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68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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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68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某甲 1997 年 6 月在 A 市繁华的 B 文化区开了一家金太阳娱乐美食城。1998 年 12 月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以该娱乐美食城在经营活动中有色情活动为由,以共同名义对其处以 1 万元的罚款。某甲不服,以市文化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1 本案的被告应为谁? 2 如果人民法院建议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3 如果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在一审期间改为对该娱乐美食城处以 5000 元罚款,并退还了 5000 元,原告表示同意但不撤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4 一审中原告申请撒诉,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以同一事
2、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准予撒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法院又如何处理? 5 案情:2002 年 6 月 6 日,某市禽蛋公司的职工与往常一样,上班后先忙着打扫卫生。公司职员王某在擦地时见财务室的保险柜未锁,会计已去水房打开水,周围也没有别人,于是便从保险柜里取出空白支票一张并加盖了印鉴放进了自己的口袋。第二天王某填好支票,来到银行以支取购货款的名义,在支票上签上了本公司采购员张某的名字,支取公司现金 2 万元。5 试析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6 如果王某是在某商场捡到一张已填好的金额为 2 万元的支票,马上到银行兑取了现金,对王某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 7 如果王某窃取了
3、本单位的盖了印鉴的空白支票后,自己不敢到银行支取现金。于是找到表兄黄某,对黄说:捡到一张转账支票,请黄到银行去把款支出来,事成之后给黄 2000 元。黄某遂到银行冒充禽蛋公司采购员张某的名字,支取现金 2 万元。则王与黄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黄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8 案情:王某有一套住房三间,但是年久失修,不能保证安全。张某想租来居住,王某将房屋状况如实告知张某,但是张某说这不成问题,遂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租期半年,就同妻子、孩子搬人该房。两个月后,适逢雨季,该房严重漏水;张某多次提过让王某维修,但是王某一直没有维修,张某就雇人把房修好,花去200 元,并因为漏水,有 10 天时间在朋友
4、处居住。因为借钱买车,王某把该房用作抵押,并告知债权人该房租赁的事实但是没有通知张某,不久,因为无力清偿,该房折价归债权人许某所有。8 该房的租赁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是否有效? 9 张某就该房维修所花的费用 200 元是否可以要求王某承担?张某是否可以要求王某减去 10 天的房租? 为什么 ? 10 王某抵押该房的行为是否应当经过张某的同意? 11 若张某刚住进该房,又找到一处更便宜的住宅,是否可以以该房危及安全为理由退房? 12 案情:蓝天公司是 2000 年 3 月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 2000 万元,总负债 1000 万元。因业务开展顺利,董事会于 2006 年 6 月 1 日
5、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蓝天公司名义投资 100 万元,与大地公司组建合伙企业;(2)以蓝天公司名义向跃进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600 万元; (3)聘任赵某为公司经理;(4)在公司内增设市场发展部,重点开拓海外市场。事后不久当蓝天公司的股东大会得知董事会的上述方案后,提出以下异议:(1)聘任公司经理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聘任;(2)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做出; (3)董事会会议必须由 9/3 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而该次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只达到 1/2 以上,不符合法定人数;(4)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席,该次会议有 1 名董事因出差在
6、外,书面委托了另一位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是非法的。同时,股东大会认为董事王某能力低下,不能尽职,遂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将其更换。董事会则认为,董事会的方案(3)与(4) 完全是在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并未越权。董事会的举行程序完全是合法的,所有力案均已得到了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当执行。而且,股东大会更换董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王某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12 董事会的第(1)、(2) 项决议方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13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方案(3)、(4) 项的质疑是否成立,为什么? 14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召开程
7、序的质疑是否成立?董事会的辩解是否完全合法? 15 董事会对股东会更换董事程序的质疑是否成立?为什么? 16 股东大会应由谁来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谁来主持?17 案情:2003 年 10 月底,刘曙光因被车撞伤送进 A 市人民医院诊治,分两次将500 毫升血浆输入体内。2003 年底,刘曙光声称自己在 A 市人民医院输血时染上乙肝,因为输血后一个月自己开始出现全身乏力、食欲减退、体重下降等症状,经省级医院确诊患有乙型肝炎,而自己家人均无乙肝病史。2004 年 1 月,刘曙光以在 A 市医院就诊期间在输血过程中感染乙肝为由,向 A 市某区法院起诉,请求 A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 30 万余元。一审中,
8、医院护士岳某提供证言证明刘曙光在医院只打过点滴,没有输血。刘曙光代理律师提交刘曙光在 A 市人民医院输血时的费用单据。A 市人民医院辩称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医院输人血浆携带乙肝病毒,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向法院举出直接输入被告提供的血浆而染上乙肝的证据,本院也未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故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刘曙光的诉讼请求。刘曙光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合议庭阅卷后径行判决,由医院承担对刘曙光的赔偿责任。二审败诉后,A 市医院的代理律师进行了多方调查,从刘曙光同事武某处获知,2003 年 4 月到 6 月刘曙光曾在 A 市嘉德医院住院治疗,A 市医院的代理律师从嘉德医院取
