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37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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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37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第三人陈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城关镇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镇政府出让给陈3 分国有土地。2003 年春,陈出资 3500 元委托其弟陈某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 3 间。同年 5 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王某、张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 17000 元高价买下这 3 间房屋。陈某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王某、张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 3 间房屋以 17000 元价格卖给王、张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陈某负责。同年 8 月,原告夫妇搬入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
2、扇。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2004 年春节,陈回原籍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陈某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未果,陈某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法院受理后,通知第三人陈参加诉讼。第三人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 被告陈某与原告王、张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2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 原告王、张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 王、张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3、? 5 陈某拆毁东院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6 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 7 设陈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陈某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8 甲、乙、丙三人拟开办一个养殖场养猪,并邀请一退休农技师丁入伙,约定由甲出资金,乙出场地,丙提供客货两用车一辆,丁出技术,共同经营。养殖场开办后合伙人之间既未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向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仅有盈利按甲、乙各取百分之三十,丙、丁各取百分之二十的口头约定,当时旁人戊和戌作证。一年后,因市场销路不好,加之社会上发生猪瘟,养殖场效益急剧下降,丙见状提出自己未参与经营管理,也未与甲、乙、丁三人签订合伙合同,因此与他们不存在合伙关系,要求退回其提供的车,
4、甲、乙、丁以无车,养殖场无法运作为由拒绝。丙又提出将车作价卖给养殖场,但甲、乙、丁又以抽不出资金再次拒绝,丙遂自行将该车开走。丁见养殖场已无法维持,遂也提出退伙,此时某饲料厂又来催讨养殖场所欠其 15万元饲料费,于是甲、乙提出丙、丁可以退伙,但应平均分担这 15 万元债务,丙、丁不服,遂诉诸人民法院。问题:8 以上诸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吗? 9 丙与丁能否中途无条件退伙?为什么? 10 甲、乙的关于债务平均分担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民通意见第 47 条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的,可按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因此
5、,本案的债务分配比例应按甲乙各承担百分之三十,丙、丁各承担百分之二十分配。11 2004 年,甲公司净资产 700 万,其和乙、丙、丁、戊四家公司拟设立腾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甲出资 400 万;乙以其部分资产作价出资,其中厂房作价 200 万,专利技术作价100 万;丙以其商标作价 200 万作为出资;丁和戍分别出资 300 万。其余资本向社会募集,每股面值 1 元,采取溢价发行,每股12 元。募集股份过程中,由于电脑发生技术性错误,以每股 02 元的价格成交。证券交易所发现后,决定暂停该股票的交易,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并确认已进行的交易无效。已购买该股票的大股东黄某不服
6、,认为证券交易所无权停止交易,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交易有效。公司设立过程中,戍公司以该投资未经股东会讨论为由,决定撤回出资。其他发起人坚决不同意。招股说明书确定的截止期限届满时,只募集了 2000 万。各发起人决定不再设立该公司。问题:11 在发起人出资成立腾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 12 证券交易所有权采取停牌措施吗? 13 黄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14 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戍公司能否撤回其出资?为什么? 15 发行的股份未按期募足的,发起人决定不设立公司后,已募集的股款如何处理?不设立公司的决定是否还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16 在发起设立的过程中,发起人以腾达
7、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租赁万达房地产公司的写字楼,租金共 5 万元。现在万达租赁房地产公司向各发起人索要房租,均被各发起人以房屋租赁合同不是其签订为由拒绝。那么,万达房地产的房屋租金由谁承担?17 甲木材厂与乙木器加工厂订立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由甲厂保留木材所有权。乙厂收到木材后,认为质量低于约定,遂按低于合同约定价格 800 元的价格支付了货款,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在争议期间,乙厂和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 200 套木器制品的合同。乙厂用从甲厂购买的部分木材进行生产,一个月后,丙支付货款并提走 200 套木器制品。之后,乙厂因欠丁公司货款,用剩余木材向丁公司作抵押,订立
8、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此时又有A 公司和乙厂洽谈,订立了一份加工家具的合同。双方约定:如乙厂迟延交货,则应当按日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A 公司迟延付款,则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合同成立后,乙厂即用剩余木材加工此家具,但突然机器发生故障,便和某市的 B 公司联系,从 B 公司处租来一台同型号的机器使用。由于采取措施及时,乙厂按期完成订单,然后通知 A 公司提货付款。就在这时,丁公司得知乙厂和 A 公司之间的合同,遂告知 A 公司制作家具的木材已抵押给丁公司,并出具了抵押合同。 A公司便通知乙厂提供担保,并停止付款。乙厂认为木材已抵押,与 A 公司无关,坚持要求 A 公司提货付款。乙厂与
