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79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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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79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赵某(男,1983 年 8 月 8 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2000 年 7 月 7 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 年 6 月 6 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83 年5 月 5 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
2、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 50 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的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 1999 年 4 月 4 日,在盗窃了李某家 5000 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 1999 年3 月 3 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 3000 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 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 哪些人分别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3 被告人,系 M 市( 县
3、级市 )质量技术监督站站长,1998 年在 M 市兴建一座高塔时,承担对该塔施工的质量监督职责。该塔在 1999 年初验收后不久即垮塌,造成数人伤亡。此案由 M 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 1999 年 3 月 5 日以玩忽职守罪向 M 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的刑事责任,并向法院移送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包括由 Y 大学土木工程系作为鉴定人署名盖章的鉴定书。该鉴定书称:在该塔施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放任严重不合格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投入使用,致使该塔结构强度不足,最终导致该塔倒塌。 M 市人民法院受理 M 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后,对案卷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审了 X,认为符合开庭
4、审理的条件,决定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在 3 月 18 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3 月 23 日向被告人送达了传票,向被害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在 3 月 25 日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以质量技术监督站不是国家机关,被告人不具备玩忽职守罪主体身份为由作了无罪辩护。法庭审判结束后,辩护律师将辩护词交给法庭工作人员,法庭表示拒收。审判长说:“你这种辩护意见是不能接受的。” 遂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 有期徒刑 7 年。案件定期宣判后第 3 日向被告人送达了判决书。被告人接到判决书后立即委托其律师通过 M 市法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M
5、 市法院以上诉理由不足为由不予同意,于是的律师直接向地区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地区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审判定玩忽职守罪不当,于是做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M 市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7 年。 问: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出在此案诉讼中存在哪些问题? 4 甲、乙、丙 3 人为同胞兄弟。3 人的父母有一幢私有楼房,该楼房于 1998 年出租给 A 夫妇居住,租期为 4 年,每年租金为 2 万元,年底支付,承租人为丈夫A。1999 年 3 月和 5 月,
6、甲、乙、丙的父母相继去世,也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 3 人依法继承。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此时,楼房因年代久远,天花板开始漏水。A 找到丙要求他负责修理,丙要 A 自己负责。1999 年 10 月甲、乙、丙父母以前的老友丁很喜欢这栋楼房,便想买下。丙便和丁联系卖房事宜。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于是两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两人一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 11 月 1 日,丙通知 A 夫妇他已将房屋卖给丁的事实,并要求 A 夫妇搬出房屋。A 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不久,A 出车祸身亡,丙认为 A 的妻子更加没有理由住在这里。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
7、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请问:4 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5 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6 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7 房屋的修缮事宜应当由谁负责? 8 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 A 夫妇搬出房屋?9 A 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10 A 的妻子有无权利继续租此楼房居住? 11 A 原是甲公司销售经理,2001 年 3 月,A 辞职开办 B 公司,甲公司一批机床存放在 B 公司的厂房内。2001 年 7 月 1 日,A 委托乙公司以乙公司名义销售这些机床,价格定为 60 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乙公司如同意,应在 1 个星期之
8、内给予答复。乙公司因以前和 A 做过多次生意即表示同意。A 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 A 自己签字、以甲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乙公司。乙公司 7 月 7 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 7 月 15 日寄给 A。A 于 7 月 17 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 7 月 18 日告知乙公司,该批机床由于保养不当可能有的零部件存在问题,同日将机床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 7 月 26 日收到该批机床后,即与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 50 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 7 月 30 日将该批机床交付给丙公司。11 A 委托乙公司销售机床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12 A 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13
9、A 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于何时生效 ? 14 对乙公司以 50 万元价格将该批机床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效力如何? 15 某市前进无线电厂生产的“红星” 牌收录机十分畅销。商标法公布后,无线厂及时进行了注册,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但是好景不长,1996 年 8 月,该无线厂多次接到顾客投诉,称所购“红星” 牌收录机质量低劣,用不了几天就坏了。该厂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未发现质量问题。待对投诉顾客所购的收录机检查之后,发现此种收录机根本不是该厂所生产,只是该收录机的外形和商标相同,致使顾客误认为是该厂产品。经查,这种收音机是本市光明无线电厂所生产的。又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光明
10、无线电厂所用商标是一无业游民李某勾结本市华远印刷厂印刷的,由华远印刷厂印好后交给李某,再由李某卖给光明无线电厂,光明无线电厂装配后又委托市家电经销部代为销售。家电经销部原先并不知道是假冒的收录机,后见质量低劣向光明无线电厂询问才知,但见销量挺好,获利颇丰,也就不再追究下去。同时该经销部还勾结市邮局职工周某为此种假冒收录机的邮购提供方便,以此使该伪劣收录机大量流向外地。由于前进无线电厂的产品被假冒,使其蒙受巨大损失。该厂与光明无线电厂多次进行交涉无果,遂向市人民法院以光明无线电厂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光明无线电厂停止侵权,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 200 万元。现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5 光明
