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2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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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20 及答案与解析1 被告人温某,男,某镇供销社商店出纳员。被告人李某,女,某镇供销社煤场临时工,系温某之女友。温某和李某经人介绍谈恋爱,李某因欠他人的钱无力归还,遂动员温某窃取公款。温某经不住李某劝诱,遂于一天下午下班时,从自己经管的保险箱内拿走现金5000 余元。当天晚上温某指使李某拿了预先放在厕所间的商店大门和保险箱的钥匙,潜入商店,伪造被盗现场,企图转移目标,嫁祸于人。第二天,温某将拿来的5000 元现金全部交给了李某。试分析:被告人温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2 甲某日晚到洗浴中心洗浴。根据服务员乙的指引,甲将衣服、手机、手提包等财物锁入 8
2、号柜中,然后进入沐浴区。半小时后,乙为交班准备打开自己存放衣物的7 号柜,忙乱中将钥匙插入 8 号柜的锁孔,没想到竟将 8 号柜打开。乙发现柜中有手提包,便将其中的 3 万元拿走。为迅速逃离现场,乙没有将 8 号柜门锁上。稍后另一客人丙见 8 号柜半开半掩,就将柜中的手机(价值 3000 元)以及信用卡拿走。第二天丙利用写在该信用卡背后的密码,持该信用卡到商场购买了价值 2 万元的手表。关于本案的行为人应构成何罪,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第三种观点认为乙的行为和丙的行为均构成
3、盗窃罪。请问以上三种观点哪种观点是正确的并说明理由。3 小王大摆宴席贺儿子满月,同事们纷纷前来捧场,觥筹交错至深夜方散,小王大醉,送同事小张出门。小张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见了,四处寻找没有找到。此时小王见到旁边另有几辆摩托车,与小张商量后,回家来拿工具,两人一同将其中一辆摩托车锁撬开,小张将此车骑走。第二天,小王的弟弟发现小王的摩托车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小王的摩托车被小王、小张盗走。请分析本案。4 李某(男,45 岁) 因刘某(建筑包工头) 拖欠其工资 500 元,遂到刘某家里索要,刘某不给,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冲进刘某家的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架到刘某脖子上,逼迫刘某交出钱财,
4、刘某被迫将随身携带的 200 元钱交给李某,李某拿了 200 元后离开。后李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并处罚金 500 元。请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析。4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 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 1 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 10 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
5、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 10 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问题:5 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 10 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6 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 10 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7 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8 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 10 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9 陈某对赵某的死
6、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10 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二、名词解释11 妨害公务罪12 招摇撞骗罪1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14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15 窝藏、包庇罪16 非法行医罪17 严重污染环境罪18 非法采矿罪19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20 传播性病罪21 嫖宿幼女罪三、简答题22 简述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23 简述伪证罪的构成特征。24 简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中一罪和数罪的界限。25 论述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及构成。26 论述医疗事故罪的概念、构成和认定。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2
7、0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温某与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温某身为供销社商店出纳员,利用其保管单位钱款的便利条件,将该商店现金5000 元非法占为己有。李某与温某共谋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2 【正确答案】 以上三种观点中,只有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如下:本题考查的是盗窃罪与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问题。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转移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
8、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就本案而言,甲进入洗浴中心后,根据乙的指引,将衣服、手机、手提包等财物锁入 8 号柜以后,甲仍然占有自己的上述财物。也就是说,甲的上述财物并非乙占有。有人认为,甲将财物锁入 8 号柜之后,便属于洗浴中心代为保管的财物,这是不妥当的。因为甲持有 8 号柜的钥匙,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甲仍然占有自己的财物。即使乙于忙乱中将钥匙插入 8 号柜,能够将 8 号柜打开,也不能认为乙占有了甲的上述财物
9、。所以乙不可能就甲的手提包成立侵占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在乙盗窃了甲的手提包之后,即使乙没有将 8 号柜锁好,导致 8 号柜半开半掩,甲也依然占有其柜中的财物。所以,丙将 8 号柜中的手机与信用卡取走的行为,仍然属于盗窃性质。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论处。因此,丙的行为仅成立一个盗窃罪,而不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综上所述,乙和丙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所以,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3 【正确答案】 必须先分析盗窃罪保护的法益,但实际上分析的是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关于法益可以简要介绍日本存在的“本权说” 、“占有说”和“ 中间说”,德国的“法律的财产说 ”、“经济的