9、 A 公司之间为争论此事,履行期已过了两个月。问题:17 乙厂和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18 若 A 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厂违约,A 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19 甲木材厂为追回余款可不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法院判决乙厂与丙公司、A 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为什么?以自己保留了对木材的所有权为由,要求法院确认用该木材加工的木器制品和家具归自己所有,为什么?20 假设乙厂与 B 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而 B 公司将机器主动运给乙厂,对于 B 公司所支付的运输费应怎样处理?为什么? 21 张某、王某、李某强奸、盗窃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
10、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5 月 8 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开庭后,被告张某、王某、李某同时申请审判人员吴某回避,理由是吴某于 4 月 28 日曾接受被害人黄某的请客,在某酒楼吃饭时被王某的哥哥用照相机拍了下来。被告人张某还申请审判长齐某回避,理由是被告人张某曾旁听过齐某审判的另一起强奸、盗窃案。他认为齐某量刑偏重,闭庭后曾向齐某提意见,齐某非但不予接受,还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因此张某认为齐某对他有成见,由齐某担任审判长,会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合议庭当庭驳回了这两个回避申请。被告人张某、玉某、李某对此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一次,又重复了上
11、述理由。鉴于这种情况,合议庭宣布休庭,将回避申请报告院长决定。该法院院长听取了审判长的报告,核实了有关情况,遂作出口头决定:准许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要求审判员吴某回避的申请,决定吴某回避。对于被告人张某要求审判长齐某的回避申请,由于本案审判长齐某并不认识被告人张某,被告人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不能成立,经复议驳回申请,由齐某担任审判长审理全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强奸罪、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 年,王某有期徒刑 5 年,李某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一审审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
12、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 5 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问题:21 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中、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做法是否正确? 22 张某、王某、李某是否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23 合议庭当庭驳回被告回避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 24 被告人可以提出复议吗?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25 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是否正确?为什么? 26 二审法院在对此案的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27 一审法院重审该案时
13、,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28 唐某为防止自家葡萄园的葡萄被人偷盗或被牲畜破坏,便在葡萄园周围架设一条距地面 50 厘米高的裸体铝线,然后将铝线与胶皮线相连,又将胶皮线的另一端插在房内装有触电保安器的电盘插座上,电压等级为 220 伏。如果人、畜接触电网,触电保安器就会立即切断电源,避免人、畜伤亡。邻村的两名男童,一起到被告人家的葡萄园偷摘葡萄。其中一名抓着葡萄园北侧的裸体铝线,准备举起来从下边钻进葡萄园时触电倒地,唐某发现后立即切断电源,并对男童进行人工呼吸,将其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问:请结合上述案情,对唐某的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二、论述题29 为了控制汽车总量,缓解城
14、市道路的拥堵状况,某市政府于 2002 年开始实行私车牌照拍卖制度,使该市成为全国第一个采用车牌拍卖措施的城市。然而,车牌拍卖在该市并不是一件新鲜事,早在 1986 年,该市就曾对汽车牌照进行拍卖,当时该市实行单、双号牌限制通行,而拥有此种牌照(拍卖的牌照)的车在该市可畅通无阻,于是一张私车牌照的价值可高达 10 万30 万元。1998 年,为刺激本地所产轿车的销售,该市又推出了“本地产私车牌照,2 万元起拍,而非本地产的,10 万元起拍”的车牌拍卖措施。此举曾引起轩然大波,遭到其他汽车工业大省的强力反击。2002 年该市采取无底价竞拍私车牌照的措施,其根据是该市人大制定的某市机动车管理条例。
15、到目前为止,该市通过竞拍方式投放的私车牌照共 141295 张,拍卖车牌所得收入达 4091 亿元。该市先后从私车牌照拍卖收入中安排了 28 亿元集中用于道路建设,改善交通环境。然而,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其他问题:该市私车牌照拍卖价格持续走高,仅仅一年多的时间,价格上扬了 80%。如果按照重量计算的话,该市私车牌照的价格已经超过了黄金。这令许多购车人望而却步,只好另择他路,于是异地上牌大行其道。这不仅令该市的牌照拍卖制度形同虚设,而且还增加了交通流量和道路负荷,并造成了地方税收的大量流失。与此同时,中低档轿车在该市的市场也受到了一定影响。据有关部门统计,由于轿车消费的高门槛,低档轿车在该市的
16、市场正在日趋萎缩。可见,车牌拍卖牵动着亿万买车族的心,影响着政府形象,也影响着该市汽车消费的走向。该市政府的这一举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来自各方面的挑战。问题:请从行政法的角度谈谈你对某市采取拍卖私车牌照的措施的认识。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述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明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 30 “谁影响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这个措辞严厉的标语,就挂在湖南县政府门前;在这标语中,“我” 就是县委、县政府,“他”指与拆迁相关的一切人(2003 年 7 月, 县启动占地 189 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涉及拆迁居民有 1100 多户,动迁人员达
17、7000 余人,拆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团体 20 余家)“一阵子” 指的是拆迁这段时间。该县把一些不听政府招呼者视为“影响地方发展的绊脚石” ,当成全县人民的“ 公敌” 对待,不惜动用警力和行政手段予以“严惩”比如将不同意政府强行拆除居民楼做法的李夫妇以“ 暴力抗法”为名拘留;再比如要求机关干部和教师停职转做拆迁户亲属的思想工作,完不成任务者免职或下放至边远的地区,一时弄得全县上下人心惶惶。当地群众对这样的政策十分愤怒:“搞这样株连九族的拆迁,县现在是父子关系紧张、夫妻离婚、兄弟反目。”问题: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