9、得刘曙光的病历,该病历证明刘曙光在2003 年 4 月已经患有乙型肝炎。17 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18 本案一审中是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19 径行裁判适用于哪些情况?20 二审法院的径行裁判的适用是否正确?21 如果 A 市医院以有新证据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再审? 二、论述题22 新学期开始,某小学将启用全新的保障校园安全方法指纹考勤(以采集学生指纹特征为考勤依据的装置)。学校事先采集学生指纹,学生进出校门前必须在考勤机前伸出食指,考勤机上就能记录学生进出校门的时间并将这个时间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家长。该装置能通过指纹识别师生的身份,防
10、止陌生人进入学校,并能记录学生的进出校时间,统计学生的出勤情况。此外,该装置还具有“短信群发” 功能,家长可每月自愿支付十几元的费用开通短信增值服务,在孩子进出校门的同时,家长的手机中也将显示一条:“您的孩子 x x 于 x x 年 x 月 x 日下午 x 点 x 分进入(离开)学校。 ”的通知。对此各界有了一些争议。学校认为,这样有利于学生管理,也有利于保护学生安全。多数家长也认为,这对于家长及时了解孩子的行动非常有好处。其他人群也是有人赞成,表示这个有利于对孩子的管理,但也有人反对,这限制了人身自由,弊大于利,甚至还有人说,如果按照指纹考勤的思路,那我们还可以发明一个仪器,将这个仪器戴在孩
11、子的手腕上,孩子走到哪儿都可以卫星定位,岂不更令家长放心吗?请你对学校的这一行为做出分析,并且请您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学校在使用该装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小限,字数要求不少于 500 字。23 近年来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常常设法邀请一些领域内知名法律专家或学者,通过沦证会的形式为案件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以此来支持本方的观点,并试图影响法官的判决。此类现象经媒体的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赞成者,有反对者,议论纷纷,莫衷一是。1. 请谈淡你对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看
12、法。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解释你认为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要求不少于 500 字。三、文书题24 案情:被告人:梁浩,男,22 岁,广西柳州市人,住址:柳州市材料厂家属院。1996 年 10 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998 年 12 月被解除劳教,2000 年 8 月 2 日因盗窃罪被捕。被告人梁浩于 2000 年 2 月 8 日下午 3 时在柳州市某餐厅吃饭时,趁顾客王某吃饭不备之,机,把王某的钱包盗走,提包内有人民币 8 万多元。梁浩作案后,于次日携款 4 万元到北京游玩,挥霍上万元。数日后,梁浩自感罪行严重,于 2 月 14日返回柳州,15
13、 日让其兄把剩余赃款 7 万多元交柳州市某区公安分局。梁浩逃到湖南省祁东县其舅舅家隐藏,后被公安机关捕获,认罪态度尚好。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梁浩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又系解除劳教后三年内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能主动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可以从轻处罚。该法院经过审理于2000 年 11 月 1 日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浩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梁浩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作为梁浩的辩护律师,请代书上诉状。答题要求: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
14、错别字;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68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以共同名义做出罚款 1 万元的处罚决定,因此是本案的共同被告。【试题解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因此,在本案例中某甲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共同做出的,依该法条的规定,本案应确定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2 【正确答案】 本
15、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被告(即将市公安局追加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市公安局以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同时仍以市文化局为被告进行审理。【试题解析】 我国行诉解释第 23 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此,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那么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3 【正确答案】 如果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在一审期间改变了罚款的决定,就是改变了被诉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被告改变原
16、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表示同意但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改变前的具体行政行为。【试题解析】 我国行诉解释第 50 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做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因此,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该继续”理改变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判决。 注意:对
17、于行政机关在一审时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我们只要把握住一点,就是原告既有权选择撤诉或者不撤诉,也有权选择诉哪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以对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4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如果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在撤销了原准予撤诉的裁定之后,再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判决。【试题解析】 我国行诉解释第 36 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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