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18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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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8 及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3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4 诬告陷害罪5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6 破坏选举罪7 拐骗儿童罪二、简答题8 引起他人自杀的案件应如何处理?9 简述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10 冒充警察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成立强奸罪?为什么?11 简述“相约自杀 ”的处理。12 谈谈你对“ 安乐死” 的看法。13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14 论述强奸罪的对象。15 被告人柯某,女,51 岁,农民。1996 年 11 月间,柯某从上海回到老家某省 A县,谎称其欲投资 1000 万元到本地
2、建玩具加工厂、服装加工厂,为了形成规模,特集资 2000 万元,年息为 22。当地各界群众踊跃集资,达 1200 万元。柯某将其中 200 万元用来平整地基,购置一些建筑材料蒙骗当地群众。其许诺的投资1000 万只是空头支票并未兑现,并且柯某将集资款大部分用于自己炒股票。由于1997 年股市不景气,柯某炒股亏空巨大,于 1997 年 12 月柯某欲携款外逃,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对于柯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15 甲从香港来北京时,非法携带违禁的淫秽影片 6 部、黄色画刊 10 本以及 8 毫米电影放映机 1 架,交给乙,并向其传授放映技术,指使其秘密放映营利。同时,让乙为其借得人民币 3 万元,
3、商定由乙从放映影片中营利还债。次年 1 月,乙在太原放映 15 场,获利 1000 元。同年 2 月底,乙将放映机和淫秽影片 6 部带到北京交给被告人丙,密谋放映营利。丙在北京秘密放映 20 场,获利 2000 元,除交乙 1000元外,其余被丙花用。同年 3 月下旬,丙又将淫秽影片、影机交给丁,丁又多次转交给戊放映营利。戊在北京放映 10 场,观看者 200 多人次,获利 1000 多元,被戊挥霍。同年 10 月,乙、丙在太原转卖淫秽影片和电影放映机时,被当场抓获。请回答下列问题:16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17 乙的行为构成何罪?18 如果甲非法携带淫秽物品进境只是为了自己欣赏,其行为应当如何
4、认定?19 丙、丁、戊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20 被告人:杨某,男,34 岁,某边防大队副大队长。被告人:林某,男,29 岁,某边防派出所干事。被告人杨某在任某边防大队副大队长,负责缉私工作期间,为牟取暴利,于 2011年 2 月间,与走私分子陈某等人(另案处理)共谋走私,商定从澳门偷运香烟到珠海销售,由杨某派人、派快艇护送运载香烟的船只并从中收取押运费。同时,杨某在珠海市湾仔租用了装载香烟的“珠三运 06014”号船只。尔后,杨某串通被告人林某以出海执行任务的名义,指派 3 名武警战士(另案处理)穿警服带枪支,驾驶快艇到澳门附近海面接应,武装掩护走私香烟船只到达珠海。2011 年 24 月间,
5、杨某先后伙同林某 4 次共计走私香烟 2300 箱,总价额人民币 5175 万元,其个人获赃款482 万元。林某先后武装掩护走私香烟 5 次,共计 2 千箱,总价额人民币6525 万元,其个人获赃款 433 万元,案发后,杨某退赃款 2 万元,林某退赃款 428 万元。对林某、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21 被告人王某,男,24 岁,农民。某日晚 8 时许,来自外省的女青年张某(18 岁)路过被告人家门口,向被告人问路。被告人以给张带路为名将张骗至通往一水库的路上。在行走中,被告人不断对张进行挑逗和抠摸。张说:“ 你再这样我就喊人来。 ”被告人说: “你大声喊也没用,附近没有人家。” 此时张有点害
6、怕,没再言语。被告人提出要与张发生性关系,张哀求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也行。” 被告人说: “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 说着就要搂抱张。张赶紧向前走去,被告人追上,抓住张的手说:“你看前边不远处就是水库,这里路西有水渠,路东有条沟,沟底是深潭,淹死过一男一女,可怕得很。” 张闻之更加恐惧。被告人知道张害怕了,于是将张推倒在地,用力扯张的腰带。张自知无法抗拒,只得将腰带解开,被王奸污。事后张没有告发。不久被告人因盗窃被抓获,在审查中坦白交代了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试分析: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理由是什么 ?22 被告人张某,男,25 岁,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7、一天晚上,张某驾驶“ 丰田 ”牌轿车出去揽活。车经一路口处时,遇到一个从外地来该市探亲的青年妇女李某。张停车问李到哪儿去,李说到该市某单位找丈夫。张某遂以带路为名将李骗上车,后将车开到郊外停住,在车内强行奸污了李某。李在奋力反抗中,将张的嘴唇咬伤。张认为这是要给他的犯罪行为留下罪证,惟恐罪行败露,遂决意杀人灭口。张先用双手掐李的颈部,又用铁锤朝李的头部猛击数下,李某昏迷过去。张某以为李某已死,将李拖出车外扔在路旁,驾车逃离。半小时后,李某被下夜班经过这里的工人发现送进医院,经抢救脱险,但头顶颅骨骨折,脑组织挫伤,造成重残。试分析: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应当如何处理 ?23 2008 年