11、无线电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16 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7 华远印刷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18 市家电经销部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9 周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0 设市前进无线电厂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请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1 设光明无线电厂生产的“红星” 牌产品是收音机,虽然商标一样,但产品不同,是否构成侵权? 为什么? 22 设法院判决各侵权人赔偿无线电厂的损失,该赔偿额应如何计算? 23 2002 年 4 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严)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 拖
12、欠电力公司 25 万贷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 1991 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也为台商独资企业,于 1993 年 11 月由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同时这两家公司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完全相同。电力公司认为,谢得财掏空喜洋洋将财产完全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得财、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 万元及利息。经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
13、以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的财物账簿虽分别立账,但是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1998 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 100 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 2002 年才由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 100 万元。喜洋洋在 2002 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 433400 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唯一投资者谢得财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得财产至少在 72 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谈
14、谈你对该案的看法。24 河北某县以盛产优质红枣闻名遐迩。王甲、王乙、王丙三兄弟分别住在河北廊坊市、承德市和承德滦乎县。3 人合伙在河北某县开了一家红枣收购站(以下简称供方),但没有注册登记,专门收购当地农民的红枣,然后转卖。1994 年 5 月,王甲与包头市东河区一家以红枣为生产原料的营养滋补酒生产厂(以下简称需方)经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1994 年 10 月供方交付 5000 公斤二等红枣,单价 3元 1 斤(人民币) 。”“交货地点:包头东河火车站。供方负责办理托运手续,费用由需方承担。需方收货后 10 日内付款。”当年红枣的收成量比预计的差得多,红枣价格扶摇直上。红枣收购站将收
15、购到的枣先供应出价高的客户,到 1994 年 11 月尚未向需方发货。需方几次催货,供方均置之不理。1995 年 1 月,需方厂家所在的地区划归与东河区相邻的青山区管辖。1995 年 2 月,需方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一切责任。请问:24 本案应当以谁为被告? 25 被告认为包头东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这一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对此应如何处理? 26 设本案中需方在订立合同之后就按合同规定预付了货款,在此种情况下,被告对东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否会得到支持? 27 设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产生纠纷,只能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包头东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
16、原告的起诉后,认为原告住所地已经归属于包头市青山区,故包头青山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给青山区人民法院。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既然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的“原告住所地 ”应指订立合同时的住所地,所以,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东河区人民法院,于是又将案件送回东河区人民法院。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 28 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盗窃罪的重大嫌疑将孙某拘留,后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此时孙某已被拘留 7 天。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孙某有期徒刑 3 年。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
17、院审理案件后改判孙某无罪。此时孙某已被逮捕羁押 45 天。孙某接到二审判决书后,向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均提出赔偿请求。县公安局未予答复;县人民法院告诉孙某,逮捕决定是由检察院做出批准决定的,应由检察院做出赔偿,法院没有责任;县人民检察院则告诉孙某,逮捕决定是检察院根据公安局的移送材料而批准的,公安局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以应由公安局负责赔偿。请问:28 孙某可否对公安局的错误拘留提出赔偿请求? 29 孙某被错误逮捕和错判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30 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应如何支付孙某赔偿金?31 孙某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应遵循什么程序予以救济? 二、论述题32
18、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请试着解释本条。33 张某于 2000 年进城打工,受雇于乐建建筑装饰公司。2001 年,王某为装修新房为结婚之用,与乐建公司签订装修协议。乐建公司派张某到王某家干活。年底,因乐建公司拖欠工资,张某极度郁闷,在王某家上吊死亡;王某得知消息后,要求乐建公司赔偿其损失,即另购一套房屋。张某的家属得知消息后,要求乐建公司赔偿其一切损失,包括精神损害。为此,引起纠纷。根据上述案
19、情,请评述本案。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79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赵某、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放火罪,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2 【正确答案】 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1)是主犯,因为其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着策划、组织的作用;(2)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与放火犯罪时都尚不满 18 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自首情节。3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1)是从犯,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帮助的作用;(2)实施
20、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尚不满足 18 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立功(重大)。3 【正确答案】 1.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以及证据是错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50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该条将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限制在四个方面:一是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二是证据目录;三是证人名单;四是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照片。2鉴定人不合法。鉴定人必须是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单位不能作为鉴定人,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人制作并由其个
21、人负责签名。本案中的鉴定书是由 Y 大学土木工程系作为鉴定人署名盖章,这不符合法律规定。3鉴定结论只能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做出结论,而不应就法律问题进行论断。本案的鉴定书中的“在该塔施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放任严重不合格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投入使用”的内容是不合法的。4M 市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审查时提审被告人 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50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在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时不能提审被告人。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51 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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