10、财产说”以及“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的各自内容与含义。再分析我国存在的所有权说的缺陷,最后介绍张明楷认为的观点“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相对于本权者的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本案中小王和小张的盗窃事实其实最终是盗窃了自己的摩托车,二人虽然有盗窃的故意,也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但由于最后查明是自己侵犯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不存在侵害的对象,所以不能成立盗窃罪。【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4 【正确答案】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截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
11、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主要客体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这是我们国家刑法理论中通说。按照我们国家刑法通说理论,抢劫罪保护的犯罪客体显然是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财产的安全占有性。在本案当中,由于建筑包工头刘某拖欠李某工资 500 元,李某遂到刘某家中索要,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冲进刘某家的厨房,拿出一把菜刀逼迫刘某交出随身携带的 200 元钱。从案件的陈述事实来看,刘某随身携带的 200 元钱的损失不应当是刑法中抢劫罪所保护的犯罪客体,也就是说,李某并没有侵犯刘某的财产所有权,因为 200 钱本身就是刘某拖欠李某工资的一部分,不存在侵犯刘某财产所有权的问题,所以,法院以
12、抢劫罪的罪名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12 年在定罪方面是不妥当的,量刑自然无从说起。当然,根据抢劫罪所保护的是财产安全占有的学说,李某的行为可以构成抢劫罪,但是即使李某的行为以抢劫罪论处,法院依照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判处 12年有期徒刑,也是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因为李某冲进刘某的厨房拿出菜刀的行为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根本不属于“入户抢劫” 。自然没有加重处罚的余地。编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抢劫罪所保护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法院的判决定性不当。【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5 【正确答案】 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
13、索取财物。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 10 万元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因为其系以劫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并以暴力实施了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一般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既要有劫取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又要有使用暴力强制他人人身的客观行为。本案中陈某为了劫取被害人赵某的财产,以暴力手段扣押、殴打被害人逼迫其拿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6 【正确答案】 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 10 万元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指以强制方式非法剥夺他人
14、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其主要指行为人以强制方式非法持续性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本案中高某为“追账” 而强行将被害人赵某扣押在宾馆,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7 【正确答案】 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陈某与高某构成部分共同犯罪。刑法理论上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需要以下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应为二人以上,单独主体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犯罪行为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在主观上能够认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仍决意参加共同犯罪
15、行为的心理状态。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即各行为人基于同一犯罪目的而相互配合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本案中陈某与高某虽然共同以暴力方式强制扣押被害人赵某并索取财物,但二者主观状态不一致,陈某的主观意图是强制劫取被害人赵某的财物,而高某则只是意图讨还赵某“欠” 陈某的货款,二者既然没有共同的犯罪联络,因而不属于完全的共同犯罪,但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与陈某的抢劫罪之间具有部分同谋,因而构成部分共同犯罪。所谓部分犯罪共同说,是指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是有共同行为与共同故意时,也成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表明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16、。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当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应当是: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行为与共同故意,便成为共同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又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其主要存在如下情形:当刑法的两个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时,其条文所规定的犯罪便存在重合性质。如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虽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有相同之处,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为严重,从规范意义上说严重罪名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可能是法条竞合,也可能是想象竞合),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与非法拘
17、禁罪、抢劫罪与抢夺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部分犯罪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8 【正确答案】 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 10 万元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行为。敲诈勒索罪中,犯罪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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