工商登记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我国的工商登记制度已明显表现出商事登记普遍适用于一切营利性营业主体(商主体) 的统一特征。按照现行法的规定,无论是法人企业还是联营
5、、合伙企业,或是独资企业、个体经营者,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非公司企业,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设立的企业还是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凡欲在我国境内取得经营性主体资格或商事能力的,均须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并且其登记内容和程序在诸多方面都有明显的相同处。这表明我国法律已经接受了商主体和商事登记的基本法律原则,并使之区别于非企业性民事主体的设立规则。第二,我国的工商登记制度已经表现出对“企业”或“工商业”更趋近于现代商法对于“商业”的理解。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无论是直接从事商业贸易的主体,还是从事加工、制造、采矿、运输、金融、保险、仓储的主体,或是从事饮食、服务、修理、旅游、广告等“第三产业” 的主体,实际上均受
6、到工商登记制度的统一支配。这就是说,我国法律上的所谓企业或工商业登记本质上是指各种具有营利性质的营业行为(商行为)之总称。但我国的商事登记目前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事实上仍处在不统一的单行法状态。一方面,有关商事登记的一般规则和普遍性规则尚未得到统一的归纳和抽象;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商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备案公示规定间又含有大量的重复和相悖之处。因此迫切要求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一切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法。【知识模块】 商法3 【正确答案】 商号,俗称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表明自己的名称。通常情况下,商事主体在营业中为法律行为的时候,或者同意其代理人使用以便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时候,用于署名的
7、名称,即商号。商业名称权具有何种性质?一向有着不同的见解:其一,认为商业名称权同商事主体本身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上用以表明自己的名称,商业名称权与商事主体的存在相始终;商业名称权一经取得,即在一定区域内排斥其他商事主体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与财产无关。所以,商业名称权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人身权 )。其二,认为取得商业名称权后,权利人即取得专用权,而且该权利还可以转让、继承,成为转让和继承的客体,商业名称权不因商号的登记前后而有差别。它仅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其三,认为商业名称权既有姓名权的排他效力,又有财产权的创设效力,可以转让或继承。所以,商业名称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8、这是对前两种观点的折衷。无疑,商业名称权是商事主体表示自己的名称所生之权,和自然人的姓名权有同样的性质。同时,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上表示自己使用物的设备,可以成为转让的对象,具有财产的性质,或者,直接将其作为知识产权。所以,上述第三种见解是有道理的。【知识模块】 商法4 【正确答案】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和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1)就组织关系而言,公司法主要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其地位的法,因而公司法是侧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法。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组织关系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发生于公司设立、变更和解散的全过程,包括制定及变更章程中发起
9、人或股东的相互关系,公司在设立和解散程序中发起人或股东的相互关系等。就其内容而言,既有股东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也有股东相互间的人身关系。但无论是财产关系抑或是人身关系,都是在公司组织过程中发生的,因而归根结底都是有财产或人身因素的组织关系。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与公司虽在法律上互为独立人格,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因股东基于投资对公司享有股权,在股东与公司间仍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股东要行使股权,就必须在股东与公司间产生以自益权为内容的财产关系,以及以共益权为内容的管理关系。这些关系都要由公司法予以调整,是公司法的重要规范对象之一。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问的
10、关系。公司的常设组织机构一般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这些组织机构是带动公司运营的齿轮和纽带,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它们相互间必须产生种种关系。为保证公司组织活动的有序进行,形成高效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自我约束机制公司法就必须以相应的条款规定公司内部各类组织机构的地位及权利义务,从而将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置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公司在设立、变更和解散等活动中,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种种具体的行政关系,包括公司与主管机关之间的审批和业务指导关系,以及公司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发生的注册登记关系等。这些行政关系从广义上说也是一
11、种组织关系,公司法对此也有原则规定。(2)就经营关系而言,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丰富多彩、纷繁复杂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也是多种多样的。各国公司法虽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调整范围宽窄不一,但所有的公司法都不调整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一般只调整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营关系。至于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无关的公司经营活动,如买卖合同关系等,则不由公司法调整。具体来说,与公司组织关系有联系的活动,主要有股票的发行、交易,债券的发行、转让,以及资本的增加、减少和出资的转让等。即使对公司的此类活动,各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尽一致,例如,英国、法国和德国的公司法对这些经营活动的规定就较为全面;而关国公
12、司法则对股票的发行、交易等较少涉及,由其他法律予以规定。我国公司法虽对股票的发行作出了规定,但对股票交易问题则基本上不涉及,而由证券法来加以调整。(3)综上可见,公司法对公司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组织关系、内部关系,而对于公司经营关系、外部关系的调整则是次要的、辅助的。因此,完全可以说公司法基本上是组织法或主体法。【知识模块】 商法5 【正确答案】 特点:1产权清晰所谓“产权清晰 ”,主要有两层含义:(1)有具体的部门和机构代表国家对某些国有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2)国有资产的边界要 “清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摸清家底”。首先要搞清实物形态国有资产的边界;其次要搞清国有资产的价
13、值和权利边界,包括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价值量,国有资产的权利形态,总资产减去债务后净资产数量等。2权责明确“权责明确 ”是指合理区分和确定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权利:所有者按其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企业破产时则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对由各个投资者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以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经营者受所有者的委托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拥有经营企业资产及其他生产要素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劳动者按照与企业的合约拥有就业和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责任:包含了通常所说的承担风险的内容。要做
14、到“权责明确” ,除了明确界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及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外,还必须使权利和责任相对应或相平衡。此外,在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应当建立起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机制,这是因为他们之间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既有共同利益的一面,也有不同乃至冲突的一面。相互制衡就要求明确彼此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求相互监督。3政企分开“政企分开 ”的基本含义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宏观和行业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分开。(1)政企分开要求政府将原来与政府职能合一的企业经营职能分开后还给企业,改革以来进行的“ 放权让利 ”、“扩大企业自主权”等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政企分开
15、还要求企业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分离后交还给政府和社会。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政府如何才能正确地行使而不是滥用其拥有的所有权。4管理科学“管理科学 ”包括了企业组织合理化的含义;从较窄的意义上说,“管理科学”要求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如质量管理、生产管理、供应管理、销售管理、研究开发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科学化。管理致力于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其核心是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以上分析,在较为具体的层面,现代企业制度大体可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资产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2企业通常实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
16、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转。3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有明确的盈利目标,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按经营业绩和劳动贡献获取收益,住房分配、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由市场、社会或政府机构承担。4企业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在生产、供销、财务、研究开发、质量控制、劳动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5企业有着刚性的预算约束和合理的财务结构,可以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谋求企业的扩展,经营不善难以为继时,可通过破产、被兼并等方式寻求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再配置。【知识模块】 商法二、名词解释6 【正确答案
17、】 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知识模块】 商法7 【正确答案】 商号创设登记是指商主体创立时商号的登记。它是商主体创立之必经程序。只有履行了创立登记的商号才能成为商主体的名称,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才能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知识模块】 商法8 【正确答案】 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知识模块】 商法9 【正确答案】 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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