18、不少于 500 字。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37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 因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合同。【试题解析】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一个合同即可宣告成立。但一个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则要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得到法律肯定性评价的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陈某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所有人授权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王、张夫妇,属于非所有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原告王某、张某夫妇在购买该房时并不知被告没有所有权,是善意的,但原、被告之间
19、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属效力待定。并未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律效果。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法,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所有权。民法通则第 72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已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未发生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之情形,故属效力待定合同。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王、张夫妇无所有权
20、。 2 【正确答案】 该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其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依法属于效力待定。【试题解析】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一个合同即可宣告成立。但一个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则要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得到法律肯定性评价的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陈某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所有人授权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王、张夫妇,属于非所有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原告王某、张某夫妇在购买该房时并不知被告没有所有权,是善意的,但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之
21、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属效力待定。并未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律效果。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法,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所有权。民法通则第 72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已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未发生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之情形,故属效力待定合同。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王、张夫妇无所有权。3 【正确答案】 原告王、张夫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已告成立
22、,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因而该合同并不产生物权效力,王、张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试题解析】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一个合同即可宣告成立。但一个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则要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得到法律肯定性评价的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陈某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所有人授权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王、张夫妇,属于非所有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原告王某、张某夫妇在购买该房时并不知被告没有所有权,是善意的,但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3、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属效力待定。并未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律效果。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法,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所有权。民法通则第 72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已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未发生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之情形,故属效力待定合同。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王、张夫妇无所有权。4 【正确答案】 属于添附行为。因为房屋并不属于王、张夫妇所
24、有,其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进行的附合、加工行为,在民法上统称为添附。该添附行为是善意的。【试题解析】 所谓添附,是指附合、混合、加工三种行为的统称。在现代各国法制之下,法律通常规定由一个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或共有合成物,其目的在于不允许回复原状,以使添附物能为社会经济利益而继续存在。因添附丧失权利受到损害的人,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人支付补偿金。本案中王、张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安装水管等行为系在他人所有物之上进行的增添价值的行为。如果房屋所有权归王、张夫妇,则无所谓添附行为。5 【正确答案】 属于侵权行为。6 【正确答案】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不生效,房屋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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