8、甲因犯诽谤罪被判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2009 年甲教唆一个 15 岁男孩(1994 年 10 月出生) 乙与一名女青年强行发生性行为,甲没有实施性行为,但在一旁观看取乐。乙回家以后,父母发现其有点异常,后来在家长追问下,说出了情况,然后一起到公安机关,讲清前因后果。后把甲抓获归案,请问本案如何处理甲和乙?说明理由。24 刘某与许某的妻子相好,为达到结婚目的,乘工地大伙干活的机会,在许某的饭菜中投了鼠药,许某发现饭菜有异味,就把饭菜倒了,另买了一些东西吃,后发现狗在吃了他的饭菜后不久死亡。许某认为肯定有人在饭菜中下了药,许某就把此事告诉了刘某,刘某借机说此事是马某所为,因为马某与刘某
9、、许某都有矛盾,然后刘某和许某联名写信,向公安机关提出马某涉嫌杀害许某,问刘某构成什么罪?25 甲某听说乙某家里有钱,便试图绑架乙某的女儿丁某以此来勒索钱财,某日甲某来到乙某女儿丁某所在的学校向该校正在上课的老师谎称丁某的奶奶在外地出车祸,需要见丁某最后一面,将丁某骗出学校,乘车赶到其老家,次日上午,甲某给乙某打电话,要他准备赎金 50 万元。但其多次打电话到乙家勒索赎金无果。甲某带丁某从老家返回原地的途中,认为绑架未勒索到钱财,放了她又怕她告发,遂决意将丁某杀害。于是中途下车,采取捂嘴、卡颈等手段将丁某杀死,把尸体抛于水沟,又把丁的书包扔到菜田内,拦车逃离现场。甲某杀害丁某后,仍继续向乙家打
10、电话勒索赎金,后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丁某系生前被他人捂嘴、卡颈所致窒息死亡。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26 甲某,男,现年 25 岁,四川省成都郊区农民。2011 年 12 月 26 日晚 8 时许,甲某在县城公路桥上乘一骑车人黄某(女,24 岁)不备,突然把黄某推倒。黄与其搏斗,甲某把黄某推到桥下菜地中,拿出一把军用匕首威胁黄某,趁黄某惊恐之际抢走“苹果”手机一部,日本进口手表一块,现金 2000 元以及信用卡数张。接着,甲某以拳打脚踢、掐脖子等手段,致黄某昏迷后,将其奸污。为了灭口,甲某持匕首向黄的面、颈、腹、臀部猛扎数下,然后把黄的双手捆住,用黄的自行车压在黄的身上。甲某认为黄某已
11、死,即逃离现场。后来黄某被一农民发现,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脱险,但是黄某因刺激过度而精神失常。经诊断,黄某的面、颈、腹、臀部有15 处刀伤,鼻骨骨折,左骨关节扭伤。本案中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27 被告人唐某,男,28 岁,某镇派出所民警。被告人陈某,男,22 岁,某镇派出所民警。2008 年 3 月 20 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和陈某奉命在王家镇集市维持秩序。中午 12 时许,被告人唐某来到水果摊巡查,见本镇农民孙某因买水果与卖主发生口角遂上前制止。孙某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唐某争吵起来。在群众协助下,唐将孙扭送到派出所。孙认为丢了面子,到派出所后又与唐某吵了起来,唐在气愤之下拿起橡皮警棍将孙打倒在
12、地。被告人陈某赶回派出所后,孙又骂陈。陈便持煤球夹子朝孙打去。因孙嚷骂不止,两被告便持械对孙殴打,直至孙不能动弹为止。后在孙的亲属恳求下,两被告才同意放走孙某。孙某回家后,于次日 3 时许死亡。法医鉴定为创伤性休克,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问:唐某和陈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请说明理由。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8 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1 【正确答案】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民主权利,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 【正确答案】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
13、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 【正确答案】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 【正确答案】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 【正确答案】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
14、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6 【正确答案】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7 【正确答案】 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二、简答题8 【正确答案】 (1)行为人履行职责对他人进行批评或者处分,导致他人想不开而自杀的,即使行为人态度生硬、粗暴或者处分过重,也不应追究行
15、为人的刑事责任;(2)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如强奸、拐卖妇女、刑讯逼供、诽谤等,致使被害人自杀的,行为人主观上无杀人故意,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应当根据其具体犯罪行为确定罪名,把被害人自杀的后果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3)行为人主观上有致人死亡的意图,并凭借某种权利或者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致使被害人陷入绝境而被迫自杀,或者利用封建迷信诱骗被害人自杀,这实际上是“借刀杀人”,即借被害人之手达到杀害被害人的目的,属于故意杀人的一种特殊手段,故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4)行为人与他人“ 相约自杀”,共同商定自杀方法,并向对方提供自杀条件,如毒药,然后分别或共同自杀,他人自杀身死而行为人自杀未遂的,
16、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这种情况实际上只是单独自杀的一种特殊形式,不能作为犯罪对待;(5)行为人应他人请求而向其提供自杀条件,如刀具、毒药等,致使他人自杀死亡的,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应他人请求而帮助他人自杀的,如把毒药给其吞服或在人上吊时搬走其脚下的凳子等,从原则上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行为人应他人请求而直接动手将他人杀死的,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处理时可以酌情从轻。【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9 【正确答案】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构成要
17、件是:(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出于逼取口供的目的。如果出于其他目的,不构成刑讯逼供罪。(3)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是指直接施加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可使其身体健康遭到损害或肉体、精神遭受痛苦的摧残手段。所谓变相肉刑,是指上述肉刑以外的其他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肉体、精神遭受痛苦折磨的各种手段和方法。但对于一般情节的刑讯逼供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应对当事人进行批
18、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只有情节严重的刑讯逼供才构成犯罪。如刑讯逼供手段残酷的,给被害人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后果的等。【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0 【正确答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对冒充警察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妇女意志,与
19、其发生性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事实上,冒充警察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行为人的“骗奸” 行为。“骗奸”指的是妇女在对行为人的身份发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被迫或者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笔者认为冒充警察骗奸妇女不能一概而论。第一,如果妇女是在没有胁迫或者精神上受到强制的情况下,自愿与冒充警察者发生性关系,冒充者不构成强奸罪。如何理解“违背妇女意志”?如果行为人没有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采取“ 强行 ”的行为,妇女是自愿进行性行为的,不论妇女主观动机如何,都可以认定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对于一个妇女而言,她能够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她自愿接受性行为背后的动机错误是其自身轻信、判断和
20、选择错误造成的,动机错误并不能否定发生性行为是其自愿的。换句话说。如果冒充者主观上没有强行奸淫的故意,假如妇女拒绝的话,冒充者就不会与其发生性行为。第二,如果冒充者以警察的身份,对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妇女是因受到“胁迫” ,忍辱屈从,不敢抗拒而与冒充者发生性行为,那么冒充者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单纯的警察身份不足以使一个妇女服从。因此要看这种行为能否构成胁迫。胁迫的实质是使用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实现对被害妇女的精神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利用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利用职权进行胁迫,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
21、,构成强奸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1 【正确答案】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约定共同结束生命的行为。一般来说,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自杀的刑事责任,所以对自杀行为不存在犯罪问题。但是,在相约自杀未遂的情况下,是否对自杀未遂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值得研究。从实践来看有四种情况:第一,相约自杀,各自实施自杀行为的,对自杀未遂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行为人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自己也同他人约定自杀,结果该热自杀未遂的,可以按照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情形处理。第三,行为人与他人相约共同自杀,但他人无勇气或无能力实施自杀。要求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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